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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司法合作法学院本科生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国际刑法》课程期中作业学号:1212889姓名:居曼卡力成绩:_________浅论拒绝引渡基本问题摘要:引渡是国家间在制裁国内犯罪中进行刑事合作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也是现代国际社会在制裁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中普遍接受的一种刑事合作形式,它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该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以便起诉或者执行刑罚的诉讼协助活动。有的学者将引渡定义为一种法律手续,认为它是指基于条约、互惠、礼让或者国内法,一国将被指控或判定犯有违反请求国法律或违反国际刑法的犯罪的人移交给另一国(包括国际组织),以便使该人就请求书中指明的犯罪行为在请求国受到审判或者惩罚,有的学者认为,引渡是一种司法让与,即一个主权国家将被犯有可引渡之罪的逃犯让与另一个主权国家以便审判,或者将已被定罪的逃犯让与另一个主权国家以便惩罚。关键词:国际引渡;国际刑法司法合作引渡制度;拒绝引渡的情况一、引渡具有的法律特征(一)引渡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引渡制度得以确立的基本前提是刑事管辖权的地域界限。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刑事管辖权作为国内公法的一种权能,其只能在本国的领域内行使,不能逾越本土(包括浮动领土)而在别国领域内行使。一国欲对在别国领域内的某人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必须请求该人所在国引渡此人。此外,为了有效制裁犯罪和维护有关国家和个人的权益,也需要一国将在本国境内而在本国不能或者不便管辖的罪犯移交其他有关国家审判和惩罚。随着国际合作的发展,引渡已不完全限于主权国家之间,例如国际特别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出现和运作,必然存在着引渡犯罪的问题。国际特别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在有关条约或者决议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引渡的请求。(二)引渡的对象是“犯罪人”引渡请求只能针对“犯罪人”提出。这决定了引渡的性质,即任何引渡都必须以刑事管辖权的存在为前提。(三)引渡的目的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引渡的目的是将有关犯罪人从被请求国移送至请求国,并处于请求国刑事管辖权之下,从而对犯罪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以便有审判机关确认其有罪以及执行相关的生效判决。引渡目的的特定性表明,引渡是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国内刑法规范追究尚不在国境内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一个必然程序,它的本质在国内层面上是一种刑事诉讼行为,在国际层面上是一种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四)引渡的表现形式是被请求国将被请求引渡的人移交请求方。引渡作为国家之间进行刑事合作的一项活动,具体表现为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犯罪人移交给对方,从而实现犯罪人在两个独立的刑事管辖权间的转移,这与国际刑法上的驱逐出境是不同的。首先,引渡是一种双方的行为,必须通过双方的刑事司法合作才能得以实现,而驱逐出境则是单方的行为,是一个主权国家独立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结果;其次,引渡的对象是在一国境内而为他国追诉的犯罪人,其犯罪地一般是所在国的境外,而驱逐出境的对象则是在内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地是所在国;再次,引渡的目的是将犯罪人移交给另一国以便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一种刑罚,而驱逐出境的目的是将在国境内的犯罪人驱逐至国境之外,一般是一种刑罚,至于被驱逐出境的人则在别国是否会受到刑事追究则在所不问。二、拒绝引渡的情况为防止引渡权的滥用,在国际社会的引渡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限制性的原则、规则和程序。这些原则和规则,有的通过国际公约加以确认,成为国际引渡实践的一般习惯性规则,有的为国内法和条约所借鉴成为决定引渡的参考因素。根据《欧洲引渡公约》和《联合国引渡示范公约》的规定,拒绝引渡的理由有:1.以程序法角度来看,如果请求方提供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及未在规定的合理时限内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即缺乏形式上的要件。由于国际犯罪活动的猖獗,特别是非法洗钱、非法贩毒等跨国有组织犯罪,其活动范围涉及面广、组织性及隐蔽性较强,有时国家是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对引渡证据要求过于严格,将不利于国际合作打击这些犯罪行为。2.从实体法角度来考察,缺乏实体法要件,特别是缺乏可引渡的犯罪和双方可罚性均可能被拒绝引渡。概括规定法比列举规定法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列举规定法的主要缺点是对一些新的犯罪行为无法预先予以列举,这就可能给逃犯留有逃避惩罚的漏洞;概括规定法可避免这个缺点。现在采用概括规定法已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3.国际实践角度看,拒绝引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政治犯罪和军事犯罪的拒绝引渡。军事犯罪系军事法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并非普通刑事范围内的罪行。它违反的军事义务所侵犯的是该国的军事和国防利益,具有鲜明的排他性和政治性。作为国际刑事协助的引渡制度着眼于对于国际社会秩序造成侵害的普通犯罪,而并没有将具有鲜明政治性的军事犯罪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国际引渡实践中,军事犯罪也因不属于引渡制度调整对象而成为一项拒绝引渡的绝对理由。它发挥着双重保障作用,既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至于因一些敏感的政治性问题而面临危机,阻碍国际引渡协作的顺利进行,又能够吸引各国在不危及本国社会制度、国内外政策、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引渡合作。(2)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拒绝引渡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如果请求引渡的罪行已经受到有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和宣告无罪,那么被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不得把在其境内的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引渡。(3)时效或赦免等原因的拒绝引渡。《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规定:“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要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予起诉和惩罚”《;欧洲引渡公约》第10条规定“:根据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当追诉时效或刑罚时效完成时,不允许引渡”。时效的经过和赦免的宣告意味着刑事责任或者刑罚的免除,如果准予引渡,则意味着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仍然存在,这与时效制度和赦免制度在逻辑上是矛盾的。(4)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是基于传统的引渡法尊重各国主权的考虑,从本质上说就是一方面强调尊重各国主权,另一方面又是对外国裁判的不信任。[2](P34)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持属人主义观点的国家认为:国家拥有对本国国民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的优先管辖权。这些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国民的考虑,通常不愿意将本国国民引渡给他国进行审判。而持属地主义的国家认为:犯罪人应当在犯罪地接受审判和处罚,以便使当地受到犯罪侵害的秩序和主义得到恢复和伸张,这种属地管辖的原则适用于一切人,包括本国国民。(5)死刑的拒绝引渡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它主要存在于请求方和被请求方中有一方仍保留有死刑制度的情形。(6)基于人权原因的拒绝引渡。在引渡制度中,人权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涉及到很多方面。它主要包括“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内曾受到或将会受到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被请求引渡人没有得到或者不会得到各国公认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低限度保障以及“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判决,被定罪的人未获有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有机会或将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的情况;“被请求引渡国有充分理由确信,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政见等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度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的情况以及在具体的案件中鉴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的具体情况,对该人引渡将不符合人道主义,那么,被请求国可以人道主义为理由拒绝引渡。参考文献:[1]李英1论引渡的国际法原则[J]1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2][韩]李万熙著1引渡与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
本文标题:国际刑法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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