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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论文题目:《两大法系各有所长,中国法制建设中可借鉴哪些有益的制度?》学院:_行知学院_______________专业班级:__国贸123班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两大法系各有所长,中国法制建设中可借鉴哪些有益的制度?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形成于13世纪的西欧,欧洲大陆国家多属于该法系,此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第二个特点是其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大陆法系的第三个特点是法院的组织层次,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等。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判例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们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范围,除英国(苏格兰不属于该法系)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英美法系的共同特点有:第一,在法律渊源的上都以判例为主;第二,在法律结构上,英美都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第三,重视程序法;第四,法院组织复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们在经济基础、对法治的立场等方面存在许多共同之处。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两大法系又有一定的区别。这些区别从宏观角度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法律部门。大陆法系的法律分类比较能够体现基本法律原则和概念的一致性和严谨性。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法律的基本分类。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撰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各国纷纷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撰活动;而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3.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程序法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中华法系的特点可以总结为:民刑不分,诸法合一;重刑轻民;立法结合,以礼为主;家族本位,执法原情。而中国现行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一定影响,主要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借鉴外国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一是与立法政策有关的借鉴,即对某一类立法或某一项立法带有指导性,或对其他立法有直接影响的规则;二是了解研究外国有关法律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以启发思路;三是法律结构和法律技术上的采纳;四是吸收某些具体规定和具体做法,以增加某一立法或制度的客观适用性。无论哪种借鉴,都要从中国客观实际出发,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不完善的环节为重点,把是否符合我国实际和人民的利益作为法律移植的评判标准。实践中,外国经济商务领域的法律和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借鉴的直接可能性较大,而有关人、婚姻、家庭、财产、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法律,由于基于根本不同的价值观念的,直接借鉴非常困难,更多的是理念或技术层面的借鉴。回归主题,个人认为,以下外国法律制度对我国当前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一定借鉴启示的意义:1、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低保。德国于1957年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标志着德国逐步建成了独立的、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有效应对了欧洲一体化推进加剧农业领域的竞争压力与德国农业人员较低生活水平之间的矛盾。此外,日本的低保制度相对完善,在法律层面上具有相当可操作性,也算得上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功建成的重要经验之一,其具有的显著特色和基本经验对构建与完善我国农村低保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2、地方立法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些国家(尤其是联邦制国家)在地方立法程序建设上颇有心得,以美国规章制定程序为例,其关于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例外程序、混合程序、协商程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对我省地方政府立法有一定的启示。如在改革地方规章制定程序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法制理念要由重实体转向重程序,由重扩权转向重约权;修改规章制定规定,要增加公众参与的有关程序等。3、基层自治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城市社区自治为例。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订了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法规,在经历过一定时期的社区治理后,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居民主导型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和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服务导向型模式。探讨和比较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社区自治立法、总结其立法规律,对于当前修改《居组法》、完善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4、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制度:美国、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电子政务法规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政务组织法,包括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信息公开法,指政府在面向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电子政务安全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政务财政法,主要调整电子政务财政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及其监督等事项;电子政务监督法。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参考来源。5、农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制度:美国的农地征收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法治经验是人类优秀文明共同的成果,对当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行新一轮的农地征收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参考其农地征收的宪法准则、农地管制性征收和补偿机制,并借鉴成熟的市场机制和法制框架下的农地征收经验,对中国当前农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建议。6、公民申诉(信访)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国外,与我国信访制度相类似或相近似的制度统称为公民申诉制度.信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存在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普遍存在于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法制的健全而完善,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外公民申诉制度在法制化建设的程度与水平上具有一定的领先经验,为我国建设改革和完善信访法规提供启示和借鉴。7、反腐败方面的法律制度:国外的监督监察机构和反腐败组织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体系。以《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为例,该法的公布实施,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了解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及其特点,分析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对我国反腐败法治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也十分值得借鉴。8、计划控制方面的法律:以预算为例。美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已有二百多年的构建历史,深深地烙印着美国权力制衡、预算法定、程序规范和顺势而变的特征。学习其在理顺预算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等方面的法律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严格政府债务管理,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9、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反恐为例。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反恐立法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稀疏零散且可操作性不强,反恐立法进程任重而道远。鉴于恐怖主义的复杂性和反恐斗争的特殊性,以及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复杂关系,决定了反恐立法并非易事。我国应在借鉴俄罗斯、德国、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反恐立法之路。10、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依法治教是一个国家对教育实施较为成熟管理的标志。20世纪中后期以来,各国更加关注教育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把其视为对教育进行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国外教育法制发展,成文教育法日益占据主体地位,教育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制度日趋成熟,教育司法制度比较健全。我国应在广泛借鉴的基础上建立对教育法律法规适时的立、改、废制度,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前提下,扩大地方教育立法权限,健全并完善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加强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教育法制实践。11、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我国环境法律的覆盖面已经相当广泛,几乎所有已知的重大环境问题都处在环境法律的覆盖之下,就环境法律的覆盖面而言,我国环境法律已经比较完备。在全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新要求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面临下一步的战略突破口,学习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帮助,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对美国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型和行政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大推动作用,深入研究该法将有助于我们确定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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