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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国际商法讲义2章买卖法1-3节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⑴了解国际商法基本概念与理论⑵掌握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特别是国际条约的概念与构成⑶学会法系的概念与分类方法•本章教学内容•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的渊源,西方两大法系的概念与特征•大陆法、英美法的结构、渊源•本章教学的重点为了实现本章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下列内容为教学重点:⑴国际商法概念、调整对象,⑵与国际私法的区别,⑶国际商法历史沿革⑷国际商法渊源,⑸法系的概念,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概念、特征与构成•本章教学难点⑴国际商法概念及与国际私法的区别⑵国际商法的渊源⑶两大法系的内容与特征•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冯大同:《国际商法》第1页)•1、什么是“商法”•商法—(CommercialLaw)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业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505页)•商法主体—在商事交易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如商人、商业组织等•商法调整范围—商事主体及其商业活动。商业活动:当事人一方将具有经济价值的货物、服务和无形财产提供给需要的一方,以交换需要方提供的对应价值。•2、“国际”•此处国际“International”的含义不是指“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3、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1)调整对象: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交易中形成的相互之间以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关系(2)调整范围:国际商事交易传统商法——商主体法、商行为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现代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二、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阅读《国际商法》教材第2页•1、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主要为公法,国际商法主要为私法•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2、不同于国际私法•商法调整范围是商业活动•国际私法-确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涉外因素”——可包括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到少有一个与外国有联系。•“准据法”——依冲突规范所指定适用的具体某国法律。•如:《波兰国际私法》第24条(1)规定:•“所有权及其物权,依权利标的物之所在地法”•三、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古代•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1800BC(公元前18世纪)•古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与“市民法”相区别)300BC(公元前3世纪)•近现代(阅读《国际商法》第2—4页)•1、第一阶段:商人习惯法阶段•时间:中世纪•特点:1、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由行会组织的法庭解释和运用,3、程序较为简易、迅速,不拘形式;4、强调按公平合理原则处理案件。•2、第二阶段:国内法阶段•时间:17~19世纪•特点:商法失去了国际统一性•背景:各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1673年的《商事条例》(敕令)和1681年的《海商条例》•1804年《拿破仑法典》,1807年法国颁布了《法国商法典》•德国1897年颁布了《德国商法典》•英国将商人习惯法纳入普通法,没有独立的商法•美国各州都拥有商事立法权,1952年通过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各国立法的结果,导致商法规则的分散与矛盾•3、第三阶段:商法国际主义的复归•时间:20世纪60年代•特点:出现国际商法走向统一的趋势,恢复商法国际性和统一性•背景: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商业惯例的趋同•经济根源和历史根源•许多国际组织在研究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国际商会、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联合国1966年专门成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阅读《国际商法》第3—4页•我国商法的发展简介••四、国际商法的渊源•(一)法律渊源(Sourcesoflaw)•法律渊源——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系“法的形式渊源”。•分为两类:•成文法即由一定国家机关按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如宪法、法律、法规。•不成文法即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和保障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如习惯、判例、法理(如美国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oftheLaw)等。•从以上意义上讲,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不在于有于文字表达,而在于是否经过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制定。•(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或者公约•(参阅《国际商法》第4页)•国际条约指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主要特点:以国家为主体。•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公约--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间缔结的多边条约,则具有普遍的影响力•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提问:当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的国内法发生冲突,在我国法庭审理时应依据条约还是国内法?•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Convention)指国际交往中长期形成的不成文的习惯作法和规则。•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的条件有三:•(1)具有确定的内容,即具体包含了参加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它已经成为国际上长期通用的规则•(3)为各国普遍承认并赋予约束力•国际惯例的法律价值:•一般说来,国际惯例本身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按照各国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都允许各方当事人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惯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商业惯例来解释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目前影响最大的几个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简称Incoterms2010(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简称UCP600,国际商会制定•采用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解决各国法律分歧的一种补救方法•使本国国际贸易业务不受外国法律管辖•除上述渊源,国内法作为国际商法补充•国内商法不是国际商法的渊源,但由于目前国际商法尚处形成和发展阶段,对一些国际商事纠纷还要借助“法律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有关国家的国内民法或商法。•因此,一些国际经贸中重要国家的商法仍然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当前学习国际商法不可忽视的方面。•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国内法也是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二节西方主要国家法律体系简介•一、法系•法系(lawsystems)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与法律体系不同。法律体系通常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历史上出现过几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现在具有法律意义的两个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lawsystems)•1、概念•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法国、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法律及仿效这种法律制定的各国法律的统称。•2、特点•(1)以成文法典为法的主要形式•(2)受罗马法影响很深•3、适用范围•多数欧洲国家及其前殖民地国家,日本、韩国等•4、大陆法的结构•一般分为两类:•公法与私法•5、大陆法的渊源、法院组织•主要渊源•法律、习惯、判例、法理•关于大陆法系的法院组织•普通法院: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专门法院:海事法院、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铁路法院等•三、英美法系(普通法系Commonlawsystems)•1、概念•指中世纪以来英国的法律以及仿效这种法律制定的美国和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经济法辞典》第215页)•2、特点•(1)将判例作为法的重要形式•(2)受罗马法一定影响,但在深度广度上较大陆法弱。•判例——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或裁定。(《百科全书-法学》P87)•3、适用范围:•英国、美国及其前殖民地•如:新西兰、加、澳、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马来西亚、南非等•4、英美两国的法律结构、渊源和法院组织(阅教材)•第一,英国法•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结构:普通法(CommonLaw)与衡平法(Equity)•衡平法与普通法之区分(1)救济方法不同。(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英国法的特点•(1)二元性:英国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具有二元性的特点;•(2)重程序:“救济先于权利”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保护,是程序法范畴,而权利是实体法范畴,由此可见,程序先于权利.•2)英国的法院组织•3)英国法的渊源•其中主要是:判例法(CaseLaw)、成文法(Statute)、习惯(Custom)•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第二,美国法•1)美国法的结构•联邦法和州法Federalcourtsandstatecourtsystem•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者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2)美国的法院组织•3)美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法理•思考题•1、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是什么?•2、英美法和大陆法有哪些主要区别?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⑴了解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与理论⑵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⑶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⑷学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救济的规定⑸了解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本章教学内容概述UN公约适用的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基本原则性规定卖方的义务及违约时的补救方法买方义务及违约时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买卖双方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本章教学重点为了实现本章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应以下列内容作为教学重点: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⑵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⑶违约补救方法⑷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本章教学难点⑴合同双方义务⑵违约补救⑶货物风险转移第一节概述一、国内法——西方国家有关货物买卖的立法1、大陆法系(1)民商分立:民法(作为一般法)商法(作为特殊法)(2)民商合一:只制定民法典2、英美法系普通法——判例成文法或者制定法——单行法,不分民法与商法,叫作“买卖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sofgoodsact1893),在1994年进行了最新的修订。美国二战后,民间团体制定《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第二篇买卖法。现行的是1977年文本。目前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均采纳二、统一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1964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在海牙会议上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受大陆法的传统影响较重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以下称公约)该公约在1980年的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共101条,分为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我国在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1986年12月11日批准加入公约。世界上大多数重要贸易国家参加。但是,英国虽表示要参加,至今尚未履行手续。本课程买卖法部分,重点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节公约适用范围一、我国参加公约时曾有两项保留(1)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在批准该项公约时,就提出了对“书面形式”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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