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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国际海洋法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编撰1.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概念: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动因:经济发展和争取海洋资源的需要科技进步增强了人类控制和利用海洋的能力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诉求“海洋是人类生活的真正基础……”古罗马时期——海洋是人类的“共有之物”地理大发现时代——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海洋(1493?)荷兰雨果·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1609)——演变为公海自由原则(公海制度)V.S.英国塞尔登——《闭海论》(1618)荷兰宾刻舒克——“大炮射程论”(领海制度)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告》——大陆架制度逐渐成型拉美国家(如智利、秘鲁、萨尔瓦多、尼加拉瓜等)提出200海里海洋权——20世纪70年代(肯尼亚)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提出1967年马耳他大使阿维德·帕多提出建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2.国际海洋法的编撰1930年国联框架下的编撰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内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1982(“海洋大宪章”,1994年11月16日生效)二、内水、领海及毗连区1.内水(internalwaters)概念: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港口、海湾等。(UNCLOS第8条)法律地位: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如中国的渤海湾、琼州海峡)海湾: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港口: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靠或装卸客货的地方。2.领海(territorialsea)概念: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12海里。(UNCLOS第2、3条)领海基线:正常基线(低潮线)、直线基线(中国)、混合基线领海外部界限(领海线):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UNCLOS第4条)法律地位: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对领海主权的限制——无害通过权(innocentpassage):外国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UNCLOS第17、18、19条)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UNCLOS第27、28条)一般不对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外国商船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外:四种情形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限制3.毗连区(contiguouszone)概念: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4海里。(UNCLOS第33条)管辖权: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专属经济区(exclusiveeconomiczone,EEZ)概念: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海洋区域,自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UNCLOS第55条)沿海国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UNCLOS第56条)2.大陆架(continentalshelf)定义: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UNCLOS第76条第1款)大陆架的界限:自然延伸(最宽距离,UNCLOS第76条第1款)&200海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ommissionontheLimitsoftheContinentalShelf,CLCS)——UNCLOS第76条第8款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UNCLOS第77条,第78条):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权利的专属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权利的固有性: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四、公海(highseas)公海:国家享有管辖权的海域之外的其他全部海域(即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法律地位:人类的共同财富公海六大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制度船旗国管辖普遍管辖——打击海盗(UNCLOS第101条)禁止贩卖奴隶(UNCLOS第99条)禁止贩运毒品(UNCLOS第108条)禁止非法广播(UNCLOS第109条)登临权(rightofvisit,UNCLOS第110条)紧追权(hotpursuit,UNCLOS第111条)捕鱼制度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防止海洋污染五、国际海底区域(“区域”)概念: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UNCLOS第11部分以及《关于执行UNCLOS第11部分的协定》(1994年))法律地位:全人类共同财产(区域内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ISA)大会——全体成员组成的最高机关理事会——执行和决策机关秘书处——行政服务企业部——直接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机关六、海洋划界1.领海划界UNCLOS第15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2.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UNCLOS第74/83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界限的划定1.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3.海洋划界的原则与方法划界原则:公平划界原则划界方法:等距离/中间线法,夹角平分线法等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趋势
本文标题: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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