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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6)、辅助连结说。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1)、法院地法说: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5)、功能识别说: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答:(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36.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37.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国籍冲突的积极方法: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三种:A.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B.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C.与当事人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①本国法的确定,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②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38.简述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9.简述国际民事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意义。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涉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必然延伸和表现。(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国际民商事交流的正常发展。(3)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只有先确定一国法院具有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之后,才能开始国际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和解决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正是因为这一点,不但英笑的国际私法,而且已有越来越多的大陆法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国际私法立法或学说体系时,都把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置于法律适用制度之前。(4)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但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推进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与协助。简述国际私法的渊源。答:(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答:一、法律冲突因各国法律对住所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事实认定不尽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也与自然人的国籍一样存在法律冲突,并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1、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2、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二、解决原则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中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简述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几种情况。答:(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中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6)其他规定。简述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一、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1、根据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2、授权仲裁庭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3、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简述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1)行为地法说。(2)法院地法说。(3)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简述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1)继承的开始和开始的原因(2)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3)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4)继承开始的效力(5)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简述“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首先确立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即如果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首次出版在某一成员国,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均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简述冲突规范包括哪几种类型。冲突规范因指定准据法的方式不同(或系属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一、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二、一般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明确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从而表明它具有当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国际私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这种立法方式并未明确何谓公共秩序,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量,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或弹性。(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就是在国内立法中兼采间接限制和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这种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几乎为各国通用。
本文标题:国际私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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