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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平时作业论文名称:《出口贸易中应用FOB术语的风险及防范》学生姓名:所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号:成绩:任课教师:时间:2015年4月24号1出口贸易中应用FOB术语的风险及防范摘要:近年来,政府对出口创汇政策的淡化以及外资船公司、境外货运代理进入中国市场等原因,使得我国企业在进行出口贸易时更倾向于选择使用FOB术语,然而近年来FOB术语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多,比如无单放货的风险,无法取得提单的风险,无法控制合同履行进程的风险,货损及脱保的风险,承担高额货代费用风险,卖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货物损失所带来的风险,不同的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给出口商带了很大的麻烦和不少的损失。为了减少风险和损失,有必要对其风险进行深入地探讨,分析其防范和规避措施。关键词:FOB;风险;风险防范ApplicationinexporttradeFOBtermriskandprotectionZhaoChaonanAbstract:inrecentyears,thedesalinationofthegovernmentpolicyonexportandforeignshippingcompanies,overseasfreightforwarderstoentertheChinesemarketandotherreasons,makestheenterprisewhencarriesontheexporttradeinourcountryaremorelikelytochoosetouseFOBterm,however,therisksofFOBtermmoreandmoreinrecentyears,suchastheriskof2shipmentreleasewithoutcollectionbilloflading,thebillofladingcannotbeobtained,unabletocontroltheprocessofthecontractrisks,theriskofdamageandTuoBao,bearthehighfreightcostrisk,thesellerneedtotaketheriskbeforethecargocarriercargodamage,differentwaysofsettlementrisksandsoon.Theserisksforexportersbroughtbigtroubleandalotoflosses.Inordertoreduceriskandloss,itisnecessarytodeeply,thispaperdiscussestherisk,analysisofthemeasurestoguardagainstandevade.Keywords:FOB,Risk;Riskprevention一、FOB术语简介(一)FOB概述FOB(FreeOn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二)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1、卖方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代替。2、买方义务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3、“以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4、关于船货衔接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定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5、《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4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二、风险类型及分析国内有许多文章探讨了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比如《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分析》(白洁张雪娜,黑龙江对外经贸)分析了五种风险:卖方发运货物的货损与保险问题;FOB下的船货衔接问题;买方安排无船承运人运输时卖方面临的风险;FOB出运时使用记名提单的风险;FOB方式下结算方式的风险。《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高运胜,国际经贸探索)重点分析了无单放货风险。《从几个典型案例看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梁荔,广州大学梧州分校学报)则以4个案例为事实,论证从买方不履行租船订舱义务的风险、货物运输的风险、货物灭失的风险。以下重点介绍几种风险类别(一)无单放货的风险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货交船公司风险便转移。从目前FOB贸易术语的实际使用情况看,国外进口商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国外进口商指定货运代理通常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与货代串通骗取国内出口商货物。由于国外进口商指定货代通常与国外进口商保持着非常好的业务关系,或者指定的国内货代与国外进口商委托的国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系业务伙伴,因此,指定货5代及或无船承运人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国外进口商即无单放货,导致国内出口商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小试几票订单,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国外进口商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当国内出口商持有提单向指定货代及或国外承运人索赔时,却会发现面临巨大的诉讼难度,主要表现在:1、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2、很多情况下,国内出口商所持有的提单并未在国内交通部备案,而该提单上的承运人却在境外,撇开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和送达问题,即使胜诉,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难度;3、起诉国内的指定货代时,往往面临国内货代非承运人或者与国内出口商没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强力抗辩,而且国内货代的赔偿能力也有限;4、很多国内出口商采用滚动核销或者批次核销的方式在未收到货款时就已经进行了核销并退税,这导致其在国内某些法院会被认为未能有效证明其未收汇而败诉。5、诉讼旷日持久,费事费力,某些损失项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且目前汇率不稳,因此,即使胜诉也不能挽回所有损失。(二)无法取得提单的风险由于国内出口商很难控制指定货代,因此无论是国内出口商与指定货代联系制作相关运输单据还是由国外进口商联系制作相关运输单据和订舱,国内出口商都很难在安排货物出运过程中控制运输单据的制作和交付,无法取得提单的风险随之产生。目前,无法取得提单的纠纷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如果提单托运人栏内记载出口商,那么出口商通常能取得提单。但是,一方面,在FOB项下,国外进口商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其在安排订舱出运过程中往往可能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国外进口商的名称,国内出口商难以6控制;另一方面,不少国内出口商甚至同意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国外进口商的名称。这就容易使指定的货代无船承运人将提单直接签发给国外进口商,导致国内出口商无法取得提单,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这种国内出口商没能取得提单导致货款两空的情况并不少见。当国内出口商发现提单已经被签发给国外进口商时,要追究货代及或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时会发现很难赢得诉讼。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承运人是否有权将提单直接签发给被记载在提单托运人栏内的国外进口商存在巨大争议。一种对国内出口商非常不利的观点认为:承运人把提单交付给谁,关键看谁是提单上的托运人,而不是看谁是国内出口商或者国外进口商。由于国内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都有可能作为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承运人无法也无义务查明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而和他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是唯一的,承运人有义务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而实践中,承运人识别托运人的提单签发要求时有权根据提单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行。在承运人的实际业务中,他们都把握一个基本的原则,谁向我订舱,我就把提单交给谁。这是务实的,而且有法律支持的。无论订舱人是实际的发货人还是托运人的代理,都完成了交付提单义务。虽然承运人的这种做法可能使国内出口商的利益受损,但是究其根本原因是国内出口商采用了FOB贸易术语所必然导致的,与运输合同无关。(三)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运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7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四)货损及脱保的风险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国内出口商,根据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不管是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I.C)还是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对于基本险保险责任起讫都是采用“仓至仓”条款(W/WCLAUSES),即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运时候开始,进入目的地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为止。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由于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由国内出口商转移给国外进口商,国内出口商通过交单时候对保险单背书转让,国外进口商可以在保险单上面指定的保险索偿地点向当地的保险代理公司索赔。而如果国外进口商不付款,那么国内出口商就可以不转让保险单从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当采用FOB等由国外进口商投保的贸易术语时,就会存在如下两种风险:1、如果国外进口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实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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