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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程论文(20-20学年第学期)论文成绩:在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法律视角探究学生姓名:学生学号:所在学院:所学专业:指导老师:完成日期:年月号[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交易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然而,消费者在享受网络交易提供的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服务的同时,面临更多的交易风险,在往购过程中消费者的维权艰难前行,投诉率也逐年上升。因此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提供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周延性不够强,难以有效地维护网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在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被侵权的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消费者权益在网络交易环境中出现的新变化,从法律的视角尝试构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主要包括完善网络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规范机制、建立网络交易消费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网上交易的监管机制。[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一、网络交易的现状及其特点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以IT产业为基础的新经济时代,网络交易已经成为21世纪主要交易方式之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0年1月15日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已增至3.84亿人,2009年一年网民增加了8600万人,年增长率为28.9%。2009年,中国网民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1.08亿人,年增长45.9%,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网络交易发展前景十分可观。网络交易,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网络买卖商品和接受服务,也是通常所谓的狭义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跨时空、交互式、信息式、整合性、经济性和高效性:但是网络交易的的市场是虚虚拟的市场,网络交易主要采用电子数据、电子传递等方式,使交易双方无论身在何时何地,均)可以进行交流、订货,实现快速的双向数据信息交流,交易双方不用直接见面,一方面节约了交易时间、简化了交易环节,另一方面,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血获取渠道缺失,'难以进行对方信誉的客观判定,为权益受损埋下了隐患。不难看出,网络交易由于自身的独特性,不可避免的。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因此,尽管网络交易的跨时空、交互式等特点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交易便利,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成为网络交易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许多学者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者的权利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完善上,而很少从经营者的义务以及网络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角度来研究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本文将在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被侵权的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消费者权益在网络交易环境中出现的新变化,'从法律的视角尝试构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主要包括完善网络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规范机制、建立网络交易消费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网上交易的的监管机制。二、基于法律视角的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分析我国已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是针对传统交易方式下可能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制定的,对于新兴的网络交易而言,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精神方面仍然适用,但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却面临着新的挑战。(一)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购买者很难1认证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而且,在销售商品时,销售者对购买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购买者只能凭借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主观判断,购买者很难断定销售者是真实销售商品还是借销售商品之名实施欺诈。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主要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骗取订金、网络拍卖欺沬等。(二)网络虚假广告问题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相关部门、难以进行审查和监管。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大多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进行判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大打折扣。网络虚假广告直接涉及的相关问题有两种: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它就成了实施网络消费欺诈的一种手段。二是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商品与广告内容不符时:就引发了网络合同履行的问题。(三)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很普遍的事情,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购买时不一致的情况。3.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此外,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规定,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考虑有条件的确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尽快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理利益。(四)网络格式合同问题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的格式合同是点击合同(click-warpcontract),即消费者按照网页的提示,通过点击经营者网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钮所订立的网络合同。另一种格式合同是浏览包装合同(browse-warpcontract),指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主页便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网络格式合同最大的特点是附和性,经营者在提供格式条款后,消费者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协商的余地。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较高的隐藏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五)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我国的网络消费者开始习惯网上付款,基于我国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限制,网上支付的安全还难以得到保障。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网上付款将成为消费者履行支付义务的最主要方式。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如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被销售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六)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七)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的困难性、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交易的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迅速、方便的寻求救济,这成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立法面临的新问题。三、借鉴国际经验,基于法律视角构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要想确立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也要结合我国国情。在尊重网络交易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一)完善网络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规范机制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具有明显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因此,相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的事前告知义务更为重要和必要。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三个方面。2.切实履行合同和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网络消费交易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事情常发生。除了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目前,网络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现象十分普遍,从法律上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对于权利明显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应视为无效。3.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建立网络交易消费争端解决机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其事前保障,更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在网络环境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还没有具体规定救济途径。总体来说,可以通过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在线投诉中心和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等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三)强化网上交易的监管机制对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行政监管,加大对网上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力度,明确网络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以及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要准确界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及其权利义务。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介入,实现分区管理,从而防止网络经营者跨区登记,逃避监管。行业协会、认证系统、金融系统和工商管理部门等通力合作,在网络社会中尽快建立个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经营者信用保障机制以及网络支付安全系统三大安全保障体系,让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保护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总之,构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需要多方面,全方位合作协调才行。综上所述,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政策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树立消费者信心以及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平衡的关系不可或缺,可以有效地限制欺诈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所以,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从而改善我国网络交易环境,增强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任,提高网络交易水平,加快网络交易市场发展,使我国尽早实现网络经济的腾飞。[参考文献]:[1]沈颖,王川.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探析[J].中国商贸,2010(2).[2]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0-1-15[3]赵捷,徐艳春.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今日财富,2009(6).[4]张楚,郭斯伦.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5]周小勇,吴玉萍.网络团购的电子
本文标题:在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济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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