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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县水电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讲话材料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县水电局在这里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区市水电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了去年水电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今年工作进行部署。刚才,陈局长作了重要讲话,对如何抓好2010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纪检组长所作的工作报告,比较全面地总结了去年以来全县水电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今年的工作作了具体部署,要求明确,措施有力,既符合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又符合水电系统的行业特点,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希望全县水电系统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抓好落实。我相信,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推动全县水电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各项水电工作任务的完成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去年,全县水电系统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水电局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坚持服从、服务于水电工作中心,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县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县水电局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动了全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加强单位建设,在水电项目建设、防汛抗旱、城镇供水供电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水电部门直接与经济工作打交道,每个人都掌握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权力,因此,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2其重要。下面,就如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讲几点意见: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先给大家讲几个水电系统的违纪违法案例:(1)河南省水利厅原厅长张海钦违纪违法案件。张海钦,男,1949年2月出生。1970年5月参加工作,先后任乡镇党委书记、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商丘行署副专员、商丘市委副书记,河南省政府体改办主任,周口市市长,河南省水利厅厅长等职。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7年8月,被告人张海钦利用其担任周口市市长、省水利厅厅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33.8万元、美元9.8万元、购物券1.5万元。此外,法院认为:张海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现有家庭财产及支出与其合法收入和违法犯罪所得之差,有价值人民币572.6万元、美元7.8万元及港币1.04万元的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其行为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8年11月25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水利厅原厅长张海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张海钦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典型性,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对该案进行了深入剖析,以在党员干部中敲响拒腐防变的警钟。(2)浙江省嘉兴市水利局原副局长王耀华受贿被判刑。2006年,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嘉兴市水利局原副局长王耀华有期徒刑八年。经查实,1997年10月至2005年8月间,王耀华利用担任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嘉兴市水利局副局3长分管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有关建筑公司和个体包工头以拜年等名义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8700元、美元6800元、港币5000元,并将受贿所得现金用于住房装璜和支付儿子读书费用等。(3)松辽水利委员会原副总工谢东受贿案。谢东,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198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6月参加工作。1992年任松辽水利委员会规划计划处副处长、处长,2002年3月任松辽水利委员会副总工。2005年6月,经法院审理查明,谢东在任松辽水利委员会规划计划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总计人民币4.1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松辽水利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开除了其党籍。(4)拟任副县长公示期间被举报,郧县水电局原局长徐全林被判刑。由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全林受贿一案,由茅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全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94年至1995年,徐全林在任郧县高庙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发包工程的便利,收受个体施工队老板贿赂1万元;1997年9月,徐全林任郧县杨溪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发包工程的便利,收受个体施工队老板贿赂1万元;2000年3月至2001年,徐全林任郧县水利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发包该局办公楼装饰工程、为下属单位安排项目资金及帮他人安排子女工作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38万元。2003年10月,拟被提拔任郧县副县长的徐全林,在任前公示期间被举报有经济问题,随即被郧县纪委“双规”。在“双规”期间,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交了受贿的账款。4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在此我不必一一列举。有兴趣的同志不妨抽时间阅读一下我们自治区纪委出版的《党风廉政教材》杂志,这本杂志里有一个“腐败名片”栏目,这个栏目是专门刊登我们广西区内的一些腐败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知道:当前水电部门的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十七届五次全会上强调,全党必须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既充分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效,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作为我们水电部门:首先,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现“三个代表”的本质要求,也应该成为水电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水电系统接触群众比较多,水电政策执行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到企业的利益、群众的利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是保证我们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以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改进作风,改善服务,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水电与人民群众之间系上一个“同心结”,架起一座“连心桥”。其次,要从优化投资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水电工作服务性很强,如果我们的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高,就能充分调动投资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反之,势必会给地5方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带来障碍。我们要通过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来实现思想再解放、观念再转变、服务再创新。紧紧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规范服务水平,使水电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二、加强学习教育(一)加强学习和教育,将反腐关口前移,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要紧密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根本宗旨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规党纪教育,进行先进典型示范教育(远学王瑛,近学钟世才)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并寓教育与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要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也就是说从这一天起凡是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的,不管是实刑或者是附加刑的都将意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这是对我们公务员的从严要求。随后对事业单位人员、企业领导也出台了参照执行的相关规定)。这些重要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维护党的纪律、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在这里,我特别要提及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学习:一是《廉政准则》出台的背景: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能否做6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3月,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近13年来,《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须修订: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7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二是《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廉政准则》分为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等4个部分,共18条。总则部分,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正面提出了必须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等原则性要求,同时也明确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的原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分别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8个方面提出了52个“不准”。这些要求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一是保留了《廉政准则(试行)》中目前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个“不准”;二是对于规范内容相近或者类似、存在交叉的,进行了归纳、合并,有的还借鉴了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形成了19个“不准”;三是对于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内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个“不准”;四是考虑到有些要求提出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这些方面的不廉洁行为已无产生蔓延的土壤,再写入廉政准则意义不大,作了删除。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作了进一步充实
本文标题:参加县水电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讲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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