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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系列文件:性质与实施探讨主要内容一、系列“巴塞尔文件”及其性质(一)国际合作与协调机构——巴塞尔委员会及其性质(二)关于“巴塞尔文件”性质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出台的背景(二)主要内容(三)意义与不足三、“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出台及主要内容(一)出台背景(二)基本结构(三)主要内容一、系列“巴塞尔文件”及其性质(一)国际合作与协调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及其性质1、背景介绍1974年以前,在国内,一方面放松过严的金融管理政策,扶持本国金融业的发展,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银行业竞争;另一方面,不断修改和完善金融立法,谋求建立一种新的适度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激烈竞争中银行业的稳定。国际上,跨国银行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避免银行危机的连锁反应,统一国际银行监管的建议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两个重大事件: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最终使得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1974年6月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倒闭德国最大的私人银行之一赫斯塔特(Herstatt)银行曾是一家从事外汇交易很活跃的中等银行。1974年6月,赫斯塔特银行因外汇投机损失2亿美元而倒闭。赫斯塔特银行的倒闭,几乎导致美国外汇市场崩溃。在约半个月的时间里,交易额只有通常交易额的50%多一点。1974年10月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1974年,拥有近30亿美元存款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由于在外汇交易中亏损巨大,且有大批坏帐,正处于受到大额存款人(其存款额超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0万美元保险上限)挤提及倒闭的危险之中。若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立即倒闭,将易引起更多的银行倒闭。有鉴于此,美联储宣布给富兰克林国民银行贴现贷款。到1974年10月富兰克林国民银行被并入欧美银行之时,美联储给予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贷款金额高达17.5亿美元,从而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银行恐慌。2、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成员1975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成立。成员:由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瑞士(瑞士于1984年4月4日成为“十国集团”的正式成员)、卢森堡、西班牙(2001年2月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中,各国的代表机构为其中央银行。如果中央银行不负责银行业的监管,那么该国的银行监管当局也作为代表机构。比如,日本银行与大藏省就同为委员会的成员机构,而美国方面的代表更多达4个:联邦储备理事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纽约联邦储备银行。3、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及其性质宗旨: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以加强各国间的监管合作,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性质: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其虽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标准,但却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相反,它通过制定广泛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来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其自身情况运用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实施。该委员会的性质分析:该委员会所追求的并非协调各国的法律和惯例,而是要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之间建立起联系,以确保所有的银行都能在某些广泛的原则下受到监督。委员会主要致力于三方面工作:(1)提高监督管理国际银行的技术效能;(2)提出可能对国际银行业务产生影响的问题;(3)为改善全球性银行的监管工作,与世界各国的管理机构交换信息和意见。巴塞尔委员会是民间机构而非国际组织。1974年由英格兰银行提议成立,成员为十国集团的银行监管机构,成员数亦无统一的标准;其不倾向于接触问题的根本,而是代之以试图防止其影响;一开始即努力加强国内的监管体制,以1975年协定规定的东道国管辖为基础确立了管辖原则。在以资本充足率为形式的实质监管标准中,这些标准的形成和执行都发生了司法适用问题,包括国家之间和不同监管者之间:——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通过的大量文件和标准的条款,必须分解成国内不同层次的立法、规则和法规。它们执行的安排依赖于更为复杂的国家监管部门和像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机构之间的合作安排网络。(二)系列“巴塞尔文件”的性质1、“巴塞尔文件”体系迄今为止,巴塞尔委员会有两项成果最为人所称道:其一,1975年9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达成名为《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监督》的文件,并简称“巴塞尔协定”(TheBasleConcordat)。它规定了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分享监管权力的原则。1992年7月,“巴塞尔协定”的某些原则又被重新整理为《对国际银行集团及其境外机构的最低监管标准》,以使银行监管当局对境外银行机构的监管标准作出一个肯定的承诺。其二,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达成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1988年颁布,1997年修订),简称为“巴塞尔协议”。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看,该协议具有明显的特点,主要包括: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影响——是否经合组织(OECD)成员。影响力分析:由于巴塞尔委员会代表着世界最强大的经济集团,其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各国监管机构亦参照执行,逐渐形成一种国际惯例。各国银行从事国际银行业务如果没有遵循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就会失去国际竞争力,很难在国际金融市场立足。同样,各国监管机构若不参照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进行立法,也会被其他国家所排斥而自闭于国际金融市场之外。结论:既非国际条约、亦非区域性协议,应该看作是不同国家自觉遵守的国际惯例,并需要转化为国内法予以实施。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及其主要内容(一)出台的背景1985年广场协议后,日元大幅度升值,于是日本在美国掀起了直接投资浪潮,大量购买美国的土地、房产、宾馆、饭店、高档办公大楼,同时,大规模兼并收购美国的企业等。在美国媒体的强大压力下,美国政府希望能有效地抑制日本资本的强劲增长势头。此原因一。另一原因是,80年代拉美的债务危机对西方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促使银行监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以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的观念受到挑战,取而代之的是“资本是上帝”的新理念,《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1987年底,国际清算银行(BIS)下属的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协议,该协议于1988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协议全称:《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1988年“巴塞尔协议”。它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主要包括资本的定义、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以及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巴塞尔协议对日本的银行的致命打击在1989年末日本股市泡沫破灭后很快就显露出来。为了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自有资本不低于8%的规定,日本各银行在国际融资中采取了越来越谨慎的态度,并使世界范围内的国际银团贷款规模持续下降。1988年,国际银团的贷款规模为1260亿美元,1989年降到1210亿美元,1990年降到1080亿美元。国际上的日元融资比例同时下降,1987年为10.8%,1988年为5.6%,1990年仅为1.8%。由此可见,巴塞尔协议起到了限制日本资本规模的效果。使得日本各银行大规模缩减国内和国际的贷款规模,日本资本纷纷从世界各地回撤,日本资本征服世界的神话很快破灭。(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1988年“巴塞尔协议”。1、特点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具有明显的特点,主要包括:(1)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2)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3)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影响。2、修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推动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它仍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监管不断变化的金融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的巴林银行仍然会倒闭,这暴露了人为的失误或欺诈以及缺少有效监管措施,同样会带来风险。1988年以后,国际性银行日益活跃地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由此产生的市场风险已不容忽视,尤其是衍生产品交易已使几家财力雄厚的跨国银行损失惨重。巴塞尔委员会于1993年提出对“1988年协议”条文进行修正的建议书,并于1994年7月同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IOSCO)发布了《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对“1988年协议”及“1993年建议书”中有关衍生工具监管条文的不足作出修正。由于“巴林事件”与“大和事件”的爆发,并且委员会经过这一系列的准备,又征求了多方意见,终于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修正方案,于1996年1月正式公布了《巴塞尔资本金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该《修正案》的出台,使对国际性银行的监管从信用风险监管向市场风险监管迈进。(三)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997年4月修订稿)该协议分成三个部分:前两部分描述系统,其中第Ⅰ部分是资本的组成,第Ⅱ部分是风险加权制。第Ⅲ部分则是目标标准比率。共44条,另加两个附件:附录1——资本基础中所含资本的定义附录2——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权重Ⅰ.资本的组成(a)核心资本(基础资本)——股本金和公开储备(b)附属资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储备金/一般呆账准备金、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券(c)资本扣除部分——从一级资本中扣除商誉、投资应从整个资本基础中扣除。Ⅱ.风险权重(ⅰ)风险分类(ⅱ)国家转移风险(ⅲ)对于非中央政府、公共机构的债权(ⅳ)抵押与担保(ⅴ)以居民住宅为抵押的贷款(ⅵ)表外业务Ⅲ.目标标准比率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目标标准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三)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意义与不足1、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积极意义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性方面,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使银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取代了资产规模成为衡量银行实力和基本信誉的重要尺度。这一转变对传统银行经营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具体表现在:①“巴塞尔协议”使银行的管理模式由资产负债管理走向风险资产管理。“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促使银行保持适度的资本,同时加强对风险资产的管理,自觉地划定风险资产占总资产的合理比例,适时地调整资产组合中不同权重风险资产的组合,适当向低风险资产倾斜,同时,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控制。②“巴塞尔协议”使银行管理的对象由资产负债表内拓宽到表外。“巴塞尔协议”正视表外业务所可能带来的风险,运用信用换算系数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负债表外的业务项目和交易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把表外业务也纳入管理,堵塞风险资产业务表外膨胀的漏洞。③“巴塞尔协议”使银行财务杠杆的运用受到实际的约束。“巴塞尔协议”以衡量资本充足性的风险加权比率取代负债比率等简单的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成分中长期附属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实际上现实地约束了银行财务杠杆的运用。2、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计算看,“巴塞尔协议”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而且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不适应外部形势的变化,表现在:①从地域上讲,银行业日益打破国界,开拓世界市场;②从机构上看,银行业不断摆脱行业束缚,持股公司、金融集团纷纷介入非传统商业银行领域,原有的“楚河汉界”日趋模糊;③从功能上说,各式各样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这些既为商业银行开辟了广阔空间
本文标题:参考-巴塞尔系列文件的性质与实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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