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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如果说前几年,中国入世更多是在履行义务,那么现在作为逐渐成长的成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逐步学习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国应怎样运用WTO规则来发展本国经济?WTO的目标“建立贸易自由流通的世界”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引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以反倾销措施的采用最为普遍。自1979年欧共体首开对华反倾销调查以来,迄今为止中国已遭到各国600多起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反倾销税,损失几百亿美元,且逐年增加,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世界各国的商品倾销与反倾销之争,对世界经济与贸易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们必须学习和掌握反倾销的有关规则,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主要内容一、反倾销的基本知识二、全球反倾销现状及特点三、案例分析一、反倾销(Anti-Dumping)的基本知识从本质上讲,倾销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反倾销则是一种有效地纠正倾销这样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当前对倾销行为制定反倾销规定的主要是GATT1994第6条及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即《反倾销协定》。1994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GATT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因此对其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一)倾销的定义1、一要件说:价格歧视2、二要件说:低于国内消费的正常价值出口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3、三要件说:更趋完善、准确倾销的分类1.持久性倾销:长期低价对外出口(企业的经营战略/政府补贴扶持)2.偶发性倾销:偶然性的为处理积压产品而低价出口(存在争议)3、短期性倾销:短期内为占据海外市场连续以低价出口,而后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WTO规定:只要倾销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而不论其原因和目的。构成反倾销的三个基本要件倾销——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进口国的市场。损害——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遭受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因果关系——能证明这种损害与进口商品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1、倾销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以及对二者进行比较的规则。确定正常价值(正常贸易)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优先)出口国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结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正常贸易)出口商出售商品给进口商的价格,以商业发票表示的金额为准,用贸易术语表示。须对两种价格进行调整,使之具有可比性,才可确定是否倾销及倾销幅度。比较两者的差额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越大,倾销幅度?“替代国”价格问题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倾销的确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1.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确定;合理基础上推定。3.倾销的确定: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选择合适的比较方式。关于正常价值确定的补充说明:市场经济国家:强调可比价格1)出口产品在国内的正常价格A.国内销量须有代表性(出口企业为国内主要的供应商)B.国内销售价格应是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市场定价)C.内/外销的产品应是相同产品2)第三国价格: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正常价格与结构价格(推定价格)不同,前者会比后者高出20%-30%,甚至更多。正常价格:以被调查商品首次出售给非关联人的价格作为起始价格Startingprice再加上出口包装费和出口国给予生产商的原材料进口退税,再减去出口运费与出口税费。结构价格:除了正常价格中的增减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幅度小。倾销幅度=国内价格-出口价格美国:如果被调查商品在出口国本国市场有足够的销售数量(通常应超过在进口国市场销量的5%),可以适用其本国正常出口价格;如果本国市场价格不能确定,则以合适的第三国(在该国的市场销量超过进口国销量的5%)市场价格来计算;上述二者均无法采用时,则适用推定价值法。以上方法对中国均不适用,因为中国被美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企业生产是否Market-orientedA.货币的可兑换程度B.劳资双方对工资谈判的自由度C.设立合资或外资企业的自由度D.政府的生产方式控制的程度E.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欧盟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标准A.企业各项决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作出,并能合理反映市场价值;B.企业拥有一套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记录;C.成本与资本状况:不受非市场经济因素干扰或优惠;D.企业受破产法与财产法约束;E.外汇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其产品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而是根据替代国的标准推定:1)替代国必须是市场经济国家;2)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应尽可能相似;3)替代国应是被调查商品的重要生产国;说明: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国内正常价值的确定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可以作为出口价格的判断标准,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由于没有可比性,进口国不愿将其作为判断出口价格的标准。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分析--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欧盟:“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根本没有资格将自己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出口价格,而是直接采用第三国价格替代。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仍将中国视为“特殊市场经济国家”。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控倾销有何关联?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反倾销实践1)反倾销虽然师出有名,但凡事都应有个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诸多传统产业一直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中心抬头.而亚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际竞争实力大大加强,进出口总额不断增加,客观上对西方国家的传统工业形成强大的竞争压力,在上述双重压力的作用下,纷纷利用发倾销的“合法”手段,抵制外国产品.2)中国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和调查的事例越来越多.1979年欧盟(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和机械闹钟进行调查,以价格承诺结案,并未征税.80年代平均每年6起,90年代平均每年10起,加入WTO之后更多,而且以征税结案,税率之高瞠目结舌。出口美国大蒜在1994年被课征376%的反倾销税,2003年美国起诉中国家具倾销幅度高达440%,1995年中国输美自行车涉及金额2亿多美元,同年输欧产品,涉及1800多家企业,金额4亿多美元,2004年的输美彩电案,给中国厂商打来巨大冲击。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措施,以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前提,故带有明显的不公正和歧视因素,再加上中国“入世”之前,难以援用关贸总协定及WTO有关机制对外国滥用反倾销法的行为提出胜诉。即使在入世之后,由于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对“市场经济国家”的抗辩作出让步,以换取不承诺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可兑换、不开放基础电信等入世条件,在15年内,可以不给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由此而陷入被动3)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包括俄罗斯、巴西、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在内的81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等仍未予以承认。事实上,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国加入WTO15年后,即2016年将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案例:市场经济地位1994年中国输美糖精反倾销案,美国商务部以印度作为替代国,并从印度进口统计中找到其原料之一盐酸的价格为每公斤28美元,而盐酸在美国的实际售价只有每公斤3美元,差价将近10倍。结果,最终酸楚的糖精倾销幅度为451%。中国输美蜂蜜反倾销替代国也是印度。美国商务部初裁的倾销幅度为150%,其重要原因是把印度原蜜的价格套用在中国的生产过程中,所计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比任何国家和任何品种的蜂蜜价格都要高。2、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除。同时,进口国的市场可分割。2、损害的确定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阻碍----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进口数量增长倾销对进口国内价格影响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的影响3、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证明产业的损害是由相关倾销产品直接造成的,而非其他原因。思考:进口国某一产业出现产业损害,是否意味着必然存在相关商品的进口倾销?哪些因素可能对该产业造成损害?进口方必须排查其它可使国内产业受损的“已知因素”1.未以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价格和数量;2.进口方需求的减少和消费模式的变化;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限制竞争的行为;4.技术的发展;5.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与生产率;倾销的经济影响1.对进口国的损害:直接和间接损害2.对出口国的损害:资源的错误的分配、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和挤占其它企业的海外市场3.对第三国的损害:影响其出口倾销的经济影响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价格歧视扭曲了竞争机制下的价格水平,有悖于公平原则,在西方国家列入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或垄断范围,而被法律禁止。倾销产品涌入后,消费者纷纷购买,本土产品滞销,相关企业停产,工人失业。因此各国都制定相关反倾销法,形成了一系列反倾销措施。我国在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中确立反倾销规则,并在1997年制定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反倾销进口国通过调查和征税等形式限制倾销产品的进口,以救济国内受到损害的产业。(从正常的保障手段蜕变为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与反规避措施规避和反规避,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和反垄断等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从狭义上来说,只包含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规避是国际经济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和生产商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前提下的产物,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规避是出口商面临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制度中的反倾销制裁而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必然产物,其行为或方法一般表现为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产品价值等。反规避措施正是针对此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国际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1.自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到二战前,美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了反倾销法。2.GATT1947第6条:第一个国际性的反倾销协定,但过于原则性。3.1967年肯尼迪回合:对倾销的概念重新定义;明确倾销实质损害的标准。4.1979年东京回合:制订了价格承诺条款;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特殊考虑。5.1994年反倾销协定:真正国际性的反倾销守则。中国的反倾销立法大体四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前立法上空白,出口企业实行不抵抗政策,出口产品屡遭指控而屡战屡
本文标题:反倾销专题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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