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1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2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3些垄断行为不但未被有效制止,反而愈演愈烈,从而对竞争秩序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为了遏制垄断行为的进一步蔓延,国家又在一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技术合同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对一些垄断行为作了规定。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我国反垄断立法现状总体来说有四个特点:一是垄断立法的规定较为杂乱、零散,有些规定散见于一些行政性规章和个别基本法律中,没有完整的调整经济垄断的法律体系。二是存在着分别立法和多头立法的状况,这种方式在经济转轨时期有其合理性,可避免出现法律真空,但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立法方式使得多重立法与无法可依并存,法律与法律之间缺乏协调,很难做到法律规定的内容、价值的一致,因此必须依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要求改变这种格局。三是立法技术也存在很大问题。四是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不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从而为这部自1994年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酝酿13年之久的法律出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对中国经济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反垄断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设专章规制各类垄断行为。这对于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二)相关概念1、垄断的含义垄断一词,其经济学上的含义和法学上的含义是不一样的。从经济学上来讲,垄断一般是指少数企业或企业的联合凭借其经济实力独占生产和市场,攫取垄断利润,损害市场机制的行为。具体来说,从结构主义的角度出发,只要少数企业或企业的联合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超过一定的限度,即被认为存在垄断行为。从行为主义的角度出发,除了要在市场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外,还须滥用其市场优势,实施了控制和操纵市场的行为,才被认为是垄断行为。现代经济学一般是从行为主义的角度出发来界定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研究的垄断自然有别于经济学上的垄断,但在研究垄断行为时,不可能跨越经济学中的有关理论,更不能割裂经济学中的垄断理论与法律上的垄断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系。正是基于对经济学上的垄断的深入研究,确定了垄断的价值优劣与判定的基本条件,才使各国对垄断的研究从经济学扩大到了法学上,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亚当·斯密的垄断弊害论认为:垄断将导致产量减少、资源浪费、效率降低。亚当·斯密的观点成为现代经济学对垄断的基本看法,也支持着现代反垄断法对垄断的抑制态度。从法律上来讲,垄断是指依据各国法律规定,垄断主体滥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排他性经营,并在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一般有三个特征:违法性、危害性和限制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该行为违反了各国国内法的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为5各国法律所明确禁止;危害性是指该行为在实质上妨碍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限制性是指该行为的行为主体凭借其市场优势,实施了排除或限制竞争,并操纵或独占市场的行为。如果一些市场主体虽然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但并未滥用其市场优势而损害竞争秩序,或者其行为不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我国反垄断法是从广义上界定垄断的。《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见,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包括限制竞争在内。同时,考虑到行政性限制竞争在我国还确实存在,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是客观现实,反垄断法专设一章对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综上所述,反垄断法的称谓和其在各国法律规定中涵盖的内容各不相同,立法体例也不相同。依据各国的立法,可以将反垄断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反垄断法不仅包括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还包括反限制竞争的法律;狭义的反垄断法仅指有关反垄断的法律。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由于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划分得十分清楚,导致各国在创制法律时,经常将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合并立法,在定义反垄断法的概念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广义的反垄断法概念。我们认为,界定反垄断法的概念时,一方面要考虑各国普遍采6纳的立法方式,另一方面要从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加以考虑。从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方式来看,多数国家将规制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都放置在反垄断立法当中。从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来看,规制反竞争行为,消除竞争障碍,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这是反垄断法根本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应该是包含规制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两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我们可以给反垄断法下这样一个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在规制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反垄断法是用以规制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等一系列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方便面涨价:成本上涨还是串谋定价然而,同样是生产即食、方便类食品的四川白家粉丝以及生产非油炸方便面的五谷道场等却没有跟风涨价。白家粉丝表示,他们将依靠技术创新,加强成本控制来消化原材料的涨价因素。该企业还认为,方便面原材料棕榈油、面粉、辣椒等涨价幅度只有约10%,而有些企业的涨幅高达40%。“方便面以'寡头碰头会'的形式形成'价格同盟'同步涨价,挟持逼迫其它方便食品也必须同时涨价。”7■新闻分析必须警惕“集体涨价”方便面行业的“集体涨价”引来多方质疑。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认为,这种由行业协会牵头,多个有竞争性的同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决议影响价格的行为,大有“串谋定价”之嫌。“行业协会的作用应该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不是左右价格,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据悉,为此事,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已经向国家发改委发送了建议函。邱宝昌认为,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使得方便面成本增加,企业为了缓解涨价压力而提高产品的价格,这种行为本无可厚非,也是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的。但像这样由行业协会协调,占市场份额95%以上的企业参加,讨论统一涨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更涉嫌损害消费者权益。邱宝昌表示,希望政府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叶雷认为,必须警惕此次“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一旦协调统一定价或者调价,就涉嫌违法,成为“价格卡特尔”。据他解释,卡特尔就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和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这次扮演的角色已经有了“卡特尔”的影子。“我们不反对个别企业涨价,但应该坚决反对这种价格同盟”。他认为,经历这件8事情,我国出台反垄断法显得更重要、更紧迫了。(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日本索尼株式会社设置技术壁垒案索尼公司设置的这项技术壁垒无疑激怒了国内许多企业。因为与索尼公司比,目前国内电池企业的成本优势大,如果没有这项壁垒,那么在索尼电子设备上使用的多半会是中国的电池产品。据估计,仅这一项市场价值一年就在2亿多元人民币。这次索尼公司是以涉嫌垄断被起诉的。据说,索尼公司的这种捆绑式销售行为,如果依据美国《谢尔顿法》、《克莱顿法》以及欧盟的《反垄断法》,都会被指控为不良竞争行为而受到禁止和取缔的。但在中国恐怕就并不容易了。据了解,索尼的这一技术壁垒实际是infolithium(汉语意思是什么?)技术。用索尼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它厂商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性。从这一点来说,索尼确有垄断嫌疑。但目前国内《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商务部想反垄断调查也无章可循。更为重要的是,据一业内人士透露,索尼电池的“infolithium”技术早就注册了专利,所以能够成功告倒它的机会几乎为零。(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92008年9月3日上午,香港联交所发布的一则公告,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可口可乐旗下的荷银亚洲将代表可口可乐全资附属公司大西洋公司,就收购汇源果汁全部股份、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并注销汇源全部未行使购股权,提出自愿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按照公告,这单涉及金额24亿美元,约合179.2亿港元的天价交易若能完成,将成为迄今为止中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二)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垄断的形式: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政府指定买酒等指定购买。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限制商品的流出或流入,如化肥、水泥等。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
本文标题: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656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