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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恐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国际反恐怖活动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保护国际人权的,然而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极端的犯罪形式,各国政府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普遍采取一系列特殊的措施,这些措施往往克减权利或者限制权利,与人权保障相冲突。因此,国际反恐怖应正视人权,在实施的各个坏节和各个方面都应确保人权的有效保护.【关键词】恐怖主义;反恐措施;人权保障国际社会受到恐怖主义的侵扰由来已久,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和消除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由于恐怖主义是一种极端的犯罪形式,其组织形式、作案手段、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都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就预防和打击而言,常规的措施难以奏效,为了与这个不容易抓住的对手作战,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非常规的特殊措施。据法国《费加罗报》2015年12月20日援引法新社报道,西方情报机构向德国《星期日世界报》透露,“伊斯兰国”极端组织(IS)从叙利亚、伊拉克和利比亚盗走了上万份护照,该组织成员可凭借这些护照伪装成难民混入欧洲境内。再度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反恐措施中人权保障问题的高度关注,凸显了反恐斗争中平衡特殊措施与人权保障矛盾的重要性,因而,在防止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过程中,人权国际保护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国际人权组织、世界各国家共同面临的课题.下面就反国际恐怖斗争中的人权保障作一番探讨。1一、反恐特殊措施对人权保障提出的挑战各国政府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普遍采取一系列特殊的措施,如运用监听监控等特殊的侦查手段,软化司法审查程序,延长羁押期限等,这些措施往往克减权利或者限制权利,与人权保障相冲突。反恐特殊措施对人权保障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3][加]艾琳·斯金尼德.胡铭张栋译,郑旭校.反恐措施及其对刑事司法领域人权标准的影响[A].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一)对公民自由权的侵犯公民自由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政治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通信自由等广泛的含义,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各国为打击恐怖主义出台的各项措施无不是以更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自由权利来证明其正当性,然而又无法克服强制性措施克减公民自由权利的内在属性。赋予警察更广泛的搜查权、延长羁押期限、软化司法令状等已成为各国打击恐怖主义的普遍做法,这些措施又无不表现出对公民自由权利侵蚀的一面。仅2002年,美国司法当局就任意扣押了几千外籍移民和留学生,拘留了752人,并对出入美国边境的旅游人员、留学生需按手印、拍照,使自由权利在这里缩减。正如美国著名学者R.德沃金指出,国家权力的扩张,使反对恐怖主义成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袭击。2(二)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各国的法律中也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的确认。“9·11”事件后,各国政府颁布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都表明,各国政府为掌握国际国内恐怖分子的动向并防止国际恐怖分子利用高科技通讯工具实施恐怖犯罪,均在不同程度上允许国内执法机构采用秘密的办法来监视恐怖嫌疑人的行踪,包括秘密监视住宅、窃听电话、安装更多的电子监视系统、拦截电子邮件、强制储存手机与网络用户的使用记录、查阅个人档案等手段,这些问题都引发了有关“侵犯隐私权”的担忧。据统计,目前英国有约300万个摄像头日夜监视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一个普通英国人平均每天会被300个不同的摄像头录像。甚至连偏僻乡下的小村庄都安装了摄像头。如果需要,通过摄像头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任何一个人每天外出活动的轨迹。7美国公民已开始运用法律将维护隐私权付诸行动,据路透社8月4日报道,纽约公民自由联盟起诉纽约市及该市警察局长雷蒙德·凯利,状告他们以反恐为由随意搜查地铁乘客的背包,违反了美国宪法赋予的公民隐私权。3(三)对不受歧视权利的侵犯2[4]夏帆.反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障[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4).3[1]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各国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法规选编[C].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宗教歧视、种族歧视、政治歧视等本身就是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之一,而包括实行更加严厉的移民管理制度在内的大量的反恐措施是针对外国人、移民、和难民以及一些特殊群体,甚至是针对某一个国家,这些措施就难以消除其带有歧视的嫌疑。根据国际人权法,成员国要求履行无任何歧视的义务,包括基于宗教、政治、民族、社会出身的歧视。成员国在受恐怖威胁时所采取的对付恐怖威胁的措施同样应尊重和服从于非歧视性原则。但在各国的反恐立法和实践中,非歧视性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例如自伦敦7月接连发生炸弹袭击以来,英国对伊斯·118·兰极端势力采取一系列强硬措施,为此不惜修改人权立法,招来了不少宗教歧视的质疑。伦敦警察局在继续对自杀袭击者“格杀勿论”政策的同时,还部署警察重点防范穆斯林和非洲裔男子。警方最新统计显示,爆炸发生后,包括言语辱骂、人身攻击及破坏清真寺等针对穆斯林的攻击事件在英国猛增6倍。另外,警方近来对行人搜身、拦截的主要目标也是穆斯林。穆斯林成了人们防范与猜疑的焦点,恐慌和不满的情绪正在穆斯林中迅速蔓延。英政府还考虑效仿美国,对少数族裔重新命名,以强化和突出其英国根基,如将“亚洲人”改称为“亚裔英国人”,使他们对少数族裔背景和英国国民身份均能认同,这项措施被指责为种族歧视和倒退。4(四)对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侵犯为审判恐怖主义犯罪而设立军事法庭、特别法庭或秘密法庭成为各国为打击恐怖主义的普遍措施。美国在2001年“9·11”事件之后所设立的军事法庭,招致了包括美国人在内的人权人士的激烈批评,认为它明显地违反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国际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第5条“人人有权接受普通法院或法庭按照业已确立的法律程序的审讯。不应设立不采用业已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庭来取代应属于普通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在审判恐怖主义犯罪中证据规则的改变也被看作是对公正审判的潜在威胁。反恐措施改变法律程序中证据使用类型的一个例子是英国的反恐立法。如果一个人被怀疑是某恐怖组织的成员,该法律明确规定允许警察按自己的想法证实被告属于或曾经属于某一恐怖组织虽然一个人不能仅靠警察的证词就被宣判为有罪,但警察的证词和陈述的内容在法律中是被承认并且能被当作证据来使用的。这一规定的后果是,警察变成了专4[6]谷春德.国际反恐与保障基本人权———兼评美国当前的反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2,(9).家证人,他不仅有权就犯罪的事实问题作证,而且还可以给出相应的解释和意见2001年11月13日,布什发布行政令宣称“鉴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危险特征,这些军事审判组织将不适用美国正常状态下刑事诉讼中的诸多原则或证据法规则。”二、共同致力于国际反恐怖,全面保障人权从错综复杂的国际社会矛盾体系来看,恐怖主义还将长期存在。国外反恐斗争的历程表明,在斗争之初,各国在对安全的关心与尊重人权之间,明显地向安全一方倾斜。随着反恐斗争的开展和深入,特殊措施不可避免地要触动对人权保障问题的关注。我·119·国遭受恐怖主义的困扰相对来说较轻,因而目前尚未出台一些特殊的反恐措施,但为防患于未然和承担相应的国际反恐义务,尽早制定我国的反恐法已是势在必行,英、美等国的反恐法律实践及西方学界的反思向我们昭示,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同样也面临着安全与自由的平衡问题,结合国外经验和国内形势,分析研究国外在反恐斗争中如何把握这个平衡,将对我国做到反恐措施与人权保障最大限度的兼容应当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一)反国际恐怖主义,不以克减公民的权利为基本原则由于国际恐怖主义危害的严重性和反国际恐怖主义斗争的特殊性,世界许多国家为了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都采取了非常手段.如美国《爱国者法案》就规定,为了监视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收集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情报和证据,允许执法部门广泛采用电子监听、秘密搜查、放宽拘捕嫌犯条件、拦截邮件、银行查账等方法.这种做法很有可能大范围克减公民权利,侵犯公民的自由权、隐私权、正当程序获得权等基本人权.因而,这一做法是不应提倡的,而且是应该坚决反对的.在国际法上,权利克减是指,条约的缔约国拒绝或未能完全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它是国际人权法上一种制度规定,是指在国家遇到公共紧急状态、国家灾害或战争的条件下,国家不履行某些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被认为是合理的.但这种“合理”是在严格条件限制之下的,而且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人权,而是在紧急状态下仍能最大限度使人权得到保护.不可克减原则为缔约国的克减权规定了明确的限制,克减措施不得针对不可克减的权利,在紧急状态中也要保护人权是人权的国际保护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因此,任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都不得克减公民基本权利。5(二)“紧急状态”权力的启用是反恐措施正当性的适用条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允许成员国在下面这种情况下采取措施克减公约中规定的某些权利,即“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英国已经成为少数的几个正式宣告进入紧急状态的国家之一,目的在于允许克减其《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义务。虽然这种宣告有有效性正作为其国内法院诉讼的审理对象,但是为反恐措施的适用设定一个“紧急状态”的界限,无疑对反恐中的人权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三)建立相应的赔偿救济制度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对受殃及的无辜者、恐怖犯罪的被害人、作为恐怖犯罪嫌疑人而被关押其后又无罪释放的人,都应当适用相关的司法救济途径,并获得一定的社会救济或国家赔偿。然而在反恐怖主义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并非每一个国家都能很好履行以上国家义务,尤其是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很容易被忽视在反恐怖主义活动的视野中。在恐怖主义活动中,受害人的人权往往受到极大的威胁,除了有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带来的人身威胁,有关的解救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的人权损害。各种反恐措施都难以克服其潜在的侵犯人权的风险,所以我国将来的反恐立法在出台反恐措施的同时应当就这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予以充分的考虑,建立相应的赔偿救济制度。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于普通的刑事司法活动所造成的侵犯人权的种种情形,都有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制度,但是,恐怖主义的灾难性的危害后果似乎打乱了人们保持平衡的思维逻辑,各国面临恐怖主义5[2]赵秉志.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严重威胁,似乎已经来不及考虑对反恐措施侵犯人权的赔偿和救济制度,而赔偿和救济制度是恰恰是衡量人权保障发达程度的重要尺度。6三、结语总之,打击恐怖主义这种极端的犯罪形式,需要更加特殊的措施。但是,如果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过程中忽视人权保障,甚至以牺牲人权为代价,那么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必将难以为继。随着反恐斗争的深入,在反恐中如何把握人权保障的底限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容回避的问题。反恐斗争任重道远,只有兼顾保障人权的平衡才能使其继续深入而不偏离现代法治文明的轨道。7参考文献:[1]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各国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法规选编[C].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2]赵秉志.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加]艾琳·斯金尼德.胡铭张栋译,郑旭校.反恐措施及其对刑事司法领域人权标准的影响[A].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本文标题:反恐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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