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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14版第35号)《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签发人:郭守国2014年9月4日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办法版本起草人部门主任制度建设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签发人是否修订签发日期下次评审日期2014胡可王悦刚全体成员王超全体成员郭守国-2014.92015.9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解释部门政工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党建综合管理-1-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办法(政工【2014】第5号)1目的提高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壮大党的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巩固党的领导地位。2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3职责3.1公司直属党委3.1.1负责领导公司系统党员发展工作,并负责直属各党总支、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3.1.2督导基层各单位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3.2各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4管理内容和程序4.1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坚持-2-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做好在生产、工作一线和高知识群体、35岁以下青年中发展党员,重视在无党员班组中发展党员。4.2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4.2.1入党自愿的原则。我们的党是由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所组成的工人阶级政党。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把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摆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自己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这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所以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4.2.2个别吸收的原则。所谓“个别吸收”是指发展党员要在认真做好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党员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4.3对申请入党人员的培养教育4.3.1党组织经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申请入党人员的队伍。4.3.2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每一个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3-和个人自传由本人递交给所在单位的党支部。4.3.3党支部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应为申请入党人登记造册建档,将其入党申请书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存入新建档案之中,妥善保管。4.3.4党支部要及时指定正式党员与申请入党人进行谈话,制定并实施经常性的培养、教育、考察计划和措施。申请入党人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4.3.5申请入党人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4.4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4.4.1根据入党申请人的表现,按照有关条件考察,由党小组推荐,具备条件的优秀团员可由团组织推荐,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至少经过半年的考察教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4.4.2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4.4.2.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4.4.2.2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靠近党组-4-织,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4.4.2.3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有献身精神。4.4.2.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4.4.3入党积极分子一经确定,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4.4.3.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4.4.3.2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4.4.3.3在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至少一年的培养教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4.4.4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5-4.4.5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可吸收他们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4.4.6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的工作中,党小组的主要责任是:4.4.6.1落实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4.4.6.2协助党支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4.4.6.3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情况,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4.4.7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情况以及能否严守党的秘密、遵守党的纪律等情况。考察结果要由指定培养联系人如实记入被考察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4.4.8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积极参加党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党组织的考察,如-6-实地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观点,汇报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主动提供需要证明或调查的线索,协助党组织搞清问题。4.4.9确定单位借调人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必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要征求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4.4.10基层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4.4.11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档案材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4.5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4.5.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党支部可根据情况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程序是:4.5.1.1详细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情况汇报和建议。4.5.1.2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4.5.1.3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4.5.1.4团组织推荐(限共青团员)。4.5.1.5支委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7-4.5.1.6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4.5.2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其工作程序是:4.5.2.1团支部委员会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在广泛征求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初步提出推荐对象。4.5.2.2团支部委员会将初步提出的推荐对象向党支部汇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4.5.2.3在党支部原则同意的情况下,召开团支部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拟推荐对象的情况,并由到会团员进行民主评议。4.5.2.4团支部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将团员民主评议的情况和讨论意见,填入《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一式三份报上级团委审查。4.5.2.5上级团委在考察的基础上,召开团委会进行审议,并在《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分别送给党委组织部门和被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4.5.2.6团支部(团总支)书记和团委书记由其上一级团组织参照上述程序进行推荐。-8-4.5.3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4.5.4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党组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4.5.5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审材料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要重点审查本人在重大政治风波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以及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和态度。对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主要是了解他们的政治面貌、现在职业、与本人的关系等项内容。对同本人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必调查。4.5.6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4.5.7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9-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4.5.8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材料,并写出学习体会或参加必要的考试。4.5.9党支部要针对发展对象的情况制定发展计划,并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党委组织部门应综合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4.6预备党员的接收4.6.1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4.6.2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4.6.3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4.6.3.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4.6.3.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10-4.6.3.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4.6.4党支部按照发展计划的实施进度,就拟对其发展的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意见后,由党支部组织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填写《发展党员公示表》,以张榜、公告等形式,在发展对象所在的单位(部门、车间)进行公示。4.6.5公示的内容是: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时间、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主要经历、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参加积极分子培训情况、党支部的意见等。同时要注明受理部门及电话或设立意见箱。4.6.6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4.6.7党支部要认真对待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出的问题要填写《发展党员公示结果登记表》,进行研究分析和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4.6.7.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不影响对其发展。4.6.7.2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条件,应暂缓发展。4.6.7.3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且情况属实,应不予发展。4.6.8党支部经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应将拟发展对象报上级-11-党委组织部门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党支部的拟发展报告,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参加培训情况等材料。对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的,党支部要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报告,重新调整发展计划。4.6.9对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讲清理由,教育其正确对待组织的意见。4.6.10党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要认真地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在呈报的拟发展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按发展党员人数向基层党支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预审的有关材料退还基层党支部。4.6.11党支部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并向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本文标题: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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