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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王惠目录一、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概念二、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产生的背景三、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理念及立法目的四、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及主要法律制度五、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强制手段六、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七、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不足八、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完善一、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概念请在此输入您的标题•1、能源的定义及分类•能源(energy)是指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或物质运动。•能源资源依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按能量的物理性质可分为机械能、化学能、生物能、核能等;按照是否能作为燃料划分可分为燃料能源和非燃料能源;按成因可分为天然能源(又称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又称二次能源)。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是从能源的形成和是否可再利用的角度对能源资源的分类。2、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不同学科对可再生能源如何界定有不同见解“在能源科学领域中可再生能源是指那些随着人类的大规模开发和长期利用,总的数量不会逐渐减少,甚至可以不断得以补充,即不断“再生”的能量资源,如太阳能、地热、风能、水能、海洋能、潮汐能等,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自然能源”或者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根据能源的形成和能否循环使用并不断得到补充为标准分离出来一类特殊能源形式。在法学领域里,国际上,对可再生能源明确的定义最早出现在1981年联合国《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内罗毕行动纲领》中,该纲领将可再生能源这一能源新名词明确界定为“新的可更新的能源资源,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加以开发利用,它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可持续利用,几乎是用之不竭的,而且消耗后可得到恢复和补充,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对环境无多大损害,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其主要能源类型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海洋能等”此纲领定义可再生能源时综合采用了内涵式和外延式定义,既有一般性条款,也有列举式条款。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这个定义围绕能源的“可再生”这个词,准确地将其与生物学可再生资源中的“可再生”一词相区别,突出了它在能源中的不同含义,先揭示了可再生能源内涵,阐明特质,通过列举外延使法律适用范围更为清晰。可再生能源法是在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法律领域,各国当时将其作为节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随着能源环境问题的突出,在能源法律、政策生态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开始从节能法中独立出来,成为能源法一个新兴的领域,是能源法构成体系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可再生能源法是指调整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称。二、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产生的背景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为推动新能源的发展,我国出台了各种政策,但由于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立法重视程度不够,诸多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政策没有能够及时上升为法律,随着我国能源法生态化改革的开始,国家对可再生能源问题的逐渐重视,《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中都增加了涉及到可再生能源的条款。此外,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主要是由部门规章进行调整,例如《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等。在国际上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的大环境下,在能源需求和消费的高速增长背景下,我国在2003年6月将可再生能源立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200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2005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为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宏观政策,体现了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及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视。三、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理念及立法目的1、立法理念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中国作为一个人口的大国,相较于世界其他能源需求大国,我国在人均资源占有量上不占优势,伴随着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亦逐渐严峻面对资源紧缺和环境破坏的压力。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于2005年,较发达国家为晚。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于能源法生态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顺应了国际上“可持续发展”的潮流,是一种以人类与自然和谐、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协调为价值取向的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既能保障能源安全,亦可保护环境。2、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集中反映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者在运用法律调整人们的生活时,是有总体追求和具体目标的。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通常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在立法目的层次之间存在一种递进与支配的关系。从立法目的结构层次上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目的是多元化的,按从直接目的到最终目的的顺序排列,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此为可再生能源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对可再生能源本身发展的要求,是实现更深层次立法目的的基础。第二层次,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第二层次的立法目的是从能源产业整体出发,站在能源产业整体的高度上对可再生能源提出的要求,体现了可再生能源对能源产业整体的作用第三层次,保障能源安全和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层次的目的站在国家的高度,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对整个国家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体现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保障能源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价值取向,为可再生能源法的终极目的。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正式实施,在立法目的上看,我国借鉴了国际和其他国家已有的立法经验,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理念。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保护环境与保障能源安全的双重取向,己经相对成熟。四、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及主要法律制度1、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内容及特点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中有一部居于核心地位牵头的法律,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此法案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订的专门性法律,将对引导和激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我国不合理的能源结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中国再生能源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共三十三条,分为八章:;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可再生能源法6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该法也缺少一些制度设置,在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过程中,为弥补《可再生能源法》的缺陷,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这些配套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各法律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构建一了个稳定、经济、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大大提高我国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好地促进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从全国来看,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在地域上分布不均衡,各地域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程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亦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授权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适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可再生能源法》一起构成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体系,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起到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1)总量目标制度总量目标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源条件、经济承受能力、能源需求状况等诸多因素,提出在一定阶段的发展目标,并制定保证总量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由国家制定总量目标,并具体授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总量目标。同时,基于我国国土辽阔,资源分布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基本国情,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各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这样规定,实际上是把制订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和实现总量目标的保障措施联系起来,从而明确了政府的责任。七、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不足(2)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强制上网制度还比较原则化,从总体上规定了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并网以及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所发之电的义务,但对于并网方式、费用承担、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没有做出规定。(3)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和费用分摊制度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大,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未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的具体数额,而将制定可再生能源上网价格的权利授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体导向,依照法律规定,区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小水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各地不同的条件,分别规定不同的上网电价。按照定价原则,上网电价水平实际上应当根据各地区平均发电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的确定应当注意平衡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电网运营企业、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从而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4)可再生能源财政鼓励制度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先期投入的成本较高,为吸引投资,加快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出于我国实际国情考虑,法律规定着重扶持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可再生能源法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财政扶持措施。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亦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五、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强制手段相较于传统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障碍在于,其开发和利用的成本过高。除去可再生能源开发本身要求较高的科技含量以及适当的规模以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不同能源现有的市场价格没有能够正确体现环境和社会损害等外部成本。以何种途径将此种外部成本纳入到能源市场价格中,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不利益由哪一方主体承担,不同的国家根据其法律传统和国情的差别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强制制度。(一)三种模式之争1、强制配额制国家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在全部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必须占有一定比例。此比例的确定法律通常授权政府综合考虑可再生能源发展水平和市场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总体发展目标进行确定。保持此种比例的责任通常强制性的落实到能源供应商或能源销售商,甚至于能源消费大户身上,此种制度叫做强制配额制。这种配额制度主要以英美为代表。1990年英国出台的《非化石燃料义务条例》(Non一fossilFuelobligation,NFFO)为英国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2000年制定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以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取代了非化石能源电力责任,并明确规定了供电商有义务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其所提供的电力中占有一定量的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由政府每年根据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实际发展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法令规定2003年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是3%,以后逐年增加,到2011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0,4%,英国建立了配额证书制度(REC证书)与配额制度相配套。根据法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出售可再生能源电力,亦可以出售配额证书。此种配额证书可以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2002年出台的英国《可再生能源强制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供电商负有购买并销售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的义务,并提高了英国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2、固定电价制固定电价制是在法律中规定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或定价方法,要求能源运营商以规定的价
本文标题:可再生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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