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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习实践报告实验名称:检察院司法实习报告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作者:学号:同作者:实习地点: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指导老师:廖柏明实践日期: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7月19日一、实践目的1、深入司法实践工作,了解庭审的全过程,体验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2、将自己在学校中所学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3、为以后更好的适应社会,适应所从事的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二、实习内容我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实习。这三个月里,通过在法院的眼见耳听,亲身接触到各种案件在处理方式上的不同,从而起到锻炼自身法律思维和强化法律意识的作用。(一)结案档案归档。通过归档档案,我逐渐熟悉目前法院的电子系统,这对我了解法院业务起了很大的帮助。档案室里存放着各个庭报上来的最新结案的卷宗,我边归档边阅读,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责任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我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二)旁听案件。因为每个庭都要到档案室借卷调卷,所以相较其他业务庭的人来说,接触的人会比较多。因此有更多的机会去各个法庭旁听。以前我所参加的学校活动中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是,旁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我觉得真正的庭审较随意,省略了很多程序性问题,法官审案子如同唠家常一样,尤其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而我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不同于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缩小法官和群众的距离。(三)评卷。在我实习期间,正好遇见院里领导对各厅的卷宗进行评查,于是档案室就承担了一部分评卷的任务。院里下发了相关卷宗的评分标准,满分100,当卷宗中出现一点点错误,就要扣分。而且如果那位法官负责的案子被评分过低或被发回重申,那这个法官这一年的业务就白做了,这才知道所谓的公务员也不是铁饭碗啊。在制作卷宗过程中,要把起诉状、律师委托书、证据、送达回证、裁定书、判决书等等都要收入卷宗,做到心细如发。三、对实践中遇到的两起案件的思考(一)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案情」被告人A从广东省到广西省桂林市秀峰区经营眼镜生意。2015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A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B和C。B、C二人见A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A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A不允。在纠缠中,C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A眼前晃了一下,但A仍拒绝接受检查。B、C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A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B、C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B、C二人在A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A的下身。A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B、C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A的裤带检查。A误认为B、C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B、C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B、C二人乱刺。B左下腹被刺中一刀,C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A制服。经法医鉴定,B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C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A的认罪态度好。我的理解:A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1、A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A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A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A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2、A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A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3、A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行为。A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A的面前晃了一晃,并且拒绝陈所提出的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接受检查的要求,但便衣民警毕竟向他表明了身份,出示了证件。在这种情况下,A应当预见到自己用小刀向检查人员乱刺的行为,伤害的对象可能是便衣民警,但他由于精神紧张,疏忽大意,竟未能预见,以致发生了重伤民警的后果。A的行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致人重伤,符合过失重伤罪的特征。因此,对A的行为应定过失重伤罪。(二)武玉利等三人共同预备抢劫案「案情」1996年初,被告人A在一家煤球厂打工,因怕吃苦,又嫌挣钱少,便找到被告人B商量“找个机会发大财。”经过一段时间密谋,二人商定对地处豫、鄂、陕三省交界的淅川县荆关镇龙泉村的信用站和储金会实施抢劫。后二人感到人数不够,又邀约被告人C参与作案。作案前,三人准备了望远镜、起子、刀子、手电等作案工具。同年7月27日上午,三人商定;当晚到龙泉村信用站、储金会作案,如果有人发觉,就用刀子逼住或把人打昏。接着A和C又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并让B当晚八时在作案途中等候。下午,A、C二人在荆关镇古街买水果刀时,因行迹、言语可疑,当地公安人员对二人进行盘问,二人供出了准备当晚抢劫的事实。当晚,B在等候的地点也被抓获。我的看法:这是一起典型的犯罪预备案。A、B、C三人为了达到抢劫龙泉村信用站、储金会的目的,准备了望远镜等作案工具,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为实施抢劫创造了条件。后因被公安人员发觉,抢劫信用站、储金会的犯罪行为才没有着手实施。本案中A、B、C三人在客观上虽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但他们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表现在:1、A、B、C三人主观上具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他们把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站、储金会作为犯罪对象,侵犯的客体是集体财产所有权。这种主观故意一旦付诸实现,集体财产将会受到重大损失。2、A、B、C三人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预备行为,表现在:纠集共同犯罪人,策划犯罪计划;准备望远镜、起子、刀子、手电等作案工具;准备在抢劫时用刀子逼人或把人打昏;察看了地形,选择了退路;他们作案选择地点是三省结合部,若一旦作案得逞,社会影响较大。可见,A、B、C三人,主观上具有抢劫集体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抢劫的预备行为,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关系已构成严重威胁,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四、结语这次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
本文标题:司法实习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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