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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利区检察院关于民政系统的调查报告城乡建设如火如荼,招商引资新增项目投资不断加大,经济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的大发展、大建设,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日渐成为涉及民生、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与此同时也成为一个易发生职务犯罪的新焦点。吉利区自2003年以来在民政系统未发生过案件,但是在关于民生方面却发生了挪用农民土地补偿款的案件,但随着大批农村土地被征用搞建设,一个问题也日渐突出,该案件是在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凸显出一种危害民生的态势。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侵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引发集体上访,影响农村稳定,是当前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现就此案件与调查关于土地补偿方面的情况汇总报告如下:一、案件查处情况我院查处吉利区某村委会计任某,在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挪用土地补偿款5万元,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为在济南市承包的工程准备资金,致使土地被占用的村民迟迟不能拿到土地补偿款。二、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及专项调查的情况来看,村干部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有如下特点:1、帐目混乱。涉案单位采取收入不入帐等方法大肆挪用。有的村财务管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的村各类帐簿记载不详,2有的村存在着大量白条入帐的现象。于是个别干部就趁乱作案,对征地补偿款大肆侵吞。2、手段隐蔽。某村干部用征地补偿款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保险,而不是采取直接私分的手段,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乡某村会计徐某利用参与测量取土面积的机会,虚列取土面积,并挂在不同村民户头上,这些现象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了困难,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3、土地征用补偿款最易被乡村一级的干部侵吞。乡村干部直接参与土地征用工作,并掌管测量、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和发放等实权,由于工作不公开、群众不参与,加之群众对这项工作不了解及暗箱操作,虚报征用面积、户主及冒领贪污,很难被人察觉;涉案金额小的几千元,大的上万元。三、原因分析村干部何以能屡屡得手,对虚套出的补偿款大肆贪污、挪用。在对查处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办案人员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补偿金的发放环节缺乏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补偿金收入应计入公积金,作为集体积累,用于集体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但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等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随意性较大。多数只向农民口头告知补偿标准、不告知截留补偿金部分的用途,农民作为弱势群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这给腐败分子暗箱操作以可乘之机,造成土地补偿金不规范使用,对农民不及时发放兑现或不足额兑现等。某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由于个别村财政困难,收入较少,但3开支较大,为了填补赤字,征地补偿款自然就成了“唐僧肉”。他们大都在思想上认为征地补偿花的是上级政府或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于是就变着手法,千方百计地骗取,以便为本单位及个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二是村政务不公开。征地补偿款问题涉及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征地工作中的丈量、补偿及发放工作,应列入村的政务公开范围,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某些地方对征地补偿这一块进行暗箱操作,一些村长期政务不公开、帐务混乱的现状,为某些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提供了便利。村级财务管理漏洞多,征地补偿款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村级财务管理没有认真执行财务制度,村务不公开,违章操作问题突出。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委后,上级有关部门应出台一个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定期进行财务检查。然而事实却相反,上级既没有管理也没有检查,还出现了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可以直接保管、随意支配村委钱款的违反财经制度的严重问题。三是权力过分集中,为利用权力实施犯罪提供了土壤。权力失去制约,是诱发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不管任何行业或任何系统,都有其自身的特定职权,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保障,那么权力就将失去控制,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又将导致腐败甚至犯罪。我区关于挪用土地补偿款案件的查处表明,多数基层管理部门权力主要集中在村干部手中,他们对财务等重大事项都拥有较大的权力。为了自身和小团体的利益而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完备。4四是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在经济的大潮下,村干部放松了对自身工作廉洁自律的要求,放松了对自身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四、预防对策与机制建立当前土地征用费管理发放漏洞较多,已成为农村建设中一个新的主要倾向性问题。这个问题群众关注、领导关心。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中出现的标准不一、程序不规范等容易成为引发村干部违纪违法的薄弱环节。为了有利地遏制了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为了在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村干部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款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相应措施和对策。(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应尽快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对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作进一步的规定,制定出内容翔实、执行标准较统一、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以利于各地更规范化实施,减少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性规定带来的违规违法操作土地的空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财务乡镇代理机构应建立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用明细账,对被征土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剩余耕地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征地补偿款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要把对征地补偿费的审计,纳入各级农村5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农经站)的日常监督工作;每年都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二)加大打击力度,开展犯罪预防。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涉及面广、影响大,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检察机关会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大,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并给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以有力的震慑。(三)加强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建立健全并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监督制度。私欲膨胀、思想腐化是犯罪的根源,我们不仅要防微杜渐,及时防止控制犯罪行为,更要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犯罪思想根源。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道德、廉政教育以及其他综合教育培训,综合运用查办案件、上法制课、召开座谈会、检察建议、送宣传资料等多种预防手段开展法制宣传;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村干部的宗旨观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能力,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教育到位。要从根本上、源头上、制度上解决问题,实践中,最直接、最有效、最能发挥检察机关与该系统上下作用的载体,就是教育整顿,且必须到位。(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一是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视对政策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要进行定期、不定期6的检查和考评,对土地专项资金、规定的收费项目等运行,要派人适时跟踪监督,确保监督不流于形式。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建章立制,对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的内部检查监督,及时发现犯罪苗头,控制犯罪扩大趋势。设立定期回访考查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定专门的发放对象定期回访考查制度。土地补偿款发放后,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土地补偿对象进行复核。复核要求有关工作人员要亲自进村入户,与土地补偿对象本人见面,做到发放准确无误,从根本上杜绝虚报,冒领优抚、低保资金现象,遏制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发生。(五)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以贯彻落实。一是进一步强化村政务公开。要公开土地征用、转让及补偿等事务,土地征用、批租、转让等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政策原则。土地征用公告程序、土地审批程序、土地转让费、征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都要予以公开,增强土地使用的透明度,杜绝少数村干部利用村民监督方面的不力增加作案机会。二是理顺村财务管理机制,严格财务制度,把好收支关口。增强对村干部的财务审计。加强对土地款以及土地补偿款等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确保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所投入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本文标题:吉利区检察院关于民政系统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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