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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党组织培训材料一、党支部的设置1、设立党支部的原则: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这个规定,凡正式党员超过3人、不足50人的,可设立党支部;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党委会。成立党支部、总支部、党委会均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二、党支部委员的产生1、党支部委员的设置:党支部委员会的人数,应根据党员人数多少和工作需要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机关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委员不得超过党员半数)。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有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有的可根据支部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分别增设青年委员等。支部委员会人数较少的,可采取支部委员分工负责几项工作的办法,委员不宜设得过多。2、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规定: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至三年任期。3、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包括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4、党支部的换届选举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换届选举,应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下一届支部委员会组成和选举准备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5、党支部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召开支委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支委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在酝酿候选人的过程中,如党员提出的初步候选人人数过多,经过反复讨论难以集中到相应的数额时,可以通过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也可以不提候选人,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6、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7、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出席会议党员人数的要求: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含达到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如达不到五分之四,则会议无效。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籍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2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6)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因特殊情况,没有从原单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确实不能参加选举的。8、党员选举权的确定:根据党章规定,凡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都没有选举权。因犯罪被监禁尚未做出党纪处分或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停止党的组织生活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9、支部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主要有:(1)说明到会的党员数,宣布会议是否有效;(2)通过选举办法,宣布候选人名单;(3)推荐监、计票人;(4)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时注意事项;(5)投票;(6)清点收回的选票,宣布选举是否有效;(7)计票;(8)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10、党内选举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都应参加,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11、支部选举结果的报批: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在新一届支委会上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会名单、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三、党支部委员会1、党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方法:(1)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如果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支部副书记主持,有时也可以由支部委员主持。(2)要有明确的议题。会前要把议题通知各委员,每次议题不要太多,会上要紧密围绕议题开展讨论。(3)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中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书记要善于启发大家深入讨论问题,不要怕提出与自己不同的意见。(4)要议而有决。书记要善于集中委员的智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对少数人或个别人的不同意见,要充分考虑,不要急于简单采取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使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以便真正做到集中正确的意见。决议做出以后,还要研究贯彻执行的措施,并按照各个委员的职责进行分工,以保证决议的贯彻落实。2、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原则: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为此,要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1)处理好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关系;(2)处理好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关系;(3)处理好书记和委员的关系;(4)处理好多数和少数的关系;3(5)处理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3、党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受支部党员大会委托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工作,因此,有责任将支部工作情况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每年至少报告一次。4、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离退休后所担任职务的处置:担任支部书记、副书记职务的党员,离退休后,一般自然地免去原职务。担任支部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党员离退休后,党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其委员职务一般可保留到任期届满;离开原单位的,其委员职务自然免去。三、支部党员大会1、支部党员大会的性质: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讨论并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2、支部党员大会的任务:(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素质。(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本支部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任务。(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教育党员任何时候都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同各种犯罪分子、违法违纪现象以及不良的社会风气作斗争。(4)讨论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对党员进行审查和鉴定,讨论和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5)定期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6)选举支部委员会,增补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7)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3、支部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增加召开次数。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召开。4、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内容:凡属需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都要作出决议或决定。如支部工作计划、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表彰和处分党员、支部改选以及支部委员会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等。有些内容如传达上级党组织会议精神、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或进行党的其他活动等,则不需要作出决议。四、党的组织生活1、党组织生活的含义: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通常所说的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组织或召开的,以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总结报告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42、党组织生活的内容: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有:(1)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决议、报告和文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讨论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意见和措施,提出意见。(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增强党性修养和业务能力。(3)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和完成支部交办的任务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情况,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4)坚持和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制度,引导党员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原则,分清是非,增强团结,努力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5)分析群众的思想情绪,关心群众生活,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群众办实事。(6)讨论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落实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7)检查全体党员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等情况,讨论党支部和党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扬正气,表彰先进;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清除不合格党员,纯洁党的组织。(8)组织党员参观革命遗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电视和电教片,听取先进典型和烈士事迹介绍等,使党员受到形象生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科技文化业务知识教育。3、党组织生活基本制度:(1)“三会一课”。党支部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课原则上每季度上一次。(2)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3)谈心交心。党组织领导成员要经常与一般党员谈心交心,增进相互了解和沟通。(4)思想汇报。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5)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既要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支部委员会单独召开的组织生活会。4、党组织生活纪律:(1)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党小组)对1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要按照党章规定严肃处理。(2)对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规范,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的党组织,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组织调整。5(3)党组织对经民主评议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党费标准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参照1、2条规定交纳党费。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基数,参照1、2条规定交纳党费。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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