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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历史沿革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1.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新的管理规定制定和实施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3.基本建设资金要实行预算管理,有利于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一条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目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3种建设单位:一是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国有建设单位;二是使用财政性投资的非国有建设单位;三是其他参照执行的建设单位。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⑴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这是财务管理者的基本要求;⑵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一是要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不留资金缺口,防止因资金缺口影响过程的建设和完工。二是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减少损失和浪费。⑶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四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负有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五条明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在这里强调了基本建设资金要实行预算管理(与原若干规定的变化),也就是说,只有投资计划(概算),没有预算是申请不到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六条做好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⑴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配备专业人员。⑵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这句话是新增加的,进一步明确要按批准的概算内容建帐)。⑶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⑷按规定及时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管理⑴对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必须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⑵《规定》要求,经营性项目应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筹集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管理⑶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⑷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十条体现了适应财政制度三项改革的要求。①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②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存款利息以及经营性项目在建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前要变价处理库存设备和材料,清理应收、应付往来款项,对结余资金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十五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上交竣工结余资金的期限,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分别说明了这四项投资的具体构成。《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十九条对待摊投资包括内容进行了增减,待摊投资支出增加项目有: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等7项。取消项目有:包干结余、施工机构转移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概(预)算审查费等4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讲的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与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新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内容有所增减,变动内容的有:取消了原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并规定了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控制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二十二条强调了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二十三条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单项工程报废,可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但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二十四条对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待核销支出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二十五条对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转出投资的内容以及对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支出进行了规定。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主要有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和划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讲的是基本建设收入的管理。基本建设收入包括:⑴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⑵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⑶其他收入包括:①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②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二十九条对建设项目的试运行期进行了规定。⑴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⑵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⑶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依照基建收入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对基建收入的处理。(1)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的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2)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的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讲的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应当注意的几点:①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②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③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④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资料;建设项目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过程中概算调整及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后经批准的竣工结算及批复文件;历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第三十九条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的清理工作。主要有:①对建设项目各种档案资料进行归集整理;②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全面清理。确保各项财产物资安全;③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节余、竣工结余资金要按照规定进行分配,该上交的及时上交,留用的资金
本文标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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