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名词解释(二)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4、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2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1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5.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17.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干部、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1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1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20、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3效果的行为。2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2.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23.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使政机关作为第三立,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2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25.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26.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2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28、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9、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30、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4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31、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32、V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33、情报公开制度:是指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34、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35、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36、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向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37、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8、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39.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5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40.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41.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2.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3.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44.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45.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46、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和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647、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8、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49、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0、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51、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方式。52、财产罚是指限制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53、申戒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惩戒。54、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55.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星空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7效力的专门活动。56.审计监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5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58.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共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59.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0.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61、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62、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批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6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8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64、行政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66、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67、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68、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制制度。69、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70、危险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71、行政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97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73、行政诉讼法指有关高速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原则。75、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76、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7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78、行政诉讼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9、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80.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081、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法定管辖的补充。82、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83.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84.行政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有员等。85.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本文标题:名词解释(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788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