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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零售商买方力量和通道费姓名:汪新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西方经济学指导教师:缪一德20060401零售商买方力量和通道费作者:汪新宇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8条)1.期刊论文彭真军.高文艺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经济论坛2006,(8)一、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利弊及其规制之必要性所谓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以下简称纵向限制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或层次而有交易关系的企业,如制造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现实当中比较常见的纵向限制行为主要有维持转售价格、搭售、独家销售协议、选择性交易、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等,它的根本特征是:行为当事人处于不同的经营层次,如制造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协议,通常采用协议的形式,其直接目的是便利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较为复杂.2.学位论文韩丽芝我国超市业的发展及其行为分析2008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零售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大规模的连锁店开始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其中几个代表性的大型外资超市有美国的沃尔玛,法国的家乐福和德国的麦德龙等。由于超市业态具有其他零售业态无可比拟的优势,在产生之后便迅速发展,成为现代零售业最主要的商业形态和消费者购买日用消费品的主要场所。我国的超市业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外资超市的进入产生的。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外资超市不断涌入我国,譬如熟知的沃尔玛和家乐福等,同时内资超市也迅速发展,譬如上海华联、武汉中百和武汉中商等。超市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了零售商规模的膨胀和零售业市场集中度的显著提高。在传统的产业链中,生产商相对于零售商拥有完全的垄断势力和谈判能力,零售商仅仅是生产商向消费者传递商品的中介物。如今,零售商通过连锁经营、并购扩张等策略使其势力增强。当零售商拥有垄断势力后,他们凭借其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向生产商实施各种纵向控制手段,如收取通道费、要求生产商签订独家交易契约、开发自有品牌产品进入生产领域等。这些行为必然损害供货商的利益,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零供矛盾。同时,超市作为一个独立市场主体,其经营中的一些行为也会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社会福利。本论文从产业组织视角出发,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和研究方法,对超市收取通道费的行为进行分析,考察其对社会福利产生怎样的影响,进而根据分析结论为政府提供相关政策建议。本文的主体部分是第三章到第六章,第三章阐述了超市业态零售商势力增强的原因和表现形式。超市获得市场势力的原因从供货商和零售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超市业态零售商势力增强表现形式有很多,包括收取通道费等各种费用、与供货商签订排他性合约和开发自有品牌等。第四章到第六章主要从反垄断角度分析了超市收取通道费的福利效应和相关政策建议。进场费源于美国,于1995年由家乐福带入中国。它实际上是伴随着外资零售业巨头的进入而蔓延,并逐渐演变成中国超市行业内的“行规”。在学术界和商界,国内外对进场费的评价都是褒贬不一,在中国,上海、北京等相关地区以及国税局已经相继对进场费的收取及税收做出规定。从理论分析角度来看,本文模型得出如下结论:通道费加强了低价大型超市的竞争优势,使其能够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通过收取通道费抬高竞争对手的进货成本,使得原本弱小的小超市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本文通过对通道费这种零售商实现其买方势力的纵向限制手段的分析,认为零售业的买方势力的增长可能具有排斥零售行业竞争的效果,无论是零售商在具有对供货商绝对的讨价还价市场力量条件下收取统一的线性通道费,还是在只具有相对较强的买方力量情况下收取差别线性通道费,这种纵向约束方式均具有排斥市场竞争的效果,并且在收取差别通道费条件下,零售商还实现了纵向结构上租金的部分转移,即攫取了部分供货商利润,并且上游供货商的利润的损失无法转嫁给下游其他不具买方市场力量的零售商。上游供货商的利润的减少源于中间商品的批发价格的减少,这又使得下游零售商都从边际成本的下降中获益。3.学位论文潘永锋主导型供应链风险及其分担的研究2009现代商业中的竞争已经从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分工深化加剧了生产与零售之间的矛盾,需要创新流通渠道组织加以协调。另一方面,专职交换的大型零售商日益在流通渠道中占据主导地位,并经常利用市场势力对生产商进行纵向限制,引发此起彼伏的渠道冲突,因而为缓和这种冲突需要进一步发现生产商、零售商的优劣势,以提高其竞争力。本文论述的主导型供应链的风险及其分担是在信息化条件下以大型生产商、零售商为主导的流通渠道成员通过风险分担来分享利益的一种模式。主导型供应链成员的利益分享从本质上反映了一种新型的合作竞争关系一o因此,本文从主导型供应链的风险视角进行分析,并通过利益分配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主要工作是:一在风险管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别分析了生产商主导型与零售商主导型供应链的特点,分析了引起生产商、零售商主导型供应链风险事故发生的常见因素及两类主导型供应链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在所提供的理论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供应链自身特点构建风险评价指标;二根据所构建风险评价指标和评价原理分别建立生产商主导型与零售商主导型供应链的风险评价模型。并且分析了它们各自的特点,分别给出生产商主导型和零售商主导型供应链风险评价方法,说明其适用性和优缺点,及与传统的评价方法相对比的优势,并辅以实例仿真说明这些方法的有效性;三对供应链管理中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分配机制进行了讨论,给出了确定风险与收益的分配比例的相关模型。同时,论文还给出了基于单生产商、零售商多周期的供应链风险分担模型,并进行了仿真。四通过对两种主导型供应链风险的比较,提出风险控制措施。4.期刊论文吴绪亮.WUXu-liang买方集中、纵向限制与抗衡势力--解析加尔布雷斯假说的反垄断涵义-财经问题研究2005,(8)加尔布雷斯假说提出以来,备受争议.最近几年,在国内外零售业市场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背景下,一些学者又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加尔布雷斯假说可以有条件成立.本文整合并扩展了近期关于买方集中、纵向限制与抗衡势力的理论研究,集中探讨零售服务可替代情形下,下游零售商对上游供货商的纵向限制行为.结论认为:零售市场集中对社会可能是有益的,前提条件是在零售层面某种形式的竞争必须依然存在.而且,就中国而言,零售业的反垄断政策还要兼顾规模经济,同时考虑到外资企业大举进入对东道国的特殊影响.5.学位论文钟诗蔚论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精论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实践的演变2008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限制协议的一种,又称纵向价格限制协议,是指上游制造商通过协议规定分销商转售给第三人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如制造商限定批发商对零售商的分销价格,或零售商对消费者的零售价格等。由于这种行为有合谋固定价格的嫌疑,使消费者面临高价,各国的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都有所规制。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Dr.Miles案中确立了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本身违法原则。近百年来随着法经济学的发展,纵向限制协议的本身违法性被不断削弱。2007年6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Dr.Miles案的判决,将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统一为合理原则。至此,美国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的演进全部完成。本文以美国最新司法动态为契机,详述了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原则,并运用法经济学分析阐述了其效率意义和潜在的负面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维持采用了一般禁止,豁免例外的原则,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从无到有的进步。但是纵观《反垄断法》,其条款多为原则性的表述,实际操作性不强。本文结合美国反托拉斯理论经验,立足于我国现状,分析和探讨了《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第一章梳理了转售价格维持的定义和特征,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突显了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本章横向和纵向地比较了转售价格维持与横向价格固定、纵向非价格限制协议,体现这些协议在要素、特点、竞争危害程度和法律规制上的类似和不同点,更清晰地展现了转售价格维持在反垄断法上所处层次和地位。另外,转售价格维持也不同于价格推荐,后者没有价格执行的强制力,一般地不受反垄断法禁止。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考察了美国转售价格维持司法实践的演变。美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在《谢尔曼法》原则性规定的框架下,通过大量判例不断补充和修正司法实践。本章详述了Dr.Miles案与Leegin案这两个转折性案例,体现了美国法院从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的态度的转变。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司法需要,各有利弊。目前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第三章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深入探讨了美国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理论基础,体现了本文从实践到理论的逻辑层次。本章引用了芝加哥学派、交易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观点,阐述了转售价格维持的积极作用和潜在的消极作用。一方面,转售价格维持有利于促进经销商改善服务、保障声誉,减少“搭便车”行为,能够节省纵向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另一方面,转售价格维持带来的高价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帮助维持生产商和销售商卡特尔。正是这些明显的积极影响和潜在的消极影响,使得对该行为分析时需要考察协议形成的具体动机、条件和环境,适用合理原则衡量行为对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第四章回顾了我国有关转售价格维持的立法沿革,着重探讨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加豁免情形的立法形式,对固定转售价格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符合法定豁免情形的协议以及最高转售价格维持适用合理原则。基于我国经济形势、市场发育程度和反垄断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然而,由于缺乏进一步细化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给《反垄断法》中相关规定和实施带来困难。在本文的最后一节,笔者重点讨论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机关调查程序、公民自诉程序、反垄断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其他国家立法的比较和借鉴,提出了细化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的具体意见和建议。6.学位论文庄尚文论零售商主导下的供应链联盟——基于合作竞争视角的分析2006现代商业中的竞争已经从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本文论述的零售商主导下的供应链联盟是分工深化和信息化条件下以大型零售商为主导的流通渠道成员通过信息共享并按契约分享利益的一种中间性组织。在理论上,一方面,分工深化加剧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需要创新流通渠道组织加以协调。另一方面,专职交换的大型零售商日益在流通渠道中占据主导地位,并经常利用市场势力对生产商进行纵向限制,引发此起彼伏的渠道冲突,因而需要创新产销关系加以协调。在实践中,零售商业领域的全面开放以及跨国零售巨头的进入给我国零售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难得的机遇,零售企业亟需构建供应链联盟,发挥规模效应以获得竞争优势。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作为协调渠道成员冲突的零售商主导下的供应链联盟已经初露端倪。联盟成员的信息共享和利益分享从本质上反映了一种新型的合作竞争关系。因此,本文从合作竞争的视角进行分析,力图得到若干富有启示意义的结论。第一章是引论。第二章综合应用马克思流通理论与西方经济学论述了联盟的组织性质、形成原因和竞争优势。第三章深入比较了传统流通渠道的排他竞争以及供应链上合作竞争所引致的福利结果,揭示出供应链联盟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从而论证了其成为流通渠道组织创新模式的合理性,并用案例分析进一步说明了供应链联盟的效率。第四章讨论了作为供应链联盟核心成员的零售商之间合作竞争博弈的经济效应。数值模拟和案例分析表明:横向合作竞争的条件是博弈双方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合作竞争可以提高各自的供应链效率。在上述理论、模型和案例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建立在合作竞争关系基础上的零售商主导下的供应链联盟能够改善紧张的工商关系、协调利益矛盾,从而促进零售业的国际化发展。第五章结合我国零售业所处的国际化竞争环境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供应链联盟的若干政策建议。如果从更广阔地视角看,流通主体间合作竞争关系的建立实质上可以解决商品流通过程
本文标题:零售商买方力量和通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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