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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电子政务网内各成员单位。第三条区政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集美区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部门。第四条电子政务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二章电子政务建设第五条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应用平台及其安全基础设施。第六条区电子政务网络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由中心统一负责。各成员单位不得通过其它方式联接互联网,如租用光纤、ADSL等。第七条各成员单位与下属部门的联网问题由中心统一负责。各成员单位不得自行建设独立的物理网络(教育网除外)。第八条区电子政务机房的建设和管理由中心统一负责。各成员单位不允许自行建设机房,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服务器必须统一放置于中心机房,中心负责服务器出口的安全保障。第九条区电子政务网络中使用的安全设备和网络设备由中心统一负责购置和管理。各成员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杀毒软件等网络和安全产品。第十条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网上审批系统等全区综合性信息系统(市级以上部门开发除外)由中心统一建设。各成员单位共同使用以上系统,不得另行建设。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在进行网络综合布线、网络规划和业务系统软件开发等信息化建设规划时,须在采购前向中心提交说明规划方案并取得认可,避免重复建设和财政资金的浪费。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完成网络综合布线和业务软件开发等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项目后,均须向中心进行统一报备。第十三条市民、法人和地理空间等区级基础数据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推广工作由中心负责。各成员单位的业务系统需使用基础数据库时,须向中心申请。第三章电子政务应用第十四条区官方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由中心负责,各成员单位子网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由中心协助完成。网站涉及各成员单位的业务内容由各相关业务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和更新发布。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网站信息更新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五条各政府信息公开成员单位需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公开信息,按时完成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中心负责全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推广、培训和管理工作。(一)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的单位信息更新和管理。(二)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交换、督查件和网上审批等应用系统,负责的人员需在每个工作日上午和下午上下班共四次签收文件。(三)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中的人员管理。人员调动由各单位管理员自行调入调出,新增人员或负责人员变动时需由单位管理员通过指定方式报中心统一调整。第十七条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使用电子政务相关资源时,应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一)电子政务网内的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建议使用字母、符号和数字相结合的密码,密码遗失或被盗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其中开机登陆密码应不少于8个字符。(二)电子政务网内的计算机必须加入域,方可实现联网。计算机超过三个月未登陆域,将自动退出域,需重新加入域方可实现联网。(三)工作人员调离成员单位后,其帐号将被禁用,系统和网络所提供的功能将全部被禁用。第十八条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对外联系,需要使用邮件时,应当使用或其它以.gov.cn为结尾的政府电子政箱,不得使用其它域名结尾的邮箱。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工作资料、信息内容,一律不得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传输。第十九条各成员单位的客户端方面统一采用外包服务运行管理方式,原则上不配备专职的维护人员。采用客户端外包服务的单位应向中心进行报备,中心应定期对外包服务公司的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区行政大楼、集美(杏林)台商投资服务中心大楼及未采用外包服务单位的客户端维护,由中心统一进行招标外包,并对中标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管和考核。(报修电话:)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二十条各成员单位新采购的设备经中心统一验收登记后方可支付设备款。第二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变更设备配件时须向中心报备,由中心核查后登记。第二十二条各成员单位进行设备报废时,须由中心根据原登记信息进行设备零配件序列号核对,报废后的设备须交由中心统一进行安全处理。第二十三条各成员单位新增涉密设备或涉密设备用途变更时,须报中心进行安全处理后,向区保密局报备,纳入区保密局的涉密计算机系统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从事电子政务相关工作时,应遵守国家保密局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区电子政务网属于非涉密的政务外网,各成员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本网,不得在区电子政务网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脑、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和一体机等计算机相关设备。第二十七条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从事违法活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区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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