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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注册建造师个人信用的监管,推动建筑市场诚信建设,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及《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实行《注册建造师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管理制度。凡在本市承揽工程任务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持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信用手册》。《信用手册》主要用于记载基本信息、承接工程信息、质量安全及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等,作为对市场行为诚信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及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条注册建造师实行即时评价制度,评价有效期与注册周期相同。第七条信用评价的具体标准和内容,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2行为评价标准》执行。第八条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建筑市场各管理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评价标准》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中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分别进行记录、评分。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业人员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80分以上为“优秀”等级,在承揽工程、评优评先时,可给予适当考虑。(二)79分至70分为“良好”等级,属正常监管范畴。(三)69分至60分为“基本合格”等级,予以警告,1年内进行重点监管,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良行为。(四)5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立即停止执业,建议建设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责令其参加强制性培训,在未通过强制性培训前,“不合格”等级执业人员在信用等级修复前禁止在我市执业。(五)在上一年度中无在建工程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降为79分,连续两年以上无在建工程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降为69分。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可通过以下方式对信用评价等级进行修复。(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对信用评价等级修复20分;(二)所承担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奖项的,可分别对3信用评价等级修复15分、10分、5分。(三)因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不合格”被责令参加强制性培训的,培训合格后信用评价等级可修复为70分。第十一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等级录入到《信用手册》中,建筑市场各监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第十二条外地进哈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应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信用证明,在哈从业期间,参加我市信用评价,其信用结果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通过哈尔滨建设网向公众开布,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十四条信用评价工作期内,如发现注册建造师在参评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等信用缺失行为,立即将信用等级降为“不合格”等级。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评价结果申请复议:(一)对本人的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十六条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予以追责。4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年起实施。5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评价标准指标类别评价内容分值参评部门不良行为扣分指标注册失效未办理变更、延续注册继续执业的5建管处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5建管处、大队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5建管处、大队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3各部门联合评价超越资质等级或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从事执业活动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5建管处、大队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5建管处、大队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扣2-5分)5各部门联合评价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3建管处在一个项目中,被抽查三次不在现场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5建管处、大队不按图纸施工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5质监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扣3分,整改不及时全部扣除)5质监站、安全站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全部扣除)5质监站、安全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5各部门联合评价未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返修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5质监站未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及时备案的(扣1分,未在限期内整改全部扣除)5造价站未使用节能墙材或违反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3墙改办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3散办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3大队、质监站、安全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5安全站、区建设局未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扣1分,整改不及时全部扣除)5建管处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一经确认全部扣除)5各部门联合评价未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视其情节扣分)5各部门联合评价信用良好行为加分指标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多项不重复计算)15建管处、质监站、安全站、建筑业协会获得省级奖项或三市样板工程的。(多项不重复计算)10建管处、质监站、安全站、建筑业协会获得市级奖项的。(多项不重复计算)5建管处、质监站、安全站、建筑业协会
本文标题: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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