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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2)第四章录用第一节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一、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考试录用就是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政府工作人员的一种制度。从一般的意义上理解,这种以考试方法选拔政府官员的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从现代意义上理解,这种制度则是伴随着近代西方产业革命而产生的西方文官的考任制。从历史渊源来讲,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中采用的考试办法,与上述考试录用制度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一)中国古代的科举制据史料记载,早在汉代,我国就有以“对策”和“射策”方式选拔官吏的做法。对策类似于命题考试,射策类似于抽签考试。但在当时,选官用人主要以推荐和征召的形式,考试的办法只不过是作为推荐征召的补充手段。中国古代真正的考试选官制度是从隋朝开始。隋炀帝大业年间设进士科,一般认为是科举制正式创立的标志。所谓“科举制”,就是分科举士之意。它与以往的官吏选拔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以往官吏选拔制度主要采取各种形式的推荐选拔办法,而科举制度主要是通过分门别类的考试来确定官吏的选拔与任用,考试成绩是主要的标准。科举制在唐朝已得到长足发展。唐朝的科举制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常科即每年由礼部定期举行的科举考试;制科则是由皇帝不定期下诏举行的考试。科举制从唐朝至清朝,一直是选拔任用官吏的主要途径,有时甚至强调“非科举毋得为官”。一般讲,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大体分为四级,即童试、乡试、会试、殿试。童试为科举考试的初级考试。应考者须经过童试取得生员资格才能参加乡试。乡试为省一级的考试。一般三年举行一次,通过考试者称为举人。举人可以参加会试,会试为中央一级的考试;由礼部主持,一般也是三年举行一次。通过考试者称为贡士,取得参加殿试的资格。殿试是科举考试伪最高一级考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录取的名次分为三甲。一甲取三人,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约取考试者的三分之一左右,赐进士出身;余者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通过殿试的考生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授官。(二)近现代西方文官的考任制现代意义上的考试选官制度是始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即在十九世纪中叶伴随西方产业革命的完成而建立的文官考任制。这种制度在德国和英国实行较早。英国考任制度的建立对西方各国影响很大。(三)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现阶段的考试录用制度就是伴随着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完善而逐步确立的。建国初期,我们国家在干部录用工作中曾使用过公开招考的办法。但是当时并没有作为一项制度来提倡和固定下来。随着国家在政治、经济上逐步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干部录用工作也逐步固定为由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有计划地从社会上吸收。文化考试偶尔在某些专门技术人员的录用上使用。这种形式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形成,与当时的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相一致。1982年,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中央明确提出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原劳动人事部在总结建国以来干部录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关于干部录用工作的综合性文件,即《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在这个文件中首次提出了“考试录用”的要求。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要“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所说的吸收录用有着特定的范围。所谓“吸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干部;所谓“录用”,是指上述机关、单位从社会上的城镇知识青年、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的人员中录用干部。1987年,党的十三大决定要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强调“凡进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应当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1989年,考试录用工作在两个方面取得开创性进展。一是人事部与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环保局、建材局、税务局等六个部门共同组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探索经验。二是人事部与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干部录用工作中普遍开展考试工作。《通知》中所要求的录用考试强调凡进入国家行政机关一律实行考试。这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将作为一种主要的途径和办法。它代表着我国考试录用工作的初步确立。二、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从考试的一般意义上理解,考试在选拔优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方面有重要作用。考试作为一种测度、评价个体差异性的手段,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选拔优秀人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考试还有一种功能,即调整社会上人才的布局和结构。一旦录用考试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人员的主要方式,就产生几方面社会效果:一是促使教育内容的改革,使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二是促使行政机关本身对自己的职位设置,人才的年龄、专业配置以及知识结构等进行科学分析,提出新的要求,不断改善人才结构,以达到优化组合;三是使社会各行各业人员能够根据自己的潜在能力,向着有利于发挥自己特长的方向努力,从而在整个社会上起到人才调节的作用。(二)从国家机关录用考试的特殊意义上理解,考试的作用表现在如下几点:第一,从考试的地位看,它是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选拔秀人才,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从公务员制度的规定看,与旧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采用考试加考核的录用办法是选拔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根本途径。凡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都要经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考试在公务员制度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其在确保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上起着别的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从考试的内容看,它是确保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录用考试包含两个主要环节,一是笔试,二是面试。笔试侧重于考察考生的基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面试侧重于考察考生的言语表达能力、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其他实际工作需要的能力。通过这样的考试,再加上我们过去一贯坚持的考核,即对考生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的考察,就在干部录中具体落实了德才兼备的方针,从而从根本上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第三,从社会效果看,它是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录用考试有两个特点,一是有一个科学的评价标准,不分对象,一视同仁。二是面向社会,公开竞争。将考试应用于机关干部的选拔录用上,实际上是在用人工作中增加了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机制。这两点正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节公务员录用的涵义与原则一、公务员录用的涵义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它有三个方面的基本涵义:第一,录用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进人公务员队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不采取录用的方式,属于交流的范畴。第二,录用公务员,必须采用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即通过考试全面测验报考者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能力;通过考核全面考察考试合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情况。第三,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里的法定条件,既有对有关人员的条件要求,也有对用人单位的条件要求。对人员的条件要求,按照录用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要求来划分,有报考条件和正式录用条件;按照各种条件的内容要求来划分,又包括治条件、业务条件和自然条件(包括健康状况等)。对用人单位的条件要求,主要指职位空缺等条件。录用公务员的法定程序,包括从发布报考公告、进行资格审查,到考试、考核、提出拟录用名单报批等一套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二、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应当坚持以下五条基本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通过贯彻公开原则,一方面能动员社会上各种优秀人才报考国家公务员,以便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人才,保证录用质量;另一方面能够增加用人制度的透明度,便于公开监督,减少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贯彻公开原则,在具体做法上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招考政策公开;二是报名时间、招考对象和条件公开;三是用人部门、招考指标、招考职位、任职资格公开;四是考试时间、方法、程序公开;五是考试成绩、录用结果公开。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1)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工具公开刊登或广播、发布招考简章和消息;(2)举办新闻发布会,向新闻界和社会宣传招考的有关政策,解答有关招考的询问;(3)主管招考的负责人以公开信或发表电视讲话的方式解释有关招考的政策,介绍国家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鼓励各方面的优秀人才积极报考,呼吁社会给以理解和支持;(4)考试成绩与录取结果采取公开张榜公布或个别通知考生。(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即承认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里所讲的平等,是指公民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凡具有报考资格的公民均可应考。当公民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除了不符合法定报考条件的人员,任何人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而在录用方面受到歧视,同时也不因上述原因而享有特权。对他们的录用与否只看其是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品德与才能。对待平等原则的理解不能绝对化。一方面,它是我们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准则;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平等条件的实现程度必然受到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三)竞争原则所谓竞争,主要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按照考试成绩排列名次,并考核本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鉴别优劣,择优录用。选择优秀人才为政府提供高效的服务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基本目的。整个招考工作分为几个环节: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每一环节都是一次筛选,前一环节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经过这种层层筛选,层层淘汰,选拔出来的人员就会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四)德才兼备的原则德才兼备的原则是我们党在长期的斗争中形成的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选拔和使用干部的原则,也是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需遵循的原则。德才兼备作为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最突出地表现是,录用公务员时,对报考者要从“德”和“才”两方面去衡量,二者得兼,不可偏废。具体来讲,即不仅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考核其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因此,我们说的竞争,同西方国家的竞争,涵义是不同的,它不是单纯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竞争,而是报考者之间包括政治条件、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的全面衡量比较。(五)按职位要求选人的原则按职位要求选人作为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一条原则,是指在录用公务员时,应当要有职位空缺并按照招考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及其任职资格条件来衡量报考者的德、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按职位要求选人,也是适才适所的人事管理原则的一般要求。尤其是初级职位,专业化分工比较细,一般都要求任职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才能,专才专用。另外,某些特殊职位,对“德”的条件也有特殊的要求。第三节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方法和内容一、测评种类(一)公开竞争性考试公开竞争性考试的特点是,这种考试是开放性的,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凡具有报考资格条件者都可报考;考试成绩也要公开,允许查询;整个考试过程要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等。同时,这种考试是充分体现竞争精神的,通过笔试、面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知识水平和适应职位要求的能力,层层筛选,按照考试成绩评价优劣、排出先后名次,确定合格者名单。在考试实践中,对公开竞争性考试的具体组织,还将根据各招考职位对应考者文化水平的不同要求,大体划分为两种类型(层次),分别命题,分别组织进行。即:招考职位要求应考者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作为一个类型;招考职位要求应考者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作为另一个类型。对
本文标题: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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