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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征求意见稿)2005年12月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2目录前言………………………………………………………………………………1适用范围………………………………………………………………………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依据…………………………………………………………………………4总则…………………………………………………………………………5政府供地中的协议出让……………………………………………………6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8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3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方法、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的附录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各类文本的格式。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其他单位暂略。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暂略。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1.2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54总则4.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4.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4.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4.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4.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程序(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6(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5)协商,签订意向书(6)公示(7)签订合同,结果公布(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9)办理土地登记(10)资料归档4.6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备案。5政府供地中的协议出让5.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5.1.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5.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公布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5.1.3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5.1.4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5.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7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对于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安置工作的“毛地”出让,应当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协议出让方案除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等一般信息外,应当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5.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5.3.1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5.3.2确定底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5.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5.5协商,签订意向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谈判的代表应不少于2人。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5.6公示85.6.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5.6.2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5.7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5.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受让人开发建设期间使用土地的凭证。5.9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5.10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用地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3)宗地规划指标要求;(4)宗地评估报告;9(5)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6)宗地协议出让方案;(7)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8)谈判记录;(9)《协议出让意向书》;(10)协议出让公示资料;(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协议出让公告资料;(13)交付土地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相关资料;(14)其他应归档的材料。6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6.1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6.2申请与受理6.2.1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6.2.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0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6.3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6.3.1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2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评估。6.3.3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3.1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6.3.3.2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
本文标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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