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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国祯太平洋电力保险协议2
1保险协议甲方:安徽国祯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安徽阜阳沙河路288号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地址:阜阳市清河东路236号甲乙双方就安徽国祯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产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协议组成(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保险协议书;2、保险单及批单;3、投保申请书;4、保险谈判记录;5、询价材料;6、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二)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二、保险项目安徽国祯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上述项目交由乙方承保,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保甲方上述项目的保险,在甲方投保范围内视保险标的为足额投保,不发生比例赔付。2三、投保出单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填写投保单交给乙方,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签发保险单给甲方。四、保险条件及条款保险条件及条款参见附件保险方案。五、保险期限2007年1月10日中午12:00起至2008年1月9日中午12:00止。六、保费支付日期采取分期支付,甲方在保险合同签定后10日内首付60%保费,剩余保险费于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七、期内服务(一)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1、为了快捷、专业地为甲方保险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乙方成立项目服务小组,负责日常与甲方联系沟通、出险现场的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的处理、赔款的预付及赔付、业务咨询、保险知识培训及日常的防灾防损等工作,名单附后。2、在保险协议生效后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项目小组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一切事宜。如项目小组组长及其他人员有变动,需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动人员。(二)编制客户手册乙方在保单签订后30日内为甲方提供客户服务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单摘要、被保险人义务、索赔程序等。(三)防灾防损服务乙方聘请风险管理专家不定期对承保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提出防灾防3损意见,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同时建立风险档案;乙方定期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甲方安全部门配合,现场检查安全防范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不定期开展保险防灾防损宣传,使甲方能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向甲方提供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与损失信息。(四)保险培训服务乙方将对甲方负责保险业务的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建立甲方自己的保险风险管理队伍;八、理赔服务(一)理赔程序1.乙方应实行24小时接报案制度,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半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2.收集必要的材料和核定损失;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尽快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算并及时赔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书面解释拒赔理由。(二)理赔时限1.乙方保证在出险时“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理赔,使甲方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2.乙方承诺在收到所有必须、有效、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缮制赔案。在双方就赔款达成协议后,对于损失金额在:5000(含)元内的赔案,当日支付赔款;5000-30000(含)元内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30000-50000(含)元内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50000以上的赔案,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4九、赔款支付违约责任乙方将严格遵守保险并切实履行服务承诺,如在赔款支付过程中未按照承诺规定的时限进行赔付,乙方愿意每天按该笔保险赔款万分之四提交罚款。十、一般条款(一)协议有效期本协议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二)协议变更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如认为无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必要,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保单;乙方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120天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并对保单进行相应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终止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三)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1、提供给该项目的保险咨询顾问公司、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5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三年。(四)关于保险经纪公司甲、乙双方尊重保险经纪公司代表甲方所提涉保要求,尊重其所发挥的督促、协调作用,并认为保险经纪公司能为保险双方的顺利合作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五)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六)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地规定向地域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1、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2、本协议正本2份、副本1份,甲、乙方各执正本1份、见证人执副本1份。安徽国祯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盖章)6授权代表:见证人: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署时间:签署地点:7附件一、保险方案一、险别:财产综合险投保人:安徽国祯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安徽国祯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保险财产地址:安徽阜阳沙河路288号营业性质:电力企业司法管辖:如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保险财产座落地法院管辖。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与装修、原材料、机器设备。保险金额:固定资产219,524,382.24元;原材料4,500,000.00元,合计224,024,382.24元。附加盗窃险的保险金额:原材料4,500,000元;热网管道28,991,879元。适用条款:财产综合险基本条款(详见保险单)免赔额:无保险费率:0.000400年保险费:103007.00元扩展条款: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资产增加条款3.索赔单据条款4.锅炉、压力容器条款5.清理残骸费用条款6.专业费用条款87.灭火费用条款8.错误与遗漏条款9.特别费用条款10.恶意破坏条款11.预先支付条款12.水箱、水管爆裂条款13、盗窃条款二、险别:机器损坏险投保人:安徽国祯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安徽国祯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保险财产地址:安徽阜阳沙河路288号营业性质:电力企业司法管辖:如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保险财产座落地法院管辖。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及辅助设备、自动控制仪、锅炉辅机、汽轮发电机机附属、输煤设备。适用条款:机器损坏险基本条款(详见保险单)免赔额:无保险金额:81,733,638.77元保险费率:0.000620年保险费:50674.86元扩展条款:1.错误与遗漏条款2.恶意破坏条款93.临时移动条款4.资产增加条款5.清理残骸费用条款6.专业费用条款7.特别费用扩展条款8.预先支付条款附件二、扩展条款具体措辞一、财产综合险项下扩展条款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赔偿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2.资产增加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每一保险年度开始之后增加或扩充的保险财产,但不包括其自动升值,且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的20%。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每季度申报增加或扩充的财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保障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所申报的金额将以批单的形式加入到相关项下的保险金额中,其后本条款的规定将完全恢复。3.索赔单据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所能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在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保险责任。104.锅炉、压力容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爆炸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5.清理残骸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的10%。6.专业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的10%。7.灭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工资,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但是,保险公司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11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200万元。8.错误与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9.特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保额的10%。10.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条款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11.预先支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理12算师的建议,本公司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每次索赔的70%。12.水箱、水管爆裂条款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3、盗窃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
本文标题:国祯太平洋电力保险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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