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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能力:亦称缔约人能力或者合同主体资格,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3、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5、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责任或者先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6、错误: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7、欺诈:亦称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期满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8、胁迫:是指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行为。9、合同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遭受到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10、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1、违约责任:亦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12、情势变更:亦称情事变更或者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缔约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将合同变更以至解除的制度。13、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因某种意外事件致使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14、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品质担保:《公约》对卖方交货的品质,规定了“货物相符”原则,即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16、权利担保:买卖合同的实质就是买方以价金取得约定货物的所有权,所有依附于货物的权利都应当完整地随着交易转移,保证买方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购货物。17、仲裁:通常指争议双方协议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来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做法。18、产品责任:顾客购买产品服务,由于产品存在瑕疵,给消费者及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9、产品代理:指代理按本人授权代理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本人的法律效力。简答(比较分析)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这是大陆法国家按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不同状况所进行的分类。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合同义务,权利方没有相应义务的合同。前者为常态,合同一般都有双务性质;后者为特例,只有极少数合同是单务的,如赠与合同即是。22、双方合同与单方合同这是英美法国家按当事人双方还是单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所进行的分类。双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允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允诺进行交换的合同。单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允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进行交换的合同。前者双方均须向对方履行其允诺;后者只有立约人须履行其允诺,相对人没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乌,如悬赏。3、对价和约因英美法中的对价是指根据合同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是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某种回报。简言之,对价是允诺人利用其允诺进行议价从而得到的某种东西,是购买对方某种允诺的代价。法国民法中的约因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理由或者其所追求的最直接的目的;二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企图达到最终最根本的目的。前者为“近因”,后者为“远因”。就买卖合同而言,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买房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卖方的直接目的是取得价款。4、要约与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第二,要约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三,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代理权的第三人向要约人所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未规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第三,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第四,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5、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不是简单的商品介绍,让对方了解情况而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明确表示按所提条件同对方签约的意思。否则,就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发出后,即使对方完全接受其内容,合同也不能成立,而要等到发出要约邀请承诺后,合同才成立。因此,中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另外,要约须向特定人发出,否则为广告。广告一般不能构成要约,中国即规定寄出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只有在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才能视为要约。6、投邮和到达投邮主义或者说投邮生效原则,即在以邮寄信函方式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即使表示承诺的信函在传递过程中灭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采取即时同步的传递方式,仍实行到达主义。中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英美法国家及部分大陆法国家实行投邮主义,承诺一经投邮即生效,合同也因此成立,故承诺不可撤回;德国实行到达主义,在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不发生效力,故承诺仍可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7、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欺诈:亦称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期满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3胁迫:是指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行为。乘人之危:指不仅违背相对人意愿,且合同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8、合同中履行的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按约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签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或者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通过请求对方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仍未保障权利,可以中止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9、合同消灭种类清偿: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即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其各自的债权抵充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免除:是指由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10、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在中国《合同法》中称为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由违约方给予补偿。违约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定金: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约预先给付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11、常见贸易术语FOB/CIF/CFR的主要责任分担FOB: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及保险手续、支付到目的港运费及保险费的责任均由买方承担。CIF:买方只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卖方需承担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及保险手续、支付到目的港运费及保险费的责任。CFR:买方需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卖方需承担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及支付到目的港运费的责任。论述题1、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国家主要采取成文法形式,凡事以法典为据的观念根深蒂固英美法国家则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传统上没有成文法典(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实行从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判决的演绎法,法官的审理活动是应用通行的法律去处理个别案件的具体问题。英美法系实行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一般规则的归纳法上诉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实上可以创制法律规则(3)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国家不但制定成文法,而且还将全部法律制度划分为公法和私4法两大部分英美法国家中并不明确划分公法和私法,但普通法和平衡法的划分却非常明显(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国家依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英美法国家没有明确具体划分法律部门,往往采取社会生活需要什么法律或改变原先的判例规则的实用主义办法,单行法规则较多,灵活性较大,但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比大陆法国家稍逊一筹(5)诉讼制度不同:英美法系在传统上采取对抗制大陆法系在传统上采取职权制(6)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的法典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英美法没有大陆法那样的经历和产生发展背景,受罗马法的影响主要是间接性的,也绝对没有大陆法那样普遍和深刻2、论述违约的形式对违约形式的规定,英美法和大陆法差异很大。英国法规定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性条款,先期违约和履行不可能五种形式。美国法规定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两种形式。德国法规定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两种。法国法规定不履行和延迟履行两种。中国规定上述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英国法上的规则明显落后,法德两国过于简单,中国的又不尽合理,相比之下,美国法规则更为可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的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即受美国法启发。3、合同有效成立具备的条件:实质要件(1)要约:要约是一项订约的建议。a、要约的有效条件:要约内容具有确定性。要约人愿受约束的旨意。b、要约的生效条件:具备有效条件,是要约发生效力的前提。《公约》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的约束力主要是针对要约人自己而言。D、要约的失效:(1)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2)要约被要约人有效地撤销。(2)承诺a、承诺的有效要件:1、在主体上,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在时限上,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在内容上,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在方式上,承诺必须以明示或行为作出。B、承诺的生效:1、以口头或书面通知予以承诺。2、以行为作出。C、承诺的约束力:是指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后能否反悔的问题。(3)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形式要件4、卖方义务:(1)支付货物:是指把货物置于买方的支配之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5交货又包括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两种。(2)支付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仅有货物本身的交付尚不足以实现买卖双方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往往是货物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3)品质担保:《公约》规定了“货物相符”原则即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4)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权利之担保义务知识产权之担保义务5、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由此,买方的付款义务又具体包含两项内容:支付货款的准备;实际支付货款(是指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支付金额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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