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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征:1、主体——主要为国家。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2、国际法发展的三个历史时期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古代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3、欧洲国际法开始的标志近代欧洲国际法开始的标志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4、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几个方面理解a、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基本原则。b、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基本原则。c、国际法基本主体明显增加,适用范围显著扩大。d、国际组织。e、新的分支部门一个接一个出现。f、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5、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的类型掌握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权构成(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三)国际组织6、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掌握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7、国际法渊源有哪些理解国际法的具体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七)准条约、软法8、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理解国际法编纂的概念: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国际法编纂的意义:缩短或直接完成习惯法形成发展的过程;明确性和精密性;证明习惯法9、国际法委员会职能工作理解8、国际法的效力与学派掌握每个学派自然法学派:良知、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识。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折衷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纯粹法学派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我国国际法学界通说:各国协调意志9、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掌握大题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和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两大派别主体:归根到底是个人行为;法律本质:拘束力;一个法律概念的两种表现(二)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各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不同: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性质、渊源不同、法律实质(三)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赞同二元论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修订增补(管辖权、修改补充、制定、融入单行法规)国际习惯10、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理解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11、国际法原则了解《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国际合作(5)、民族平等与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1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理解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13、国家的概念四个构成要素掌握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①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具有该国国籍或公民资格的人②确定的领土;人民长久定居的地方国家形成的时候它已有的领土③政权组织(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区分国家和非国家实体的重要标志④主权。与他国交往能力,承担义务享有权利14、国家的类型理解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单一国和复合国(邦联、联邦)主权特殊限制的国家: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15、永久中立国掌握(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对永久中立国主权的限制,不影响它的国际地位,它仍然是独立主权国家,在不违背中立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中立条约缔约国的义务是保证中立国的中力地位不受侵犯。15、梵蒂冈市国了解——国际交往能力和权利能力是有限的政教合一的国家,教皇直接领导政府及对外事务世俗国家形式的许多权利都交给了意大利与外国可以缔结宗教条约没有自然资源,没有工农业16、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掌握论述简答(一)基本权利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自保权:指当国家遭受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者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管辖权:指国家对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二)基本义务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争端。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17、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掌握辨析题(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是国家对人、物和事管理和支配的首要依据和最基本的形式。它是专属的、排他的,国家在领土内可以充分的独立的不受干扰的形式管辖权。(2)国籍管辖又称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所载人员的管辖。但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时要收到所在国属地管辖的限制。(3)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保护性管辖要受到罪行发生地国的属地管辖的限制,未经该国同意,受害国不得进入该国逮捕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其他措施。(4)普遍性管辖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18、国家管辖豁免了解根据是主权平等。指一国在另一国与私人发生的民事诉讼应不受该另一国的法院管辖,该另一国的法院不得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19、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掌握(一)概念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二)特征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2.承认的客体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法律性质表明承认是产生、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政治性质表明承认是为实现某种政治利益而实施的并产生预期政治效果的行为。承认者对承认享有自由裁量权。4.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国家承认的概念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20、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对其承认的条件了解21、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理解22、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理解1.政府承认的概念是指确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并由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2.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关系3.政府承认的原因——政府的变更并不是一切政府变更都必然引起政府的承认。凡是正常情形下的政府变更,如宪法程序下的正常选举、王位继承,就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即通过社会革命或者通过政变取得政权而建立新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国体、政体改变与否都会发生政府承认的问题。4.政府承认的原则——“有效统治原则”。5.政府承认规则的变迁正统主义托巴主义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23、国家承认政府承认辨析国家承认的概念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政府承认的概念是指确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并由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24、有效统治原则理解25、国家继承的概念和原因理解概念: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领土变更的事实主要有:独立、合并、分离、分立、部分转移。26、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掌握简答论述1.条约的继承(1)概念: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就实质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2)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诸如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2.国家财产的继承(1)概念: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依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和利益。国家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归继承国所有。(2)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两个原则”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两个原则是: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即一国的国家财产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二是实际生存原则,即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维持其起码的生存条件。3.国家债务的继承(1)概念: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2)分类:A.按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内债、外债;B.按债使用范围: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C.按债的性质:善意之债、恶意之债(3)一般继承规则除国家合并和新独立国家继承外,一般通过协议和按照公平原则来解决国家债务的转属问题。4.国家档案的继承(1)概念:国家档案是指在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规定,属于其所有并由其作为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由于档案对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都极为重要,所以,继承国都要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这种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按一定规则转属继承国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称之为国家档案的继承。(2)一般规则:除新独立国家作为继承国的这一特殊情况外,其余各种类型的国家继承,首先由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协议解决国家档案的转属,如无协议,则按国家档案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原则,确定档案的转属。由于档案的不可分割性,在解决其转属时,应注意保持档案的完整。但其他继承国有复制权。27、政府的继承理解(一)概念是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移转。并非所有政府更替都产生继承问题。(二)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关系(三)政府继承的一般规则1.条约的继承2.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3.国家财产的继承4.债务的继承恶债不继承原则例如“湖广铁路债券案”28、中国对条约继承的实践理解29、对国民党条约继承的态度理解30、恶性债务粤汉铁路和川汉铁路“湖广铁路”掌握31、“光华寮”案掌握32、国籍的概念和意义掌握1.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2.意义(1)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2)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33、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理解(一)取得①血统主义原则因出生而取得②出生地主义原则③混合制原则①申请入籍②婚姻入籍因加入而取得③收养入籍④因认领而取得国籍⑤因领土交换而取得国籍(二)丧失①自愿退籍自愿丧失②自愿选择放弃①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非自愿丧失②剥夺国籍34、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理解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无国籍状态,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均与“一人一国籍”原则相冲突。35、中华人民共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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