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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分析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案情摘要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一个月后,货物出运,但是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汉堡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法律分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事实,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了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法律分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应该有买方承担,但是卖方应该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责任,但是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规定,使得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的责任由卖方负责。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于2008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售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法律分析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应该在装运港港口的船上,交货时间应该是货物全部上船后的时间,通常以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提单的时间为证明,在海运情况下该证明为海运提单。所以交货地点为上海港;交货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下午5时。案情摘要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启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来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达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方承担。?本案中由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法律分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的义务。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海上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而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本案即此种情况,德公司应该在4月货物装船后向我方发出通知,而不是拖延到5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德国公司承担。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案情摘要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法律分析合同尚未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了要约,但是乙公司的还盘对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因此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也就是一个反要约,因此合同尚未成立。案情摘要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发出,请确认。”但是法商并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法律分析我方17日复电改变了价格,同时增加了仲裁条款,所以已构成成了对发盘的实质改变,导致原发盘失败。而法国公司当即复电又构成了一个新要约,我公司应该对这个新要约表示接受而成立合同,而不该接受已经失效的16日发盘。同时不应有“请确认”字样,而使对方掌握了主动权。某市食品公司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都先后回复了函电,告知它们备有现货及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第二天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知食品公司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分析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案情摘要香港A公司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是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于22日上午11时向电报局交发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到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A商行是否成功的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法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或发盘的撤销通知应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处。实际上本案撤销发盘的通知到达的时间晚于B公司发出承诺的时间,因此,撤销通知无效,合同成立。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FOB)汉堡4000美元,有效期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I)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案情摘要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货物转售乙国B商。货物到达甲国后,A商将货物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你认为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分析A商在货物到达甲国后经由另一条船又将货物运往乙国,卖给B,该行为说明其已经对我方交付的货物予以接受,同时也就丧失了行使索赔权的权利。故我方可以拒绝其索赔要求。案情摘要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又向法国的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法律分析1、如果中国商人按法国商人提供的图纸或规格生产,法国商人最终应承担责任,不能向中方追索;2、如果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往美国,中方应承担责任,法国商人应该向中方追索。因为卖方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以买方告知卖方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案情摘要: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定出售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是到了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上述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法律分析《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根据该条的规定,即使买方未按时提货,卖方也应该妥善保管货物。案情摘要: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降价10%。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旧货。但是买方此时已经将该货物转卖给本国的另一家公司。?B公司是否仍可以要求A公司降价。法律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的两者之间的比率计算。但是,卖方如果已经进行了补救,或者买方拒绝这种补救,买方就不得再要求减少价金。案情摘要: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丝苗大米1万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是交到第五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全部取消。?买方的主张是否合理。法律分析:本案是分10批交货的合同,在实际交货中,只是在第五批时发现大米有霉变,已交的其他四批不存在质量的问题,因此,不能从一批大米的霉变而推断随后五批也全部存在问题,因此不能解除以后5批大米的交货合同。案情摘要:我国公司向外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水果的总重量减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的规定。外商拒绝付款,并拒绝提货。以致水果全部腐烂,外国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共5万美元。?中方是否应该承担该项费用。法律分析:《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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