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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学习要点与要求:本章要介绍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四个条款所涉及的问题。虽然很多人认为这四个条款并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对它们的合理规定,在防范及解决国际贸易中所发生的争议方面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商检问题上,要重点了解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含义与内容、对商检时间与地点的具体规定方法、复验时间与地点如何规定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在索赔问题上,要了解索赔的含义、违约导致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索赔条款的两种规定方式及其内容;在不可抗力问题上,要说明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后果,及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在仲裁问题上要了解仲裁的含义与特点、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作用等问题。通过学习应能够根据所交易的商品的特征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合理规定商检条款和索赔条款,并在特定情况发生时既能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又能防止交易对手通过扩大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来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最后还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以便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发生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的争议时,将争议案件提交仲裁,以确保自己的合理权益受损害。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是指在货物离开或及进入一个国家时,要由合同中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对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指标、安全性能、残损情况、货物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从而确定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是否符合交易双方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商检机构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的依据。正是由于有商检机构的参与,才使得国际贸易中相距遥远的买卖双方不致因难以在成交时当面验看货物而在交货的品质或数量(重量)等问题上产生异议。也正是由于商检机构的参与,使得在有关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争议发生时,可以明确责任的归属,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可以讲,商品检验是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一)商品检验的意义除此之外,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有助于出口国保持良好的信誉,使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保持稳定的销售,并推动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有助于更好地保障进口国的社会福利、经济利益,更有助于保障进出口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各国法律及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有关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收到”货物与“接受”货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买秀在收到货物之后、接受货物之前,应享有对所购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但买方对货物的这种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就意味着他自动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规定,凡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我国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除非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于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二)商品检验的内容在国际贸易中,商检机构可以针对进出口商品的不同方面进行检验。以下几种检验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比较常见。1.品质检验品质检验是指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以判断卖方交货的品质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品质检验一般要借助于仪器检验‘和感观检验这两种方法,仪器检验是利用各种有关仪器和机械对商品进行物理检验、化学分析和微生物检验等,而感观检验则是通过检验人员的耳、鼻、眼、口、手对商品进行鉴定。2.数量(重量)检验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使用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重量)进行鉴定,以确定卖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重量)向买方提交了货物。因各种检验商品数量(重量)的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实际业务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有一定的合理误差。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二)商品检验的内容3.包装检验包装检验指商检机构对商品包装的牢固性和完整性进行检验,以判断其是否适合商品的性质和特点,是否适应货物流转过程中的装卸、搬运,包装方法及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和衬垫物料或填充物料)是否符合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对包装进行检验时,还要核对包装标志的各项内容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4.卫生检验这是各国的商检机构对进出口贸易中与人类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肉、蛋、奶制品及水果等商品都必须进行的一种检验,对在检验中检出细菌或寄生虫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和进口。5.残损检验这是商检机构对发生残损问题的进口商品所进行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检验。商品的残损主要指商品的残破、短缺、生锈、发霉、虫蛀、油浸、变质、受潮、水渍、腐败等情况。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主要要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分析致残原因及残损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影响,估定损失程度,并出具证明,作为向有关方面索赔的依据。在进口商品残损检验中,商检机构的检验依据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保险单、重量单、提单、商务记录及外轮理货报告等有效单证或资料。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二、商品检验机构(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1.官方商检机构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粮谷检验署、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验所等都是世界著名的官方商检机构。这类商检机构由政府出资设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2.半官方商检机构这类机构并非由某一国家的政府出资设立,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民间机构。但它们却得到政府的授权,代表政府进行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例如,在国际知名的美国担保人实验室就属于这种情况,各国若想将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晶以及与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出口到美国,都必须先通过其检验,并贴上“UL标志,否则产品就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3.非官方机构非官方商检机构是由私人开设的,包括由同业公会、协会开办的公证行、检验公司等。它们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并被当地法律所认可。在这类机构中既包括一些历史悠久、在全球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的机构,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也包括一些规模庞大、具有垄断睦的全球性机构,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二、商品检验机构(二)我国的商检机构1.我国商检机构概况建国后,我国一般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进出口口岸、进出口商品集散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来承担的。与此同时,各专业部门的检验机构也根据专业特点和国家安排分别承担有关进出口商品的专业检验工作。这些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及其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陆海、空港口的检疫局;交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各地的分局;卫生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检验所、食品卫生检验所等等。1980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成立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了分公司,以非官方机构的身份,独立开展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签发相应的证书,并对进出口双方当事人提供有关商品检验的咨询服务。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二、商品检验机构(二)我国的商检机构1998年7月,为改变过去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由多家机构承担的状况,原国家商检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我国出入境商品检验进行统一管理。2001年4月,为符合WTO对商品检验与质量监督的要求,也为了使我国的商品检验和技术认证与监督制度与国际接轨,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的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人境卫生检疫、出人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国家质检总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又进人了一个新的时期,为不断提高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水平创造了条件。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二、商品检验机构(二)我国的商检机构2.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任务国家质检总局是我国的国家商检机构,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它应承担以下几方面责任:(1)对我国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对特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的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①对列入《种类表》中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②对出口食品进行卫生检验;③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晶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进行适载检验;⑤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⑥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二、商品检验机构(二)我国的商检机构(3)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公证鉴定国家质检总局除承担部分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工作外,对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出口商品,也可以依据进出口商提出的公证鉴定申请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公证鉴定证书。国家质检总局公证鉴定业务的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车辆、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舱口检视、监视装、卸载,验残、海损货物鉴定,鉴封样品,货载衡量,签发产地证明书、价值证明书以及其他公证鉴定业务。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三、检验时间和地点(一)在出口国检验1.在产地(工厂)检验如果采用这种做法,则货物在产地启运或工厂出厂前,就要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有时还要会同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重量)等方面状况的最后依据。卖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只限于货物启运或出厂之前,而对日后货物在流转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大型机械设备的交易中经常采用这种规定方法,于设备发运前在生产厂家进行设备的安装测试,一旦发现问题,就要由供货商立即解决。2.在装运港(地)检验国际贸易实践中习惯将这种规定商检时间和地点的方法称为“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它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判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的最后依据。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三、检验时间和地点(二)在进口国检验1。在目的港(地)检验国际贸易业务中习惯将这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称为“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它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货到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目的港(地)商检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判断货物品质和重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最后依据。在这种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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