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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安全监测工作有序,掌握工程运行性态,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安全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特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仪器安全监测相关工作。第三条安全监测是指为监视工程安全,掌握工程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工程安全隐患,所开展的现场检查和仪器监测。第四条安全监测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环境量监测、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应力应变监测、专项监测以及监测资料整编与分析等。第五条安全监测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监测工作规范、监测成果可靠、资料整编及时、资料分析到位第六条安全监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第七条内观观测数据采集由现地管理处负责实施,外部变形观测数据采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观测数据分析委托安全监测咨询单位实施。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科技管理部为安全监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监测管理体系运转,安全监测技术管理,安全监测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第九条分局负责所辖工程的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监测施工合同验收,安全监测发现问题的整改,应急安全监测组织管理,负责规范安全监测行为,配合中线建管局安全监测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现地管理处负责现场安全监测管理,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内观观测数据采集和初步判断,负责安全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外观观测承担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要求开展外部变形观测数据采集和初步分析工作。第十二条安全监测咨询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要求开展观测数据分析、异常监测数据调查处理、编写安全监测月报和年报等工作。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三条分局、现地管理处应成立安全监测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区域内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知识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熟悉所负责区域工程特性和安全监测设施情况,经过专业培训,并保持相对固定。第十五条安全监测使用的仪器、施测方法和精度等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各种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应按规范要求定期进行保养、率定、检定。电测仪器仪表应定期通电检验。第十七条输水建筑物测点及相关工作基点按国家一等水准观测要求施测。渠道和其他建筑物测点及相关工作基点按国家二等水准观测要求施测。首期观测前应进行工作基点复核;若发现工作基点异常,应及时校测。工作基点复核、校测按国家一等水准观测要求施测。第十八条可根据年度安全监测资料分析成果提出监测项目和监测测次优化调整建议。第十九条定期做好安全监测设施的检查、维护、校正、更新、补充和完善。第二十条应定期对安全监测人员组织技能培训,开展安全监测人员技能对比。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分局、外观观测承担单位、安全监测咨询单位应按年度编制安全监测工作大纲,并按中线建管局批准后的工作大纲开展安全监测工作,不得擅自调整。第二十二条安全监测工作大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监测的主要任务(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二)安全监测的重点和关键点;(三)投入仪器设备情况;(四)投入技术人员组成情况;(五)主要监测方法和观测精度;(六)安全监测资料整理和初步分析;(七)安全监测设施保护和维护;(八)其他。第二十三条现地管理处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内观观测数据采集,负责安全监测原始数据的收集和保存,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第二十四条现地管理处负责内观监测资料日常整理及初步判断,外观观测承担单位负责外部变形监测资料日常整理及初步分析。(一)监测人员应做好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采用批准的固定格式记录,妥善保管原始记录。(二)在每次监测完成后,及时检查原始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如有漏记、误读(记)或异常,应及时复测确认或更正,并记录有关情况。(三)观测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对原始记录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如下:(1)检查仪器、仪表是否正常;(2)现场作业方法是否符合规定;(3)监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清晰;(4)各项观测成果是否在限差以内;(5)观测成果是否存在粗差、系统误差;(6)不合格观测数据应为立即重测;(7)资料整理按批准的固定格式。(四)经验查合格的观测数据,应及时进行检测物理量的计算或换算,绘制监测物理量过程线图,检查和判断测值是否存在突变和趋势性变化。(五)观测记录和计算成果的计算、校核、复核人员,均应签名,观测手续完备。第二十五条现地管理处在内观观测数据观测后次日、外观观测承担单位每期变形观测数据观测后5日内将整理后的计算成果录入安全监测数据库,由分局提交给安全监测咨询单位。第五章异常情况分析和处置第二十六条现地管理处和外观观测承担单位负责检查和判断异常情况,当确认为测值异常,应及时上报分局(附文字说明)并提出处置建议。第二十七条分局负责组织安全监测咨询单位对异常情况调查分析并确定处置方案,做好异常情况台账,组织异常情况处置。第二十八条科技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异常情况调查分析和处置。第六章监测资料整理整编和分析第二十九条监测资料整理整编分析工作应及时开展,定期编制安全监测月报、年报。按需要编制简报、专题报告以及综合分析报告。第三十条安全监测咨询单位每月10日前将前一月安全监测月报上报中线建管局。简报主要内容应包括本月工程运行概况、监测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其分析处理情况、对工程运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月报标准格式参照附录。第三十一条安全监测咨询单位每年3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完成上一年度监测资料整理整编和年度分析,编制年度资料整编分析报告。整编成果应做到项目齐全,考证清楚。数据可靠,方法合理,图标完整,规格统一,说明完备。第三十二条安全监测咨询单位在监测资料整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安全监测监测方法、技术要求、观测测次、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等的优化建议。第七章监测仪器设备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现地管理处负责移交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验收。第三十四条现地管理处和外观观测承担单位负责安全监测仪器的检查维护,及时补设或修复损坏失效的安全监测设施,保证设备完好。第三十五条分局负责制定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编制更新改造方案,经中线建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监测二次仪表应结合仪器厂家的使用说明书及时进行维护。第三十七条应做好监测仪器设备设施的台账工作,建立监测仪器设备设施考证表。第八章监测资料归档第三十八条现地管理处负责安全监测原始数据的保存和人工备份。第三十九条安全监测的各种原始记录、图表、影像资料以及资料整编、分析成果应按中线建管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存。第九章计量与支付第四十条现地管理处负责安全监测合同现场工程量计量。第四十一条分局负责安全监测合同款现场计量支付的发起。第四十二条科技管理部负责安全监测合同支付审核。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线建管局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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