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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造血作用,缓解贫困户贷款难、利率高、风险大等现实问题,扎实开展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国家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省扶贫移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评级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为其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政府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促使其发展增收项目,帮助尽快脱贫致富。鼓励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互助社、种养大户、致富能人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第三条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的唯一承贷金融机构。第四条工作原则(一)精准到户原则。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特惠措施,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无担保用信原则。要充分运用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联保制度,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无需担保的贷款。(三)市场推动原则。注重按市场规则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四)主体地位原则。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程序和政策。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不能侵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益。第二章主要内容第五条贷款的对象、条件、用途(一)贷款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和自主发展愿望、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并获得评级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贷款条件。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做到“四有两好一项目”,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遵纪守法好、信用观念好,并选择了合适的发展项目。(三)贷款用途。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小型商业、家庭旅游业及购置小型农机具等创收项目。第六条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一)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二)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来源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三)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第三章信贷管理第七条评级授信。由县金融办、县扶贫移民局和县人行负责督促检查,在县信用联社和乡镇、驻村干部的指导下,以信用(分)社、村两委和群众代表为主,组建村风险控制小组,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授信额度。第八条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所在村风险控制小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将贷款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贷款资料提供给所在乡镇信用(分)社进行审批。第九条贷前调查。由信用(分)社负责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的信誉及生产技能、借款人生产项目实施计划及其效益预测、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及用途、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第十条贷款审查。由信用(分)社负责,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贷款审批程序。第十一条贷款审批。信用(分)社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的基础上,按照扶贫政策和贷款条件对申请借款人进行审批后,进入放贷程序。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在落实放款条件后,由信用(分)社办理有关贷款发放手续,对申请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三条贷款管理(一)贷款发放后,各乡镇、村风险控制小组和驻村结对帮扶责任人要协助信用(分)社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的监测、检查和管理,监督借款人必须规范使用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发展创收项目。鼓励党员、干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互助社、种养大户、致富能人,积极为借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二)以村为单位实行贷款公开,将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三)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信用(分)社客户经理包户全覆盖管理,逐户建立管理台账,对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每年上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偿还情况,形成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报告。(四)县金融办、财政局、扶贫移民局、县人行等部门每半年对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偿还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指出问题,督导整改。第十四条贷款偿还。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不得展期。第四章政策贴息第十五条贷款贴息(一)贴息资金来源。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二)贴息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按不超过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三)贴息方式。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信用(分)社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贴息资金由乡镇扶贫办汇总并报送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移民局)审核确认,经县财政局复核后,通过一卡通(一折通)补贴给借款人。对于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在借款人还本付息后按实付利息进行贴息;对于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在借款人已按期付息的前提下,在满1年期后贴息。对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十六条在落实涉农相关保险政策的前提下,鼓励贫困户自愿购买小额贷款保险。第十七条南部县财政局在县信用联社开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开户首次存入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第十八条当单笔扶贫小额贷款发生风险时,经扶贫移民局和财政局审定后,按《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办法》和《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向贷款发放社予以风险补偿。第六章组织保障第十九条组织机构。县上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金融、扶贫工作的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人行、县信用联社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移民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村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搞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主要职责县金融办: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政策宣传调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并存入专户;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管、审查复核和结算;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经费保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扶贫移民局(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政策宣传及调研;负责拟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材料;负责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向县信用联社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全面掌握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情况,搞好收集汇总、统计监测和效益分析;负责对报送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并报送县财政局复核;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人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政策宣传及调研、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负责全面掌握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情况,搞好统计监测和效益分析;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信用联社: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负责对扶贫小额贷款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及发放;负责对扶贫小额贷款进行管理、监测、检查,建立扶贫小额贷款台账,按季度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移民局)报送贷款发放和偿还情况,反馈相关信息;负责对贷款出现不良或损失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并采取措施清收,按规定承担催收及损失责任;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宣传、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协助信用(分)社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帮助指导贷款户选择发展项目,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协调服务;协助信用(分)社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催收等日常工作;负责将贷款户的贴息情况汇总后报送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移民局)审核确认;定期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相关情况;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村两委:负责组建村风险控制小组,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协助信用(分)社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帮助指导贷款户选择发展项目,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协调服务;配合信用(分)社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催收等日常工作;定期向所在乡镇报送本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相关情况;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帮扶单位和帮扶责任人负责帮助贫困户合理确定发展项目和贷款额度、期限,监督借款贫困户将贷款用于申请发展的项目。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县信用联社要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的监测、检查力度,及时识别和处置贷款风险,确保借款人规范使用扶贫小额贷款,不得改变贷款用途,保障贷款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乡镇和村风险控制小组要协助信用(分)社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的管理工作。县人行要协调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规模,做好信贷业务指导,并督促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第七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二条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由县目督办牵头,县财政局、扶贫移民局、金融办具体负责考核。第二十三条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帮扶单位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考核分值占乡镇和部门扶贫工作的30%。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不重视、工作推进不力,得分后5名的乡镇和部门由县纪检监察机构对其主要领导和班子进行约谈。对把扶贫小额信贷纳入重点工作,工作推进成效明显,得分前5名的乡镇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相关干部纳入优秀后备干部人选,优先提拔重用。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贷款申报程序、弄虚作假、推荐发放人情贷款以及违规使用贷款等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有违法犯罪情节的移交司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对评级授信工作不实,造成贫困户无法取得扶贫小额信贷或贷款出现风险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贷款实际用途与规划发展项目不一致的扶贫小额信贷,信用(分)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该贫困户评级授信资格。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四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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