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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77July31,2006关于MEPC.129(53)决议《MARPOL附则VI港口国控制指南》的信息通报各船公司、管理公司:为了给港口国在MARPOL附则VI检查中提供基本指南,确保港口国检查行为和对船舶、船上设备、船员的缺陷认定以及监控程序的一致性,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5年7月22日通过了MEPC.129(53)决议《MARPOL附则VI港口国控制指南》。为使船东、船舶管理公司了解上述决议的内容,现附上该决议的中、英文本以供参考。如中、英文有出入时,请以英文为准。附件一:MEPC.129(53)决议文本(中文)附件二:MEPC.129(53)决议文本(英文)中国船级社营运入级处Tel:+86-010-58112038Fax:+86-010-58112807Email:cd@ccs.org.cn1/1MEPC.129(53)决议2005年7月22日通过MARPOL附则VI港口国控制指南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根据国际公约第38(a)条,授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在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方面职能。还忆及根据1997年议定书对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修定,以后称(1997议定书),公约增加附则VI。注意到MARPOL附则VI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还注意到MARPOL公约第5和第6条,以及MARPOL附则VI第10和第11条规定,1997年议定书缔约国应遵守关于靠泊其港口的外国船提供控督程序。认识到需要提供港口国对MARPOL附则VI进行监督检查行为基本指南,并确保其检查行为一致性、对船舶、船上设备、船员的缺陷认定的一致性,以及适用的监督程序。审议了船旗国履约分委会第13次会议上制订的,MARPOL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草案。1通过了MARPOL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见本决议附件;2提请各国政府,施用上述的指南,进行MARPOL附则VI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并向本组织提供其实施情况;3同意日后,将指南作为经决议A.882(21)修订的决议A.787(19)《港口国监督程序》的修正案;附件MARPOL附则VI港口国控制指南第1章总则1.1本文件旨在为MARPOL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基本指南(以下简称为“附则”)和提供结合这些检查的行为,缺陷的认定和适用的监督程序。1.2MRPOL附则VI条文包括下列适用规定:.1所有400GT或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持有IAPP证书。400GT以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在各方面符合规定,可制订适当的替代措施;.2就NOx控制情况,适用于所有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那些仅用于应急目的柴油机除外),以及此日期之后进行“重大改装”(见附则中的相关定义)的柴油机;.3焚烧炉只有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才要符合相关的要求(附则附录IV),然而,焚烧材料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焚烧炉;以及.4当相关主管当局有具体规定时液货船蒸气散发控制系统才要求。1.3经决议A.882(21)修订的决议A.787(19)通过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第1章(总则)、第4章(违反行为和滞留)、第5章(报告要求)以及第6章(审查程序)同样适用本指南。第2章要求携带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2.1初次检查2.1.1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登船并向船长或负责高级船员介绍时,应检查下列文件:.1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第VI/6条),包括其附录1;.2每一适用柴油机,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NOx技术规则第2.2),包括其附录;.3每一适用柴油机的技术文件(NOx技术规则第2.3.6);.4每台柴油机的柴油机参数记录簿(NOx技术规则第6.2.3.3),表明符合VI/13条规定用于柴油机参数检查方法的措施;1根据MARPOL附则VI第6(2)条规定,对2005年5月19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05年5月19日之后的首次计划进干坞时,签发IAPP证书。对悬挂非MRPOL附则VI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不要求在上述规定日期后签发IAPP证书,应按本指南第3章规定处理。.5减少SOx散发的废气清洁系统或等效方法认可的有关文件(第VI/14(4),(b)或(c));.6燃油加油记录以及相关取样(第VI/18条);.72000年1月1日或之后船上安装的所有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副本(功率1500kW焚烧炉)(MEPC决议76(40)和MEPC决议93(45));以及.8船长或负责燃油加油操作的高级船员,在向船旗国政府送交的通知书,连同不符合燃油加油作业有关商业文件上给予记录。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应按附则的规定,确定船上设备建造和安装的日期,以确认本规则规定的适用情况。2.1.2作为初步检查,应通过验证证书正确填写、签署以及按规定完成检验,以确认IAPP证书的有效性2.1.3通过检查IAPP证书附录,PSCO可确定船舶设置何种防止空气污染设备。2.1.4如果证书和文件系有效的和适当的,PSCO根据对船舶的总体印象和目视观察,确认船舶按良好标准保养,PSCO应限于总体检查报告的缺陷(如有)。2.1.5如果燃油加油记录或按本附录第18条要求,对现在船上的油样不符合相关要求,船舶未收到加油操作者和燃油供应商要求跟踪的文件,船长或负责燃油加油操作的高级船员应在送交港口管辖的船旗国政府的通知书上予以记录。。船上应保留一份副本连同其他任何有效的商业记录,以便以后港口国监督详细审查。2.1.6然而,如果根据PSCO对船舶的总体印象和目视观察,有明显理由(见2.1.7)相信船舶或其设备状况与证书或记录所载严重不符,PSCO应进行更深入的检查。2.1.7“明显理由”进行更详细检查包括:.1附录要求的证书遗失或明显失效;.2附录要求的文件遗失或明显失效;.3缺失证书或文件规定的主要设备或装置;.4存在证书或文件没有规定的设备或装置;.5根据PSCO对船舶的总体印象和目视观察,证书或文件规定的设备或装置有明显的缺陷;.6信息或证据表明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有关防止空气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没有进行这种操作;.7船上加的和使用的燃油品质低于标准;或.8收到的报告或投诉信息,船舶状况低于标准。2.2更详细的检查2.2.1PSCO应验证:.1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有效的维护程序;以及.2没有蓄意散发消耗臭氧物质。2.2.2为验证安装的每台输出功率大于130kW柴油机系经主管机关按NOx技术规则规定认可,并经正确保养,PSCO尤其应注意下列:.1检查柴油机与EIAPP证书及其附录、技术文件以及轮机记录簿(如适当)应一致;.2检查柴油机规定的技术文件,验证对柴油机没有进行可能影响NOx排放、未经批准的改装;.3对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验证柴油机经重大改装,见VI/13定义,系经主管机关认可;以及.4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应急柴油机,仍然在用。2.2.3PSCO应检查船上燃油品质,确认其是否符合VI/14和VI/182条规定,同时考虑附件的附录IV。此外,PSCO应注意VI/14(6)规定的记录,以确定当船舶在SOx散发控制海域时其所使用燃油的硫含量,或按规定采用其他等效认可的设施。2.2.4如液货船,见第VI/2(12)条定义,如安装了根据VI/15条规定的蒸气收集系统,PSCO应验证蒸气收集系统是经主管机关考虑MSC/Circ.585的要求认可的(。2.2.5PSCO应验证当船在码头、港口或港湾内时,没有使用船上生活垃圾焚烧炉或油渣作为、锅炉或船舶发电装置的燃料(VI/16(5)条)。2.2.6PSCO应验证船上焚烧炉,如按VI/16(2)条要求,系经主管机关认可。对这些装置,应验证焚烧炉经正确保养。因此,PSCO应检查:.1船上的焚烧炉应包括船上焚烧炉证书;2应注意,如果燃油输送记录或VI/18规定的油样不符合相关要求,船长或船员应对此予以记录。如果是在1997议定书缔约国管辖的港口内进行燃油输送添加的,PSCO应向负责燃油供应商登记的有关当局报告不符合情况(VI/18(8)(a))。.2为限定在附件的附录IV规定的范围内操作船上焚烧炉,应提供操作手册;以及.3燃烧室烟道气流出口温度按规定进行监控。(VI/16(9)条)2.2.7如有明显理由,见2.1.7定义,PSCO可通过确认来审查操作程序:(编者注:“明显理由”应为2.1.7).1船长或船员熟悉消耗臭氧物质防止散发的程序;.2船长或船员熟悉柴油机按其技术文件操作和维护;.3船长或船员熟悉在SOx排放控制区内采取必要的燃油转换程序或等效措施;.4船长或船员熟悉垃圾筛选程序,以确保严禁垃圾没有被焚烧;.5船长或船员熟悉,,在附件的附录IV的限制范围内,根据VI/16(2)条要求,按操作手册操作船上焚烧炉;.6船长或船员熟悉,当船舶在MARPOL73/78的1997议定书缔约国管辖的易挥发有机混合物(VOCs)的排放规定港口或码头时,易挥发有机混合物(VOCs)的排放必须符合其规定,并且熟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蒸气收集系统的正确操作(当船舶是VI/2(12)定义液货船);以及.7船长或船员熟悉按燃油供应等各方面注意事项的加油程序,并按VI/18条要求提取油样。2.3滞留缺陷2.3.1当行使其职责时,PSCO应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船舶是否应滞留直至纠正任何查明的缺陷,还是这些缺陷没有理由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威胁允许其继续航行。作出此判断,PSCO应以附则中关于船舶结构、设备和操作等各方面的要求原则为指导;重要的是保护海运环境,同时,还应明确离开这些要求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不合理的危害。2.3.2为协助PSCO运用这些指南,下列记载性质严重的缺陷可导致船舶滞留:.1无有效的IAPP证书、EIAPP证书或技术文件∗;.2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上,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或柴油机不符合NOx技术规则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重大改装;.3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质量比大于4.5%。∗根据MARPOL附则VI之6(2)条规定,对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05年5月19日之后的首次计划进干坞时,签发IAPP证书。但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上述日期之后,对悬挂MARPOL附则VI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没有携带IAPP证书,应按本指南第3章规定处理。.4在SOx排放控制区内航行时不符合相关要求;.5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在船上的焚烧炉,不符合附件的附录IV的要求,或不符合本组织制订的船上焚烧炉标准(MEPC.76(40)和MEPC.93(45)决议);.6船长或船员不熟悉2.2.7确定的,关于防止空气污染设备操作的基本程序。第3章非附则缔约国船舶以及其他不要求携带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3.1由于中这类船舶没有要求持IAPP证书,PSCO应判断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是否为附则满意的要求。为此,PSCO应按MARPOL公约第5(4)条的规定,对于此类非缔约国的船舶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3.2其他所有方面,PSCO应按第2章的程序为指导,并确认不对船舶和船上人员构成威胁,也不对海洋环境构成不合理的危害。3.3如船舶具有IAPP证书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明,PSCO在评估船舶状况时可予采纳考虑此文件。***MEPC53/24/Add.1I:\MEPC\53\24-Add-1.docANNEX11RESOLUTIONMEPC.129(53)Adoptedon22July2005GUIDELINESFORPORTSTATECONTROLUNDERMARPOLANNEXVITHEMARINEENVIRONMENTPROTECTIONCOMMITTEE,RECALLINGArticle38(a)ofthe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concerningthefunctionsoftheMarineEnvironmentProtect
本文标题:《MARPOL 附则VI 港口国控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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