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编刑法各论2012年9月15日西安街头“保钓反日”绝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同类客体就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对公共性的判断能不能仅以危害行为直接作用对象的多少来区分?而应考虑危害行为在实施时所影响的范围。本章罪的构成特征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录(二)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部分犯罪也可由单位构成。(四)主观方面,有些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有些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其他犯罪产生的想象竞合关系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理原则:数罪并罚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11题)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5、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视频:失败的自杀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一)概念与构成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是财物以外的对象。目录1.在客观上必须有放火行为,且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谓放火就是引起公私财产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年龄)3.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将其作为危险犯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将目的物点燃,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既遂。但如果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以至点火未得逞的,则应视为放火罪未遂。既遂与未遂是否形成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点燃并危害公共安全说财物毁损说独立燃烧说点燃说视频:失败的自杀1、没有造成什么结果啊。2、辩称并不想损坏他人的房子。3、主观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就应定放火罪。反之,行为人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会有火灾发生,或已预见到会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失火罪。某村村民某乙在自留地里烧荒,到了中午就回家吃饭了,没想到起了大风,火势借风力蔓延;引起附近一座山被烧毁,造成重大损失。某乙构成何罪?如果由于失火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而任其燃烧的,失火行为就转化为放火行为。视频:死灰复燃1、火不是保洁员点的。2、火灾的发生不是在他烧火的地方,而是由于保洁员的搬动才使火灾的发生。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4.对于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及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案例1甲趁乙熟睡潜入乙家灌洒汽油,纵火焚烧,导致乙全家被烧死案例2甲杀死乙全家,又放火焚烧,导致乙家全部烧毁。泼洒汽油未点火,是否涉嫌放火罪山东省临沂市某区居民孙某因当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征用自己正使用的土地,与某铸造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虽然经过多次诉讼、协商等方式,仍未能解决,孙某觉得窝火,遂于2003年9月20日11时许,携带30公升汽油、铁舀子、打火机在铸造公司办公楼内,将10余公升汽油泼洒在一楼财务室、二楼楼道、一楼生产办公室,以及铸造公司负责人曹某兄弟身上,曹某兄弟俩跑到公司后院生产车间躲避,孙某便追到生产车间,后孙某在提着汽油寻找曹某兄弟时,在生产车间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注意本罪与特别罪的区别案(1)北京工艺美术厂有烧景泰蓝的锅炉。锅炉用液化气。专门建有一个液化气站,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有专门的规章。有一次灌气的时候,值班人员擅离岗位,导致液化气外溢,把整个厂烧掉了。从后果上看都是火灾,从主观上看都是过失。区别的要点就是发生在特定的危险品管理、使用、运输的过程中,因为违反这些特定的规定而过失导致火灾的,所以是危险物品肇事罪。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其他危险方法”的内涵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一些方法。2.严格“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必须要达到危及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3.关于本罪的罪名按照司法解释,不管用何种其他危险方法,罪名都统一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条)4.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1)按照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五个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五个故意犯罪的区别:1.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五个故意犯罪是危险犯,五个过失犯罪是结果犯。2.罪过形式不同3.刑事责任年龄不同4.法定刑不同“破坏工具设施类”犯罪刑法116—119条及124条都是对特定对象的规定。主要涉及: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及公共电信设施等。“破坏工具设施类”犯罪1.既遂的认定故意危险过失严重后果2.犯罪对象的特殊性(1)犯罪对象特定(2)对象正在使用中(涉及公共安全)。(3)对象被破坏的部位必须危及公共安全。3.罪数的确定以放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上述特定设备、设施的,适用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理,即按照有关破坏特定设备、设施等犯罪处理。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基本构成特征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破坏其他交通工具(马车、三轮车、摩托车、拖拉机等)能否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1)要有破坏的行为;(2)破坏的程度━━必须是达到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的程度。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A.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正在使用”既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经过检修,已交付而待命运行的交通工具;B.看破坏的手段和部位:是否足以影响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要件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和交付使用后暂时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其他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讨论1:破坏正在进行检修的、尚未出厂的半成品、待售商品的交通工具讨论2:破坏拖拉机、货运工程车辆、摩托车的讨论3:破坏制动装置破坏照明灯具的讨论4:将客车车轮全部卸掉被告人卢毅伟,男,42岁,某公司职工。被告人吕杰荣,男,40岁,某厂工人。卢毅伟与本公司汽车驾驶员苟某素有矛盾,为报复苟某,卢毅伟伺机破坏苟某驾驶的汽车。1999年10月16日,卢毅伟得知苟某“明天出车”;当晚8时许,卢毅伟约吕杰荣携带白砂糖到其家,然后将自己的“破坏计划”告诉吕杰荣,并希望吕与其“合作”。吕杰荣表示同意。当夜10时许,二被告人来到卢毅伟所在公司,由卢毅伟将停放在公司院内的“长江”牌厢式货车(苟某驾驶)的发动机盖打开,吕杰荣随后把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二被告人又各拌断一根雨剧器,接着卢毅伟弯腰找刹车油管,并向吕杰荣索取钢丝钳,吕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钢丝钳递给卢,卢毅伟剪断刹车油管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次日,苟某在出车前检查时发现汽车已遭破坏,幸免遇险。后经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问:请问卢毅伟、吕杰荣二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3、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主要看盗窃行为、故意毁坏行为是否危及交通运输的安全,即是否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条)基本问题:1.《刑法修正案(三)》将120条修改为:(1)第1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法定刑提高)(2)在120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资助恐怖活动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加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何谓恐怖组织?国际上曾将恐怖组织定义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恐怖组织特征是①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②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③具有严密的组织性;④具有一定的稳定性;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恐怖组织与刑法中的其他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区别:后者一般不实施恐怖活动,也不以其为目的。★领导或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如何处理?(数罪并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本罪的共同犯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刑法将后者规定为独立罪名,因而尽管“资助”行为本质上是对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帮助,但不按共犯论处。但行为
本文标题:危害公共安全罪.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002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