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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4、《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行政许可方式:发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行政许可条件:德州市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材料:1、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1份;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1份;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第一类项目)(复印件)1份;4、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第三类项目)(复印件)1份;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类项目)(复印件)1份;6、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1份;8、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1份;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6份;10、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第三类项目)1份;11、化工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正式文件)1份;12、相关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13、正式劳动合同1份;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第二、三类项目)1份;15、其他。办理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提交材料,由县(市、区)安监局向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初审,材料初审合格者,予以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依据申报材料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进行现场核查,组织评审;4、审查合格后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的意见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及公示网站:办理地址: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电话:2236715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公示网站:德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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