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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导读]探讨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相关问题。摘要:探讨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相关问题。关键词:危险房屋;鉴定;标准1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促进城市危旧房屋的改造,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不少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20世纪50年代甚至解放前建造的砖木或简易结构房屋,这些房屋经过几十年的风雨剥蚀和各种自然的、人为的损坏,绝大部分已沦为危险房屋。通过对这些房屋实施安全管理与鉴定,可以尽早的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同时能查清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情况和分部状况,促进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有计划、有重点的翻建、改造。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二是防灾和减灾。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突发事故的侵袭后,房屋的结构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破坏,通过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来确定房屋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继续使用,另一方面,加强房屋的日常鉴定与管理,可以及时维护、加固已损坏房屋,保持房屋预定地抵御突发灾害的能力,从而降低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等给房屋造成的破坏或人员财产损失,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三是对原有房屋的加层、扩建、改建等进行安全性鉴定。任何一栋房屋都是根据其预定的使用功能进行科学的设计、建造的,改变现有房屋的结构,加层、扩改建或加大荷载,必然会导致原有结构构件受力性能的改变,甚至会丧失结构稳定性而破坏,由此引发的塌房事故也有发生。因此对原有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定、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以确定是否适合改造或具备改造条件,并通过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则可以避免倒塌事故的发生。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四是对拆改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进行安全性审定。使大量的、经常发生的破坏性装修得到遏制,起到保护房屋住用安全和社会安定的作用。近年来各类房屋拆改结构,改变用途为商办企业的逐渐增多,居民住房二次装修中拆改结构,盲目加大使用荷载的更加普遍,由此引发的事故及纠纷也日益增多。发挥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按规定对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严格审定,从而保证房屋装饰装修后的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五是司法仲裁鉴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大量公、私房兴建或装修、改扩建施工中,出现了不少相互影响甚至造成损失而引起的房屋纠纷。法院或其他仲裁、行政机关等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损坏原因及程度、是否构成危房等进行鉴定,为司法裁决提供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工作,为维护正当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2房屋安全使用中,所有权人、使用人的责任2.1房屋所有权人是其房屋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是:(1)正确维护和安全使用房屋;(2)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3)在房屋出现危险迹象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4)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2.2房屋使用人承担责任是:(1)正确使用房屋,协助所有权人定期检查,及时维护;(2)若需对房屋更改使用用途或改变结构,加大荷载使用时,必需事先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后,按处理意见实施。(3)发现房屋出现危险迹象时,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直接委托鉴定;(4)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危险的承担赔偿责任,阻碍所有权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什么情况下房屋需委托安全鉴定房屋投入使用后,有形无形的损伤无时不在发生,要管理好使用好房屋,合理延长其使用寿命,应对房屋进行适时科学地维护,其依据必然要来自于对房屋质量和使用现状的科学鉴定。一般来说,当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主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安全鉴定:(1)使用年久、失修失养、材质老化;(2)构件有异常变形、开裂或脱落等;(3)改变原设计用途、加层加载或更改结构等;(4)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使用荷载;(5)相邻建筑物的施工有影响;(6)毗邻房屋出现损坏,产权双方对致损原因有异议;(7)出现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局部或整体倒塌的异常迹象;(8)遭受自然灾害(水灾、地震、龙卷风、泥石流等)、火灾或其它事故的影响而受损;(9)法律、法规规定需作安全鉴定。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数学模糊评判的问题4.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n25-99)(以下简称《危标》)采用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和房屋整体三层次四等级的模糊综合评判方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由于模糊数学对事物的模糊判别中不需要建立分析对象的具体力学模型,会不可避免地遗漏很多重要信息,在房屋危险性鉴定时将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错误。《危标》对于整幢房屋的评判是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的。《危标》将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并通过专家征询和鉴定实践确定出其权重分别为0.3、0.6和0.1。再由前面得到的房屋组成部分对各等级的隶属度构成单因素综合评判矩阵,按模糊算子M(∧,∨)算出整个房屋对各等级的隶属度,最后根据最大隶属原则判定房屋的等级状况。《危标》对整幢房屋评判时采用模糊算子M(∧,∨)和最大隶属度原则的评判模型,取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为定权值(0.3。0.6,0.1)。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的作用是不相上下的,不管是在《工标》中还是在《民标》中,这两者对房屋安全影响的地位都是相近的。《危标》中却将其权重比恒定为0.3:0.6,过于低估了前者的重要性。上述数学评判模型在各个领域中应用颇广但也普遍存在争议,对房屋危险性鉴定能否全面真实的反映其等级状况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4.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评判模型的改进方案:为了更好地解决于《危标》上述问题,减少误判的发生,通常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从数学上改进现有模型,更充分利用已有信息作出全面、合理的判断;其二,从房屋的传力机制上增加提取信息的渠道,补充新的信息,以期得到更优越的符合房屋危险性鉴定要求的评定结果。调整权重:若保持《危标》现有模型,即按模糊算子M(∧,∨)算出整个房屋对各等级的隶属度,然后根据最大隶属原则判定房屋的等级状况的模型,为使评判结果不会完全由主因素的等级决定,则需对各房屋组成部分权重和各等级隶属函数的构成加以调整。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的作用是不相上下的。在《工标》中两者共同组成承重结构系统,并且在承重结构系统的传力树中两者地位相同,均为基本结构件,在《民标》中,这两者虽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子单元,但均为鉴定单元的主要组成部分,对鉴定单元等级评定有着几乎同等的作用。可见,不管是在《工标》中还是在《民标》中,这两者对房屋安全影响的地位都是相近的。《危标》中却将其权重比恒定为0.3:0.6,过于低估了前者的重要性。建议将其权重比调整为0.4:0.5或更接近一点比如0.45:0.45,这种调整从传力机制来说显然是合理的,但能否解决上述问题,且需再作分析。如果对房屋的某一组成部分来说隶属函数要求归一化,并且其均只跨越两个等级,设单因素评判矩阵中主因素对各等级的最大隶属度值,此情况下评定结果都完全由主因素的等级决定。所以上述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的权重比调整为0.4:0.5丝毫不能改善评定结果的合理性。当调整为0.45:0.45时,将有两个主因素,评定结果将由这二者(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共同决定,不足的是,若按最大隶属度原则来处理评判指标,总会发生评判失效的问题,因为此时评判结果中至少有两个相同的最大分量。
本文标题: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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