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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二)C类:1、C1级系指铁路罐车;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三)D类: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1、GB1:燃气管道;2、GB2:热力管道。(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第五条对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第六条《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第七条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第八条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第九条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第十条取得A类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第十二条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四、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五、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六、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七、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八、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一、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或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二、设计D类压力容器或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三、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上述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术语和缩写。二、质量方针。三、质量体系:(一)设计组织机构;(二)各级设计人员;(三)设计、校准、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四、设计控制:(一)总则;(二)工作程序;(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四)材料代用;(五)设计修改;(六)设计审核修改单。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六、设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一、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二、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三、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四、设计工作程序;五、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六、设计文件的签署;七、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八、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九、设计文件的管理;十、设计文件的更改;十一、设计文件的复用;十二、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十三、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申请A1级、A2级、A3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D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具备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申请C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格;申请SAD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A类设计资格。申请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第十九条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二、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一)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专业知识;(二)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三)熟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三、审核人员:(一)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三)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四、校核人员:(一)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二)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管道或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三)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历;(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五、设计人员:(一)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二)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三)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四)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第二十条下列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一、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二、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三、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四、与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其他单位。第三章审查机构第二十一条凡从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或设计审批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审查机构,必须在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的职责:一、根据委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二、负责组织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三、协助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完成对设计单位的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四、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其负责人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地开展工作;二、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设计单位之外;三、应具有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审查人员;四、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体系;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迅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六、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七、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查或培训考核业绩。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设计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申请文件;法人证书、办公地点证明;审查机构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目录;与审查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录。第二十五条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审查机构的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函,明确备案同意的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并定期公布备案的审查机构名单。第四章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第一节申请、受理第二十八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申请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
本文标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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