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或者说风险是指在客观条件下,特定时期内某一事件其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变动程度。风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条件,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时促使损失增加或扩大的条件。风险事故: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损失: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风险单位:风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企业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风险管理:指社会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算和分析,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技术,以最小的经济代价达到最大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可保风险: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保险:是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合同。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社会管理功能: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额保险: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一种保险。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费: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这一约定时间就成为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中止:亦称失效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断。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的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保证: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和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代位追偿: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委付: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求偿。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可以算作十足投保;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则认为完全没有投保。保险监管: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从国家、社会、保险行业、保险企业自身等各个层次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险企业的经营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等目标的实现保险投资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财务责任的能力。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队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实际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非现场监管是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现场检查监管:是由金融监管当局派人进入金融机构,通过查阅各类财务报表、文件档案、原始凭证和规章制度等资料,核实、检查和评价金融机构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性。保险市场的概念狭义的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广义的保险市场是指所有实现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商品价格是保险费率,由保险市场的供求所决定。它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价格的标准。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纯费率,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间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之间的比率。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生命表:在人口学中,又称“死亡表”和寿命表,是对相当数量的人口自出生(或一定年龄)开始,直至这些人口全部去世为止的生存与死亡记录。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第九章保险营销是指保险产品推销和对客户提供服务,通过各种沟通手段挖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使投保人接受保险商品、从中获得风险保障服务的最大满足过程。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保险标的的各项信息,在全面掌握的、核实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承保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保险理赔即处理保险赔案,是指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针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赔付的行为和过程。保险防灾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一起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直接营销渠道亦称直销制,是指保险公司在各区域设置有自己的服务机构网络,由保险公司的外勤员工直接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不需要依靠任何保险中介人,没有增加任何中间环节,由起点直达终点。间接营销渠道亦称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等中介人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从销售的起点到达终点过程中,需经过若干中间环节。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网络保险是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权变更、续期缴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保险基金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道德风险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逆向选择”应该定义为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风险单位又称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协议,对每个风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当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个别风险单位的赔款超过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的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事故超赔再保险是指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当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多个风险单位的总赔款超过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的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临时再保险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是临时议定的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目标,对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险种给予一定保护扶持和引导而实施的保险。广义的政策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别,狭义的政策保险仅指经济政策保险农业保险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对劳动者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特定社会经济风险,暂时或永远失去工资收入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经济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政府通过立法制度安排,以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为基础,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政府负责建立专门的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约定的疾病、伤残、年老、死亡等保险事故或事件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或事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
本文标题:保险名词解释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030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