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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团场农业职工身份界定的调研与思考摘要:团场农业职工是兵团职工队伍的主体和屯垦戍边队伍的基础。科学合理界定团场农业职工身份是规范团场职工队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纪律严明、诚实守信的职工队伍的基本要求。关键词:团场农业职工;身份界定;思考一、兵团团场农业劳动力资源相对富裕团场人口占兵团人口的73.29%,团场劳动力资源84万人,团场从业人员占全兵团的71.47%。团场从业人员的3次产业构成为88.7:2.6:8.8,呈现出一三二的结构。近年来,兵团全面落实和扎实推进职工减负增收政策,团场承包土地的积极性提高,团场(特别是腹心团场)人地矛盾问题逐渐显露,劳动力资源相对富裕趋势。在调研团场中除边境六十七团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人均占有量较高,其他团场都出现人多地少现象(见表1)。二、团场农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一)在册农业职工及其管理团场在册农业承包职工,包括签订了劳动合同,又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5大保险的人员,有职工身份地,享受减负政策。如七十团身份地为22亩,亩均缴费193元。其中,三连在册占农业从业人员78%;十连比重达56.8%,在岗比率89.4%。六十七团身份地40亩,亩均缴费108元(自身受益的五保三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中,三连在册比重达86.9%,全部在岗;六连比重达86.8%,全部在岗%。五师九十团身份地为40亩,亩均缴纳25公斤棉花,实名制管理。调研的二连在册农业职工比重为65%,全部在岗。三师四十一团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册全部在岗(见表2)。(二)团场扩面农业职工及其管理扩面是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扩面职工主体是老职工子女,均为本连落户人员。一般建有档案,但无招录手续,不签劳动合同。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不同于在册职工,按个体费率缴纳,不享受工伤失业等保险。也有个人交不起医保的,只交养老金的。子女医疗、上学等方面与在册职工待遇一致。扩面职工承包的是租赁经营地,亩均缴费高于身份地,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同时,不享受减负优惠政策。调研的七十团扩面职工亩均缴费250元。三连扩面职工62人,占农业从业人员20.7%,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下,其中老职工子女占90%,有20人只缴养老金。十连扩面职工103人,占农业从业人员31.1%,不缴纳医保等保险(见表3)(三)团场非职工租赁经营的从业人员及其管理团场非职工承包土地的人员,只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亩均缴费高于身份地。养老及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纳,不享受减负政策优惠。如七十团非职工租赁经营土地为本地户籍个体承包户,三连有4人,占农业从业人员的1.3%;十连有40人,占农业从业人员的占12.1%。六十七团三连有34名,占农业从业人员12.1%,承包3千多亩经营地,主要是其他团场人员。六连租赁承包在面积达11800亩,人均300亩,主要是团场以外人员。九十团二连有55人是在册职工配偶,7人是个体户承包者,合计占农业从业人员的35.0%(见表4)。(四)团场土地流转基本情况及其管理七十团十连承包土地有20人因在外地工作或者居住,有的长年在内地城市,每年回来签一次承包合同,再将土地转包出去。由承包户与流转户自主签订有关双方权利义务转包合同。六十七团六连在册在岗职工18人,没钱交清承包土地的生产费用,将土地交给连队再流转3601亩,主要流转给团内外连的、外县外团等非职工。承包户则给别人打工,正常年份比承包土地收入低。连队与流转户建立了土地租赁经营关系。实名制管理团场没有土地流转现象。三、目前团场农业职工身份界定的困惑(一)团场连队的农业劳动用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兵团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团场用工制度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真正落实了团场用工自主权;改变了团场职工身份,变国家职工为团场职工;打破了团场用工终身制,团场和职工都有选择权;团场劳动力市场初具规模。同时随着团场农业用工形式趋于多样化,团场劳动关系复杂化:一是有与团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在册在岗职工;二是有与团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或者仅参加养老保险,有事实劳动关系者的,多为扩面职工;三是与团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自愿参加社保的个体承包户;四是团场发包流转土地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者,并形成“一地二主”的现象;五是在册在岗职工长期雇佣劳动力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六是在册不在岗由雇工履行承包合同,也形成“一地二主”的现象,很容易导致雇工追溯团场责任,最终损害团场利益;七是团场国有工交建商企业改制、重组转岗分流到农业连队,保留职工身份,不承包土地,签有劳动合同,建有职工档案。(二)对团场农业职工身份界定不确定、不统一1、统计部门与劳动部门对团场农业职工的界定不一致。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方法制度要求,统计“在岗职工”队伍指标;劳动部门按照劳动用工管理需要,统计“参保职工”队伍指标。随着兵团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目前实施的劳动统计制度无法满足各级党政及部门管理需要,面临诸多不适应方面。2、基层对“团场农业职工”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不明确。部分被调研连队以农业从业人员界定农业职工;有认为就是农业从业人员;有认为是农业在岗职工,包括: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流转地承包合同的在岗从业人员;部分认为应按劳动关系(包括与团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来界定;有认为界定的最小口径就是参保职工;甚至还认为就是农业劳动力资源等等,各种认识不一。调研座谈会中,团场领导干部普遍同意团场农业职工的身份界定应当同时具备户口在团场、办理了正式招录手续、与团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并与团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时,基层普遍反映,应当尽快明确界定“团场农业职工”的概念和范围,以有利于团场劳动用工管理。四、改革团场农业职工身份界定方法,稳定团场职工队伍的对策建议(一)关于“职工”的法律界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职工”的定义。在《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的法律定义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且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职工仅指各类企业的职工;广义的职工,还包括个体工商户所雇用的帮工、雇工。(二)科学界定团场农业职工身份的建议团场是兵团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基础和载体,不仅具有发展经济的企业属性,还具有增进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巩固西北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作用。而这种作用体现在团场每一位职工身上。因此,界定团场农业职工身份,既要符合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又要体现兵团特殊管理体制的实际,满足兵团屯垦戍边的特殊使命的需要。因此,团场农业职工身份界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凡经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招收、录用、登记手续,或按国家政策规定从外单位调入、毕业分配、从部队转业或复员安置到团场工作的;对户口在团场内,与团场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团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团场为其分配承包土,并在岗的;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交纳“五保三费”的。这样界定团场农业职工,团场和农业职工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形式明确,符合兵团特殊管理体制和特殊使命的要求。一是团场根据农业用工需要,通过招录手续,合理确定职工的政治、文化、劳动技能素质及年龄要求,能保障团场农业职工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确保“数量足够”于发挥兵团现代农业优势和保障维稳戍边动员力量。二能有机衔接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劳动合同确定团场与农业职工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队伍的“相对稳定”。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规范团场农业职工的生产、经营与管理行为,有助于保障团场农业职工队伍的“纪律严明”、“诚实守信”。三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五保三费”,是团场农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实施团场农业职工实名制管理团场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加大对在册不在岗职工的安置和清理力度,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招录农业职工必须按照“个人申请-团场初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档案-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程序,确定其职工身份。(四)规范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团场基本经营制度核心就是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首先要保持承包土地长期固定政策的稳定性,切实维护承包职工家庭的土地承包权。同时要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目前,在团场以各种形式流转的承包耕地在耕地总面积中占有一定比重。建立合理的承包土地流转机制,明确土地租赁经营有关团场与租赁土地人员权责,避免形成“一地二主”现象。(五)加强团场农业职工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招聘管理制度,严把入口关;根据农业生产和经营特点,制定劳动定额,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和职工考勤、考绩等劳动管理制度;加强职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建;要建立完善职工奖惩条例;五是要加强团场农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参考文献:本文出自:毕业论文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年鉴(2008)[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2、兵团第二次全国农普办公室,兵团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8)[J].新疆农垦经济,2008(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Z].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Z].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Z].
本文标题:关于兵团团场农业职工身份界定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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