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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与行政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南宁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南宁市建设委员支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建[2007]58号)的指示精神,结合我会的实际,为顺利进行脱钩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脱钩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由协会会长杨荣负责指导脱钩工作,常务副会长兼副秘书长马西西督促检查,秘书处具体实施。二、脱钩内容(一)机构分设。按2006年工作计划我协会已于2006年4月27日完成办公场所的设置和变更备案工作,实现独立办公,现协会地址设在广西南宁市亭洪路商业30栋30-59号(三楼)。(二)人员分离。按通知要求“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的(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属于脱钩范围,因此以下人员需辞去所兼任的协会职务:名誉会长梁文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副会长兼常务理事吴晓广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常务理事黄赞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建管科科长常务理事马邕坚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安监科科长常务理事唐国荣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常务理事刘坚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三)财务分开。我会自2004年12月21日成立后即按协会章程建立《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并设立独立账号(户名: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帐户:210211200930006885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2琅东支行),独立实行财务管理。(四)财产分清。按照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区民间组织年度报告财务收支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会协[2005]14号)和《印发〈关于做好我区民间组织年度报告财务收支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桂会协[2006]15号)依法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通过了南宁市民政局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的年度检查。协会财产产权清晰,与行政职能部门没有财务往来,也不存在使用国有资产。(五)职能分明。我协会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没有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承担政府依法移交的应当或可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依法行使政府委托的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三、脱钩工作实施计划(一)2007年9月7日前组织完成我会第二届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候选人)等征求意见的收集及整理工作。通过征求会员意见,拟定第二届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名单。(二)2007年9月13日召开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修订稿),审议通过新会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第二届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三)2007年9月18日前完成脱钩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10月31日前到南宁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完善变更备案手续。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3附件二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nningAssociationofEngineeringConsultants英文缩写为:NAEC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南宁市依法从事工程建设咨询监理业务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监理企业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发展,沟通政府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为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和登记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广西南宁市亭洪路商业30栋30-59号(三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基本业务:(一)研究和探讨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及工作方法;4(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大力推动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三)宣传贯彻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四)组织交流推广建设监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推动行业自律,开展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建设监理业务研讨及培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专题讲座;(五)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业内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六)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七)组织评选和表彰在建设监理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推行行业自律准则;(八)协助会员做好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九)承办政府交办的事项,承担会员单位和其它协会要求协办的工作;(十)建立发展与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监理业务有关的交流合作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第八条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凡经政府资质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合法在南宁市经营建设咨询监理等相关业务,在经营中遵守法规法纪,维护职业道德,5履行合同职责,保护客户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建设咨询监理企业和中介代理咨询机构,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经批准成为本协会正式单位会员。(二)从事专业监理工作或咨询工作三年以上,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咨询资格证书的个人,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可申请参加本协会,经批准成为本协会正式个人会员。(三)在建设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理人员、管理人员或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以及任何关心、支持、热爱建设监理事业并拥护本协会章程的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协会组织、集团和咨询机构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可应邀请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名誉会员不交纳会费。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办理入会登记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和协会章程一份。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议案有表决权。(四)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五)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6(二)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在每年的一季度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第十二条自愿退会的会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一年及以上,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有权将其予以除名。第十三条不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或严重损害协会的利益和声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上报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届三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1.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或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讨论代表大会议题,并做出决议。5.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6.决定协会重大变更或终止。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召开并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7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宁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同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一)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负责起草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二)组织选举协会会长1人、副会长6人。并在副会长的人选中,由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1人。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任期时,理事会应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常务理事填补空位。增补人员任期到下届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对内部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决定有关负责人人选。(七)决定副秘书长1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管理协会财产。(九)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8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9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协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二)有关方面的资助,团体或个人的赠款。(三)协会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兴办10经济实体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经费主要用途:(一)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二)协会所需的办公费用。(三)对有突出贡献的监理人员、单位奖励。(四)其它支出。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本协会获得的经济收入用于发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业和协会的日常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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