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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牌1博联教育网址:个条文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0条、第158条、第159条、第266条、第341条、第312条、刑诉法第79条第3款、第254条第5款、第257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的解释),博联教育认为,这对北师大法学考研和法硕考研的影响重大。北师大法学考研的学生都知道,每年考研的政治里面都考时政。今天博联教育就告诉大家,北师大法学考研或者法硕考研中,也会有“时政”的题目。早在2011年博联教育的崔学勇老师就做过一个讲座,讲解北师大法学考研的命题规律。今天小编摘取讲座内容的一部分,和大家共享。【尽管讲座是在2011年讲的,但是,讲座所得出的结论对今天的考研仍然意义重大!】下面是讲座的部分内容:北师大法学考研的一个特点就是:贴近热点。“(一)刑法修正案07年为什么考“洗钱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认定”一题,因为它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罪名。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三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同理,08年考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罪名,是把犯罪主体给扩大了,不限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又如,2010年,考察的“逃税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是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增加的罪名。在2010年考研之前,博联教育的崔老师专门做了一个讲座—《分析历年的考试规律》,当时说“刑法修正案(六)连续考了三年了,07、08、09年都有题目涉及到,那么,2010年还会不会考刑法修正案(六)了?不会。因为刑法修正案七还没有考,怎么可能考刑法修正(六)呢?2010年考试的学生,一定要注意了:修正案七增加或者修改的罪名必须看。”结果是2010年刑法专业课考研考了“逃税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是刑法修正案(七)涉及到的罪名。我们明白了这一个命题规律,就知道了2012年的考研会侧重考察刑法修正案(八)。热点问题和是与刑法修正案有密切关系的。(二)当时的典型案件贴近热点是不是就是与刑法修正案有关系的罪名呢?不一定,比如说,09年考过“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为何?一是因为盗窃罪和侵占罪是重点罪名,另一方面,大家回想一下,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牌2博联教育网址:年有一个很有名的案子——许霆案。许霆应该定盗窃罪还是定侵占罪,在当时就争论不休。再如2010年考的一个论述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与当时的一些涉黑案件有关。可见热点问题是与当时的典型案件分不开的。(三)最新的刑法解释再看2010年的一道题目,简答“自首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热点的体现。2009年3月份出台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正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一些规定。98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09年解释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98年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09年的解释规定,“(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可见热点问题和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有关系。(四)学术会议我们再看,09年为什么考“交通肇事罪和特征及其认定”?08年的刑法学年会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交通肇事罪。这说明热点问题还与当前的一些学术会议有关。在10年考研之前,我在做《分析专业课考试规律》讲座的时候,一讲到这里,很多同学就高兴了。有同学说,我知道今年(2010年)大题考什么了,“考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当时是热点,四川、南京以及全国各地,都发生了很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且北师大也举办过专门的这方面的讲座,最高法院针对当前的情况,也一直想出台一部新的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确实,交通肇事是热点问题。但是,会不会考呢?等我们一起看完下面一个命题规律再谈论此问题。······”可见,法学考研和法硕考研也要关心“时政”。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10个条文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0条、第158条、第159条、第266条、第341条、第312条、刑诉法第79条第3款、第254条第5款、第257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的解释),这对法学考研和法硕考研的影响重大。“单位犯罪”“逮捕”“暂予监外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应该重点掌握,这些知识点很可能成为明年的考点。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牌3博联教育网址: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0条、第158条、第159条、第266条、第341条、第312条、刑诉法第79条第3款、第254条第5款、第257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的解释发布日期:2014年05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予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现予公告。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牌4博联教育网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现予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现予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牌5博联教育网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现予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现予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博联教育,法律类、公安类专业课考试辅导第一品牌6博联教育网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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