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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一、办理《光荣证》的条件(一)领证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1、依法登记结婚;2、本市户籍;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二)换证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光荣证》按照规定换领本市的《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条件的限制。(三)补证2《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可以按照规定补办《光荣证》。二、办理《光荣证》的程序申领《光荣证》、换领《光荣证》、补办《光荣证》,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办理《光荣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一)领证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子女的户籍证明;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光荣证》申领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二)换证申请换领《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换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4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子女的户籍证明;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7、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光荣证》。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光荣证》换领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三)补证申请补领《光荣证》时,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4、《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5、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本文标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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