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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零售药店“价格监管难”题之我见衡阳县服务价格股杨煌在新医改方案中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的政策后,零售药店曾经风靡一时的平价概念已经一复不存在。由于与医疗机构的竞争地位不对等,零售药店不得不忍痛失去基本药物的大部分市场。经营者为追求其利润,药店与药店之间造成恶性竞争,导致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价格合法权益,老百姓的价格投诉举报逐日增加,因此,加强零售药店的价格监管,是我们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针对目前我县零售药店的基本状况,并结合自己在工作的一些实际情况谈几点体会:一、目前全县零售药店基本状况据不完全统计,我县截止到目前共有零售药店116家,其中县城26家,乡镇90家。医保定点药店45家,非医保定点药店71家。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近50%,随着县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预计零售药店还会有所增加。零售药店主要经营的范围有: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及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药品品种总计有200到2000个品种不等。药店面积最大的有1000余平方米,最小的只有50平方米。据初步调查,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学历高中以上的占70%,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占20%。其中取得执业药师以上专业职称的有26人,专业素质较高。而且有些零售药店不定期开展各类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以便更好的为顾客服务。二、零售药店实施价格监管存在的问题1、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淡薄,药品品明码标价不规范。近年来,我们对零售药店的价格检查中发现,一些经营者对国家的有关价格管理政策知之甚少,或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主动了解相关的价格政策规定,忽略了执行国家定价目录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规定,而是执行统一差价率。在明码标价时,一是只标药名和价格,漏标产地和规格,给消费者造成错觉,产生大量的价格纠纷。二是药品价格变动时,没有及时调整标价,造成一种药品,两种价格。三是药品明码标价随意,有的是用电脑打印标价签标价,有的是用手写在标价签上标价而且字迹模糊不清,标价很随意。2、价格监管中缺乏强力有效的管理机制,经营者缺乏危机感。在对零售药店的价格监管中,药店经营者有的对我们的价格检查不屑一顾,认为药监部门有对违规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权利,医保中心有对医保定点药店取消定点资格的权利,质检部门有随时抽样检查和带走药品的权利。而认为价格部门只是一个价格检查,而且现在除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外,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调节,我们价格监管缺乏强制手段,对价格违法经营者缺乏威慑力,使经营者对遵守价格政策的重要性和经营中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更不会担心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而遭到严厉处罚。3、价格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还不够科学。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价格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较为传统,主要是市场巡查,现场走访,询问效率不高,新的手段方法还不多。特别是我们基层物价部门,介于当前的人力和物力,价格监管力量不足,在价格检查监督检查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监管人员数量,监督检查设备上不足,专业知识的缺乏,特别是对乡镇零售药店价格监管这一块,基本上是一片空白,价格违法行为难以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与查处。4、医保定点药店审批程序中缺失价格部门审查环节,价格监管滞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中没有提出如何实施价格监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进行医保定点资格审查时,也没有对申请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监管部门如何参与监审未做出具体规定。文件中忽略了价格监管的指令性规定,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也没有具体的约定责任,价格违法在药品经营中显得微不足道,这就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价格监管中处于从属的被动地位,价格执法缺乏可操作性。不足以让经营者畏惧,不会影响经营者医保定点药店的经营许可。三、对零售药店实施价格监管的几点建议1、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经营者责任意识。加大药品价格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价格法宣传月”、“明码标价月”等活动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加强对药店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政策宣传引导,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使经营者加强自我价格约束力,强化自律、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让其以“服务大众”为中心,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保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2、加强医保零售药店价格监管,严格资格审查关。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监管,价格监管部门首先应主动与定点药店管理审批的劳动部门加强联系,力争在审查程序中增添“价格部门审查意见”并出具“无价格违法行为”的证明,其次是严格履行职能,切实把好价格审查关。检查人员要实地查看明码标价及价格执行情况,杜绝不遵守价格政策的经营者纳入医保定点药店行列。对查实确有价格违纪行为的经营者要及时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视其情节严重情况,建议暂缓或取消其定点药店的资格。3、价格监管经常化。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零售药店的价格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重点是明码标价的检查,不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目前零售药店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不尽规范,价格欺诈、低价倾销、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呈多发态势,特别是要对省物价局公布的10种市场价格违法行为新的表现形式实行价格监管,严厉查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价格违法行为,避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4、完善价格监管政策规定,加强部门监管合作。根据目前药品市场经营状况,应在《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框架下,由政府尽快制定涵盖价格、质量监督、药监、劳动保障、等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便于部门联手监管的文件规定,对药品价格管理作出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药品经营行业的管理、营造稳定有序的药品市场价格环境,落实党中央“切实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造福人民群众。5、逐步推进零售药店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引入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价格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药店诚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完善服务。建立零售药店价格诚信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的价格诚信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经营者的诚信情况进行考评打分,对诚信情况好的零售药店参加“价格信得过单位”、“价格诚信建设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12358”投诉举报电话信息作用,及时发现价格违法线索,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倡导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政府对老百姓“病有所医”的承诺落到实处
本文标题:加强零售药店价格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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