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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色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中办、国办印发《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红色旅游稳步发展,各项规划目标基本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推动红色旅游发展中,各地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充分发挥先进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红色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经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并拟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各地要按照《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认真做好评选工作,并于3月25日前将推荐评选名单和简要事迹材料及时报送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特此通知。联系人:张岩01065201620徐志松01065201633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所在地的省、市、县党政机关;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开展红色旅游工作突出的其他工作机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所在地的省市县党政机关、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其红色旅游景区的在职干部职工、旅行社经营人员以及从事红色旅游研究、宣传推广工作的相关人员。(二)表彰名额按照鼓励先进、统筹兼顾、侧重基层的原则进行名额分配,计划表彰100个左右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100名左右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各地红色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审定上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中,基层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不低于70%。二、评选条件(一)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非景区单位: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红色旅游。加强红色旅游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红色旅游协调(领导)机构,有专门协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开展红色旅游工作;2、制定出台一系列鼓励红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一整套红色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其发展成绩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3、编制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注重按照旅游业发展规律开展红色旅游工作。大力培育红色旅游市场主体,加大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红色旅游宣传推介力度,经常开展红色旅游主题活动;4、注重发挥红色旅游“四大工程”的综合效益,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红色旅游资政育人的作用。通过发展红色旅游,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群众致富和社会就业。5、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经典景区单位:1、加快红色旅游发展,景区年接待规模应达到10万人次以上或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5%以上;2、景区资源整合较好,形成了具有较强吸引力的综合旅游景区;3、重点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展示和宣讲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出色地完成建设、保护目标和任务,在建设、审计等方面没有出现问题;4、注重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为游客提供较好服务保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无较多或重大投诉、举报;5、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开展红色旅游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6、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二)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热爱红色旅游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3、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创新效果好,在工作中具有典型事迹;4、在保护国家、集体、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游客利益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表现突出;5、从事红色旅游工作时间三年以上;6、在其他方面对红色旅游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三、评选推荐要求(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群众评价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二)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省部级单位选报比例要控制在10%以内。(三)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四)请各地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要求,确定本地区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以各地红色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名义,于2011年3月25日以前,将推荐名单并附简要事迹材料上报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四、奖励办法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五、组织领导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全国红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相应设立临时性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并将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报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分配表序号省(区、市)名称先进单位名额先进个人名额1北京市332天津市333河北省334山西省335内蒙古自治区226辽宁省337吉林省228黑龙江省339上海市2310江苏省5411浙江省3312安徽省5513福建省3314江西省6615山东省4416河南省3317湖北省4418湖南省6619广东省3320广西壮族自治区3321海南省1222重庆市3323四川省6524贵州省5525云南省1226西藏自治区1127陕西省6628甘肃省2229青海省1130宁夏回族自治区12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133中央国家机关010合计98111备注:推荐名单中,基层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不低于70%。
本文标题:关于开展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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