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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或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饲养家禽在10羽以下或家畜在5只(头)以下,经补检合格的。警告。饲养家禽在10羽以上或家畜在5只(头)以上,经补检合格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饲养家禽在10羽以上或家畜在5只(头)以上,经补检不合格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装载前后不及时清洗、消毒的。警告。装载前后不及时清洗、消毒,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装载前后不及时清洗、消毒,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3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初次违规的。处900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规的。处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的罚款。三次以上违规的。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4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属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属疫区内易感染,或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经补检不合格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属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或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5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和重大动物疫情,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6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审批引进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批引进,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多次未经审批引进,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未经输入地检疫,但有输出地检疫证明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输入地检疫,又无输出地检疫证明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检疫,将无规定疫病区未发生或已消灭动物疫病引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8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9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动物在10羽以下或5只(头)以下,经补检合格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动物在10羽以上或5只(头)以上,经补检合格的。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动物在10羽以上或5只(头)以上,经补检不合格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10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12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
本文标题:动物卫生监督自由量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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