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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发展种植业保险的对策
发展种植业保险的对策:42来源:中国保险报薛善蒙页面功能[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保险热谈]20世纪90年代以后,虽然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了,但各保险公司并没有从战略高度来重视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大多抱着观望的态度,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动作。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说,这无可厚非,但是,对于整个保险业界的社会声望是非常不利的。大家都去做高效益的业务,谁来关注靠天吃饭、几乎毫无风险保障的农业生产?农民的投保意识不提高,又哪来的发展区域保险,支持“三农”建设?总之,种植业保险市场之所以未能形成规模,产生效益,是与市场主体的态度消极分不开的。没有较高的战略分析,缺乏足够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是种植业保险拓展乏力的深层次原因。我国是一个种植业大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还较弱,发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是有效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稳定社会秩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种植业保险在我国有巨大的潜在需求,理论保费空间巨大,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提高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感、增强农民保险意识的战略突破口,是带动其他“三农”各类保险发展的“主打”业务,所以必须将种植业保险作为保险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首要工作来做。笔者认为,发展种植业保险业务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一家保险公司能够独力承担起来的,需要国家政策、各家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协调行动。首先,国家要在税收政策上予以支持,应当免除对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出部分的所得税,对保险人在种植业保险方面的营业税、所得税也应当给与相应的优惠政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也应采取相应的强力措施积极推动各保险主体对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其次,政府部门要把种植业保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引导和组织农民投保该险种,使之形成规模效益,以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另外,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种植业保险业务上应当转变观念,把种植业保险业务从“垃圾”业务堆里解放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有其精算系统的、有规模的、微效益的险种业务。笔者建议: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加大种植业保险业务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该业务独立健康发展;各级政府与保险公司一道加大对该项业务的宣传展业力度,不断扩大承保覆盖率,使之尽快形成规模;通过银行等中介渠道扩大承保面;通过强有力的费用政策支持,提高员工的展业积极性;针对不同区域的客户群,设计开发出更多的符合当地灾情的种植业保险产品,走出低保费、高赔付的误区;严格查勘、定损和理赔,核定合理赔付率,努力降低经营风险。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及运作模式——以浙江渔业保险为例浙江是经济大省,农业生产基础相对较好,随着浙江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高附加值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建立以农业深险为主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降低灾害损失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以浙江渔业保险为例,探讨农业保险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借鉴渔业保险运作经验以期对未来浙江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和运作模式创新提供一些建议。关于渔业保险的内涵及其特点传统上,我国农业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农业仅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等作物的生产及其有限延伸;广义农业则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生产及其有限延伸。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农业保险仅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和初加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其保险标的多是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的活的生物;广义农业保险不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还包括对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及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渔业保险属于广义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对渔业生产者在水产养殖、捕捞、加工、储运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渔业在大农业中属于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渔业(包括传统捕捞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是海洋和内陆水域游动性的生物资源,这就决定了它的生产活动环境,较陆地有更大的自然风险。对从事传统捕捞业生产者来说,渔船是主要生产资料,海上捕捞属于危险非常高的生产领域,渔民的作业、生活条件历来被保险业界定为高危险性承保范围,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列为职业风险类别的第六级,即最高级别,其保险费率也是最高的。渔业生产特点决定了渔业保险与其他产险业务相比有其特殊性:1.保险费率厘定难。渔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极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水生动植物收获量和损失量难以搜集,造成渔业保险费率难以精确厘定。2.合理的保险责任确定难。用于捕捞的渔船行于海上或水上,它不仅具有机动车辆流动性特点,而且具有发生海损事故后无法保留现场痕迹;水产养殖业的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不一致,不同风险的风险单位一般不重合,常有多种渔业风险同时或相继发生,其保险责任不易合理确定。3.道德风险防范难。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利益,其标的是活的水生生物,它们的生长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的精心与否。因此,渔业灾害损失中的道德危险因素难以分辨、防范,增加了经营难度。4.定损理赔难。由于渔业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水生动植物,看不清,摸不着,标的价格随着水生动植物的生长不断变化,在部分流失或死亡的情况下,难以准确核定损失程度。浙江渔业保险发展状况及评价1.浙江渔业保险发展回顾。浙江是渔业大省,渔业产值占大农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以上,水产品出口创汇位居浙江省出口产品第五位,海洋捕捞实力雄厚,远洋渔业全国领先。渔业不仅成为沿海市县和内陆网地带人民的传统支柱产业,而且是浙江省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渔业生产风险较其他农作物生产风险高。近3年来,我省平均每年事故死亡的渔民超过300人,每年因海洋机动渔船海损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也非常高,仅2004年“云娜”台风就使台州一地2563艘渔船受损,其中284艘渔船沉没,2000余艘渔船搁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为提高渔民的防灾抗灾能力,保障渔区社会的稳定,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农业部于1994年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其宗旨是通过组织渔民互助共济,为渔民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物质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防灾和抗灾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浙江于1995年加入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成立省级互保办事处,并相继在沿海市县设立了20多个代办机构,主要开办了渔船综合险、渔船全损险、渔船第三者碰撞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等险种。1995年参保渔船占全省渔船总数0.5%,2003年参保渔船达到占全省渔船总数的10%。互助保险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在20%左右,净保费收入名列全国第一,理赔率一直控制在38%以下,为全国最低省份。浙江互保办事处开办九年共为投保渔船支付保险赔款近5000万,不仅为渔民在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时能够提供救助,获取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且当遭到风险损害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为渔业生产得到尽快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2.对浙江渔业保险的绩效评价。浙江渔业保险经营情况一直好于开展同类业务的广东、山东和辽宁。以2000年为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一年的储备金为500万元左右,浙江省协会就有340万元左右,占整个协会储备金的68%,其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浙江渔业相对农业具有较发达的经济基础,浙江渔民相对于农民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一方面,一直以来浙江渔民作为特殊的群体其收入高于一般农民。收入的增加使渔民有条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能够拿出一部分钱为生命和财产损失购买保险。另一方面,渔业特别是海洋捕捞业的高风险、高投入使渔民对保险有一定认识,人保的人数和船数逐年增加。许多渔民已将保险费用列入了生产成本,摆在了和柴油等生产资料同样重要的地位。(2)浙江渔业生产具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由于渔业生产的特殊性,浙江渔业管理从渔政、渔港监督到渔船检验等覆盖了渔船管理的各个层面,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自上而下的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客观上为渔业保险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体制支持。(3)互助保险运作模式具有比较优势。相对于商业保险运作模式,渔民互助保险保费低,非营利、道德风险相对较小。渔业互保协会依靠当地渔港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协会工作人员本身就是渔港监督人员,对渔船出险查勘、事故责任确定、理赔等工作十分熟悉,相应减少了因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由于互保协会是非营利组织,避免厂商业性公司的税收成本,使会员可以用较少的保费支出获得保障,浙江省渔民若每人缴纳65元年费(即会费),最多可获1万多元赔偿,而一般商业性保险较高的保费支出,抑制了农民投保。据统计,2003年浙江渔业互助保险保费收入2377万元,同期全省商业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22.5万元,前者是后者的7.4倍。(4)保险产品适应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需要。渔业互保协会工作人员大部分具有渔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理论和实践背景,经过近十年的保险运作,协会培养了一批既熟悉渔业又精通保险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产品开发能够紧贴市场需求。从单一的渔船全损险发展到渔船综合险、渔船第三者碰撞险和雇主责任险。近期将推出渔区码头设施、冷库等综合财险,针对浙江渔区海洋休闲产业的开发,相应的险种也正在酝酿中。互保协会在开发新产品的同时,还非常重视保险服务。如宁波市除了在渔业系统开展渔船保险、渔民平安保险、养殖业保险、渔塘污染保险、抢险救助补贴险、渔村救济和渔民福利等业务外,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协会支持渔民新配备救生衣6610件、救生圈544只、灭火器550只、气胀救生筏700余只,使全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机的配备率由76%提高到89%,单拖和网船的气胀救生筏的配备率由37%提高到88%。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和较好的防灾服务即适应了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需要,也增加了互助组织市场竞争力。(5)政策支持。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出台全国性的鼓励和强制开展渔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地方政府在开展渔船船东互保工作中已经形成了共识,并在相应的地方法规中做出了指导性和鼓励性的规定。2002年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5章第39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互保作为渔业管理部门,把海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海损事故抢险救助的保险服务结合,抓安全带互保,抓互保促安全,有强制性。准政策性渔业保险,行政推动、部门支持是船东互保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支撑。浙江渔业保险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渔业互保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互保机构存在政保合一现象;渔业互保的公益性作用还没被各级政府领导充分认识,政策扶持力度偏小;渔民投保率低、协会展业面窄的问题与当前渔业生产较快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等。渔业保险对浙江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从1982年人保开办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农业保险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特别是90年代以后,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许多省份的农业保险业务停办,农业保险名存实亡。当前重提发展农业保险,其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但是农业保险选择什么样的、新的发展之路?真正使农业保险成为农民的“保护伞”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程,需要深入研究探索。本文认为,浙江农业保险应借鉴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经验,特别应在三个方面有所创新突破: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地方性农业保险立法。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经验表明,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农业保险的部分“公共福利性”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发展必然离不开政府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是促使农业保险供给方和需求方找到平衡点的“撬杆”。尽管我们没有像美国那样雄厚的国家财政实力对农业保险提供更多直接的资金支持,但各地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制定体现区域差异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财政、税收、信贷、市场
本文标题:发展种植业保险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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