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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 农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
北京市农业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法有效,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农业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备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农业局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下发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用语简洁准确,具有操作性。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一)各处室、站所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包括提出计划、制定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准备相关的送审材料等。规范性文件的草稿及相关材料应送政策法规处审核。(二)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编制、送审稿的审核,以及发布稿上报备案等。(三)局办公室在负责公文的审核把关时,认为公文属规范性文件的,转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二)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各部门的矛盾进行协调;(三)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四)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五)其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者征求意见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采用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和听证会的形式。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一个处室为主起草,有关处室、站所配合共同提出草案。第八条起草处室应当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和对送审稿的说明。送审稿经起草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核。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的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情况作出说明。有关背景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资料等。第九条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符合《立法法》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否符合本行政机关的职能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是否征求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是否还存在重大分歧意见;(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条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处可以退回起草处室:(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三)立法草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背景材料15日内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局办公会审议;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出退审意见,退起草处室修改。第十二条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的,局办公会对规范性文件不予审议。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局长签发,并应以局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处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册登记、归档,并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备案时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备案报告,同时附正式规范性文件文本10份。政策法规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局上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文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行审查。对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农业局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发布后报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表一规范性文件项目审查表项目名称制定或修订的必要性(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过程(起草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办法)拟采取的措施或将要实施的制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起草站(所)报备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起草处室送审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表二规范性文件审核表文件名称起草单位送审时间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承办人意见:承办人签字年月日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本文标题:农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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