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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的终结小组成员:路思学号:2011011112郭瑞学号:20110111王振江学号:20110111赵云涛学号:20110111劳教制度的终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其中第九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12日发布的三中全会公报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劳教制度是在发起反右派运动的1957年出台的。不断有民众在上访抗议强征土地时被扣押。有人指出,这一制度导致全国有超过6万人被关押。这次废止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劳教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这是中国政府承诺要到2020年完成的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新华社援引习近平的话称:“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提出1955年,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动教养”政策被第一次明确提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国家开展了一系列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的运动。依据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决定》同时指出劳教制度“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可见劳教制度本身是在特殊时期具有明显历史局限性的产物。二、劳教制度的病根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是对劳教制度最大的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由此规定可知,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但是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凭借公安机关或党政部门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为4年,这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一)那么现行劳教制度的制度渊源是什么呢?经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国务院于当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此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后者多年来被作为决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这些决定,通知,办法,均不是法律。行政法专家何兵在微博上指出,《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背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必须废除!那么如果从法律形式上让劳教满足制度要求,是不是就可以将它洗白粉墨登场呢?劳教制度没有必要保留,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对违法行为和轻刑事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劳动教养起点就是1年,严重违背罪(违法行为)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将它理解为一种处罚,那么处罚明显过重。(二)以劳教对待公民的过激行为,是制造双重的恶当前维权通道不畅,法律途径既不为官方重视,也不为民间所重视是普遍的现实。上访仍是民间维权重要途径。上访,作为法外的维权模式,尽管与人们理想的法律途径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仍然是符合宪法明确的关于公民有监督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的直接途径。它的正当性仍然不可以抹杀。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2013年1月12日,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说,将就劳教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开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审胜诉。本案中唐慧的诉求未必符合法律的精神,唐慧的行为,如当地官方的说法,确实是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应当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绝不应该是劳动教养这样严厉的处罚。这是以吓阻手段,阻止公民对政府的监督,限制公民的正当权利。更不能无视的是,地方政府对公民法治信仰的破坏,是促成信访难题的主因。学者仝宗锦说:制度一方面倚重信访怪胎从而减损法院裁判权威,另一方面又用劳教怪胎去惩罚信任信访的当事人,这是怎样的怪胎乘以怪胎的逻辑啊。三、劳教制度的大事件1、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2、1979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3、1982年国务院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后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出台,更多人员被纳入劳教范畴。4、2005年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最高刑期从四年缩短为两年。5、2009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6、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四、劳教制度废止的导火线(一)任建宇案任建宇曾是重庆市的一名大学生村官。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他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2012年8月15日,其父任世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定。开庭前一天,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任建宇的劳教决定。任建宇表示,从获得自由的那一天起,他就一直期盼着劳教制度的废除。从获得自由到劳教制度被最终废除,任建宇整整等了一年零两个月有余,任建宇说,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对劳教制度被废止感到欢欣鼓舞。在获得自由后,任建宇向重庆市三中院及重庆市高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但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对于中央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任建宇表示,他将和代理律师联系并商议,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诉。再有半年或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二)唐惠案上访妈妈唐慧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并要求法院判处7被告人死刑、在有关机关门口阻车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唐慧被劳动教养的消息被公布后,却引来舆论的一片哗然。2012年8月8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受理唐慧对劳动教养案的复议。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五、劳教制度被废止据《参考消息》2013年11月17日报道,中国政府今天表示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是对批评该制度落后且侵犯人权的愤怒民众做出的回应。据官方的新华社报道,该决定是本周早些时候结束的中共高层会议所通过的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改革的一部分。这是中国政府承诺要到2020年完成的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新华社援引习近平的话称:“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在另一项可能同样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改革中,新华社报道称,中共决定推进司法独立,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报道没有提及这些改革的具体实施时间。中国政府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与之前一些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不无关系,如为女儿寻求正义而被劳教的湖南女子唐慧,以及被劳教的重庆村官任建宇。位于纽约的“人权观察”组织亚洲研究员尼古拉斯·贝克林称,该决定是“十分积极的一步”。他说:“该制度阻碍了任何有意义的司法改革。它是刑法体系发展的一个长期缺陷。这同样反映出中国正在某种程度上缩小公安机关的权力。”1957年设立的劳教制度允许警方不经法院审判而对后果较轻的不法人员实施最长4年的人身自由限制。一位中国律师称,自中国警方2013年停止实施劳教制度后,被劳教人员数量有了明显减少。中国15日公布了一系列令人注目的改革措施,包括放松一胎化政策、减少死刑的使用以及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等。《决定》强调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国每年究竟有多少犯人被执行死刑并没有官方数字。据西方一些机构预测,这一数字大约在4000人左右。12日发布的三中全会公报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劳教制度是在发起反右派运动的1957年出台的。不断有民众在上访抗议强征土地时被扣押。有人指出,这一制度导致全国有超过6万人被关押。六、劳教制度废止的意义(一)废除劳教是司法改革坚实的一步劳动教育制度作为刑法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在无需法院审讯定罪的情况下,最高可限制公民4年的人身自由,与法治社会应有的形态不符,已不适应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作为法治国家,须以法律公平地评价公民行为。何违法行为必须经法定程序予以惩处,任何违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方可惩处。此次废除劳教制度后,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外,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要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任何最终确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裁决须由法院裁决作出,这是中国法治走出的坚实一步。(二)废止劳教是法治中国里程碑劳教制度之所以会被滥用,是因为它在设计上绕开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需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需要法院进行判决、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依托、也没有相关的机构监督……正如法学家陈忠林对媒体所说,在劳动教养制度当中,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一来,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劳教退出历史舞台可以说是限制公安权力膨胀的重要举措。在法制中国的进程中,法院、检察院的改革已经强力启动,那么公安系统的改革将怎样深化?如何完善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三中全会公布的“决定”当中还提到,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而紧随其后的“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说是对这句话的最好诠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而,废止劳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里程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只有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我们期待的是,接下来进一步审查、清理各门各类的法律、法规、制度,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让宪法成为一部可以运用的、最给力的法律。(三)废除劳教:法治进程又一站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绍彦表示:“劳教被取消后,另一个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非司法化制度就会成为新的焦点,代替劳教,被推到风口浪尖。我们还要付出和劳教一样的代价和成本去改革它。”在经过“大跃进”年代的被滥用和“文革”中被砸碎后,1979年,中国重回法制国家轨道,劳动教养也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被启用。但此时,通篇针对“右派”、“坏分子”等政治词汇的《决定》已不合时宜,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国
本文标题:劳教制度应当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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