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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汇总_百度文库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备考方略2011-5-1710: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导读: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备考方略,自多年前进入司考培训界讲授刑法以来,每年与考生交流时,我都会被问到几乎是一模一样的问题:为什么刑法看似“整齐划一”却难以得到高分?刑法分则的罪名那么多,我该怎么学?真题到底该怎么用?第四卷主观题的分数为什么总是提不上去?等等。编辑推荐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面指导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三字口诀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考试不丢分的刑法复习策略司考备考有趣的刑法罪名口决刚开始,我还“天真”地以为这些问题是不是带有一定的“地域性”或“群体性”——只是局限在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只是集中于某些特定人群,如在校学生。毕竟法律、法学甚至法条都有很强的“地方性”,而非我们想当然地认为的“普世性”。随着在全国各地讲座、授课次数的日渐增多,我突然发现原来上述问题真的就具有很强的“普适性”:无论是在校考生还是在职考生,无论是法学专业的考生还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甚至无论是法学本科生还是法学研究生,都会被上述问题困扰。我跟很多听过我课的考生开玩笑说“北至黑龙江、南到海南,中国的司法考试考生几乎都会因为完全一样的问题而倍感困惑,中国的司法考试考生几乎都会犯完全一样的错误”。这些几乎完全一样的错误到底是什么?对于参加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刑法到底该怎么复习?众所周知,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刑法在司法考试中一直都是最重要、分值最多、难度最大、理论性最强的科目之一。就司法考试的各个学科而言,刑法既不像民法(特别是其中的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那样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般人还是会觉得“合同”或“婚姻”比“犯罪”离我更近一些;也不像刑事诉讼法那样严格遵循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按部就班”的程序,刑法特别是刑法分则多少显得有些凌乱。但无论是在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在现在的司法考试中,就分值而言,刑法的分值一直居高不下。目前的满分600分制,刑法每年都维持在80分左右;就题型而言,刑法一直比较稳定: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甚至包括论述题和法律文书写作题。任何一个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必须直面刑法这座“既庄重又厚重”的大山。下面介绍的复习刑法应正确处理好的几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在回答如何克服和改正那些“司法考试考生几乎都会犯的完全一样的错误”。我们认为,必须正视刑法复习中常见的一些做法,并及时加以纠正;同时,还应该正确地处理好几组关系,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复习效率、提升复习效果,最终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虽然只讲述刑法的复习方法,但其中“折射”出来的“方法论价值”,对整个司考的复习备考,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正确处理好复习时间与复习效率之间的关系由于刑法具有分值高、难度大、理论性强的特点,很多考生着手复习的时间较早,甚至提前一年就开始准备。其实这大可不必。首先,刑法(民法也如此)固然具有上述特点,但没必要所有的内容都复习,“眉毛胡子一起抓”。毕竟必考、常考的考点就那么多。比如很多考生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复习刑法分则第七章和第十章,但这两章在2002-2010年九届司法考试中,前者从来没有考过,后者则只考过一题(2004年的战时自伤罪,2分)。考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在这方面,根本没有效率,更谈不上效果,得不偿失;其次,刑法每年都有一些细微的变化,如每年都会通过一些新的司法(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每年考察的分则罪名也可能会有所调整,而这一切都要等司法考试大纲出来之后才能见分晓。过早地复习,极有可能“误入歧途”:不考的东西还在看,看的东西很多都不考,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再次,与其他科目一样,刑法也存在着困扰众多考生的“遗忘规律”这一问题。复习得过早,到后面可能已经全忘光了,事倍功半,得不偿失;最后,过早地开始复习,“战线”拉得太长,容易“疲劳”,最终导致“冲刺无力”。据我多年的观察,很多复习得比较早的考生,到了7月和8月这个最关键的冲刺阶段,往往会遭遇“听什么都懂,看什么都会,但就是什么题都做不对”的境地。须知,司考备战也是一场漫长的“马拉松长跑”,切忌“前紧后松”。与过早地开始复习刑法这一做法相反,有一些考生心存侥幸,认为刑法可以凭突击“搞定”,持“一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就可以拿下刑法”这一想法的考生大有人在。这其实是另外一种极端的做法。客观地讲,就整个司法考试来说,任何科目都不是单单靠突击就可以“搞定”的,这种不踏实、投机取巧的想法和做法,一定要杜绝。效果是目标,效率是基础,时间只是保障。正确处理好刑法的复习时间和复习效率的关系,法律敎育网的建议是:1.根据自己的知识掌握情况,从实际出发,酌情决定适合自己的开始复习的时间,但决不能太早,“战线”决不能拉得太长。本科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尽早动手,先打好刑法学基础,然后再搭建起刑法学的学科框架;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包括大三考生),由于一直学习法律,动手的时间可以稍晚一些;在职的考生由于复习的时间相对较少,也可以早点动手复习。2.放弃利用最后一个月或者更短时间突击的侥幸心理,扎实深入地投入到复习之中,认真吃透每一个知识点,决不放弃任何一个死角。毕竟,刑法是一个理论根基非常深厚的学科,现在的司考刑法试题中已经几乎完全没有纯粹记忆性的考点,所有的试题都建立在深刻地理解基础上。仅凭最后时刻的突击,万不可取。3.复习刑法,必须“细水长流”,保证充分的复习时间,时刻保持复习的状态。这同样源于刑法的理论性强这一特点。如果没有相当长的时间去理解相关理论、熟谙相关法条、揣摩相关真题,是不可能学好的。二.正确处理好重要考点与生僻考点之间的关系尽管刑法的理论性极强、难度极大、分值极高、原则性规定和例外性规定极多,但刑法的命题特点有一个“铁律”——重者恒重。重要的考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必考的。在复习时,一定要记住:凡是重要考点,怎么复习都不为过;凡是生僻考点,不要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在上面。要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重要考点上,采用“排雷法”逐个进行击破。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好的复习成效。现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重要考点归纳如下:(一)刑法总则中的重要考点:1.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2.刑法的解释方法、分类;3.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保护、普遍原则为辅的的体系;4.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第13条“但书”条款的含义、社会危害性的内涵;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特别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6.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单位;7.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犯罪目的;8.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9.犯罪客体:法益概念的理解和应用、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10.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11.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原则、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12.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13.罪数形态: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连续犯、吸收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牵连犯、包容犯、转化犯;14.刑罚体系:5个主刑和4个附加刑,特别是死刑的限制适用;15.刑罚裁量:量刑原则、量刑情节;16.量刑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17.行刑制度:减刑、假释;18.刑罚消灭制度:追诉失效。(二)刑法分则中的重要考点:1.第一章: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第二章: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枪支类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3.第三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类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货币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4.第四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侮辱、诽谤罪、遗弃罪;5.第五章: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职务侵占罪;6.第六章: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脱逃罪、文物类犯罪、非法行医罪、毒品类犯罪、卖淫类犯罪;7.第八章: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第九章: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三.正确处理好大纲、教材、法条之间的关系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是由司法部颁布的具体说明司法考试的性质、内容、考察范围、考察题型等内容的官方性指导文件。尤其是对每年的新增加或删除的考点,司法考试大纲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大纲基本上会在每年的四、五月份颁布,考生一定要高度重视其中的新增或删除的考点。凡是新增的考点,基本都是必考的内容;凡是删除的考点,肯定不会进行考察。还要特别注意一些罪名的变化、新增的司法解释文件或刑法修正案等,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教材可以分好多种,有司法部官方推荐教材(俗称“三大本”),也有各个培训机构自己编写的教材。就刑法而言,三大本教材的内容还是要至少通读一遍的,尤其是里面所举的若干案例和示范法条,更是容易成为考试的内容。同时,通读刑法教材也是增强自身理论水平的一个途径,毕竟刑法具有非常强的理论性。法|律教育网整理只有打好刑法的理论基础,才能更深刻、全面地掌握整个刑法学框架,才能对刑法有高屋建瓴的宏观认识。关于法条,刑法本身就是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考试自然会以法条为基本蓝本。但这里的法条决不仅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若干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尤其是每年新增的上述法律文件,更是容易出题的地方。考生最好应准备一本法规汇编,以供随时翻阅。正确处理好大纲、教材、法条的关系,要求考生必须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对大纲新增考点和法律文件了如指掌的前提下,将教材的讲解和法条的规定穿插起来,既掌握其中的理论,又了解具体的特别是最新的法律规定。四.正确处理好看书与做真题的关系如果说上述“大纲、教材、法条”的学习可以称之为“看书”的话,那么下面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做真题。请注意:这里是做真题而不是泛泛地做一般性的试题。真题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重复率,通过做真题,能够迅速把握常见考点;通过做真题,能够发现命题人的“出题喜好”,掌握复习的方向,做到有的放矢;通过做真题,还能发现一些规律性的内容,避免再次掉入“考点陷阱”。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以真题为主线,围绕着真题的考点展开复习。那么,看书与做真题的关系,就变成了“首先做真题——然后查找书的相关讲解——再次做真题——最后补充知识点、寻找死角、查缺补漏”这样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每年的司考讲座或课堂面授,我都反复强调三句话:(1)首选真题,让自己尽快进入复习状态;(2)用好真题,拿真题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3)研究真题,反复揣摩命题人的出题思路和角度,让自己有“质”的提高。希望这三句话对参加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有所启发。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2008年四川延考地区的考题,就质量而言非常高,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和参考价值。考生复习时一定要把这套试卷和2002-2010年全国司法考试的试卷,结合在一起进行练习演练、揣测研究。这样考生手中就有了1+9=10套真题可供使用。这里仅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这一考点为例,结合真题进行讲解,从而发现历年真题之间惊人的“重复率”,并“破解”其中的命题规律和“陷阱”:【例1】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①](2008年四川延考地区试卷二第59题)A.盗窃罪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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