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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旅发[2005]57号关于印发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经集团董事会研究同意,现将《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廉政工作条例》、《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办法》、《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工作制度》、《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实施办法》、《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作业规程》、《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规则》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认真遵照执行。主题词:监审管理制度通知抄送:集团各部室北京首都旅游集团办公室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廉政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的廉政建设,规范企业高管人员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首旅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首旅集团企业高管人员的廉政工作,应当坚持从严治企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管人员包括:集团总部各部室、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副职以上的领导人员。第二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首旅集团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六条首旅集团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以及首旅集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组织党员、高管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增强党员、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遵纪守法的意识;(三)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负责对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的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从建立和完善机制入手,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四)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下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企业高管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领导本企业、下属企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首旅集团及下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按照工作分工,对本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4任;对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本人直接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每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进行责任分工,做到任务分解到位、责任主体到位。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一)首旅集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集团总部各部室高管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首旅集团纪委、党办、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高管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第九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首旅集团各级企业高管人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各级企业党委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要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对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5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工作由首旅集团纪委、党办、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议工作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评议方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第三章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二)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方案;经营、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资产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重要方案;对外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资金的使用方案;机构、人员较大规模的调整方案;经营者兼职及其薪酬方案;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方案;重要经济合同审批;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营者持股方案;企业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方案;(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四)涉及企业高管人员及职工的工资、奖励、住房、公务用车、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6第十三条重要人事任免:本企业部门以上高管人员和所属企业高管人员的任免、考核和奖惩。第十四条重要项目安排: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经营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一)以现金、实物投资进行合资、合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二)涉及房地产、设备等资产的开发、出租、承包、转让、变现等项目;(三)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改革的项目;(四)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十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项目,资本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权限:(一)在同一项目直接使用2000万元(不含2000万)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由首旅集团董事会决策;(二)在同一项目直接使用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下的大额度资金,由首旅集团行政会议决策;(三)经首旅集团授权的二级公司依据授权额度,决策在同一项目直接使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四)首旅集团下属企业大额度资金的具体数额及决策权限,由各企业按照首旅集团制定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7规定确定,并按不同性质和额度在党委会、董事会、行政会上给予决策;(五)首旅集团的三级企业原则上无投资权。首旅集团内所有企业的对外担保、抵押项目必须报首旅集团批准。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决策;(二)依权限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的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委(常委)会、董事会、行政会议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三)民主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挥民主,不能少数人或个人决策。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听取职工的意见。第十八条确定议题。议决“三重一大”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能搞临时动议。需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的议题,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征集委员(常委)意见汇总后,由党委书记确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行政会议集体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前征集副总裁和总裁助理意见汇总后,由总裁确定。需采取党委(常委)会与董事会共同集体研究的议题,视议题内容由党委办公室或办公室提前征集党委(常委)和董事会成员意见汇总后,由党委书记、董事长确定。第十九条充分论证。企业重大决策的动议,必须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8讨论方案,并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重要项目的安排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重大投资项目和可行性研究,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向会上提出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重大投资、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有合同意向的,应将合同的主要条款提交会上讨论。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建议人选提出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会上集体讨论决定。在议决“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和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第二十条集体讨论。党委(常委)会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党委(常委)会决策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遇紧急情况除外。党委(常委)会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委(常委)会推荐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应当采取票决的方式。董事会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所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上署名。行政会议决策、党委(常委)会与董事会共同集体决策,按9照制定的议事规则进行。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首旅集团对下属企业“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一)按照首旅集团及各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二)首旅集团党委结合每年对各企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首旅集团各二级公司负责对本企业所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廉洁自律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首旅集团的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高管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首旅集团规定和相关程序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对外投资、10担保、融资等重大事项;(三)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四)违反首旅集团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五)违反首旅集团相关规定和程序,暗箱操作大宗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七)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八)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九)其它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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