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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出卖方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在事实上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拟制交付,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没有必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形下,出卖人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转移时,受让人已事先合法占有该物的场合。此时只要双方就该物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必再行现实交付。如租赁人购买其租赁物,无须再经过反还—交付这一程序占有改定,是转移动产所有权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而与受让人订立特定契约,由出让人继续保持占有。如: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付给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可与乙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从乙处取回电视机进而继续使用。电视机在甲—乙—甲之间的传递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为简化程序,只需订立契约,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此时乙仅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交付。(二)交付的效力交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所有权转移①动产一般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例外:汽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为准。②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为准。③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的保留,以充分保障出卖人获得价款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ⅰ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或者尚未充分支付价款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取回权。ⅱ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出卖人可以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取回标的物。ⅲ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又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除非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案例分析]张某和李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先将房屋交付于张某,但在张某付清全部的价款之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李某.在交付房屋后,全部价款付清前,房屋因大火而毁损.对于房屋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A、张某,因为房屋已经交付B、李某,因为房屋所有权属于李某C、张某,因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无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视为属于张某D、张某、李某各承担一半损失[答案解析]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未明确标的物风险时间转移的,风险也是随交付而转移,对于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的,未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风险也是随着交付而转移。故本题的答案为选项A。2、孳息转移。孳息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归出卖人所有,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归买受人所有。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孳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即使在交付之后也不能归买受人所有。[案例]李某为了耕地租用田某的耕牛一头,租期为当年的3月5日至次年的3月4日。当年9月8日,田某因急需用钱交该耕牛卖给了李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合同。当年11月该耕牛生下一小牛,则小牛应当属于()A、田某,因为耕牛的所有权属于田某,其孳息也应当归田某B、田某、李某共有,因为小牛是在租用期间生下的C、李某,因为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成立时就完成了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D、田某,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孳息也不转移[答案]C。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买受人李某已经依租赁合同占有了标的物,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时,为交付完成时间。此后,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应当归买受人李某所有。3、风险转移。①风险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ⅰ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即在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排除“风险随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的一般原则。ⅱ如果运输是出卖人义务,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②买受人违约时风险的负担。ⅰ交付之前违约: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ⅱ收货违约: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而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间起由买受人承担。③在途货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是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然,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这一规则的适用。④质量不符达到根本违约时风险的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⑤买受人承担风险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案例]甲地的某服装公司与乙地的某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服装合同,约定服装公司供给批发公司某品牌女式套装15000套,单价300元,国庆节前必须交货,但是对交货地点并没有约定。服装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某动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遇到暴雨引发的泥石流,全部货物被卷走。根据本案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服装公司承担该风险B、批发公司承担该风险C、服装公司和批发公司共同承担该风险D、服装公司和批发公司都不承担该风险[答案]B。[案例分析]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5日提货,但是因甲公司未能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按时提货,当天傍晚,乙公司存放货物的仓库遭到雷击起火,货物灭失。则应当由()承担该批货物的损失?A、乙公司,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的B、乙公司,因为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C、甲公司,因为其没有按时提货D、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答案]C。[案例]乙公司于约定的时间按约定将甲公司购买的一批货物用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但是甲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严重的质量瑕疵,无法正常使用,遂拒绝接受。于是,乙公司的车就在甲公司所在地安顿。夜间突降暴雨引发泥石流,该批货物均被卷走。则()A、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B、公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C、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主要部分,乙公司承担次要部分D、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主要部分,甲公司承担次要部分[答案]B。由于乙公司的货物有有严重的质量瑕疵,甲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案例]张某卖给李某一头牛,约定3个月之内交清款项,款项交清前所有权不转移。以下各项正确的是()A、至3个月之前,该牛生一头小牛,小牛在李某付清款项之前属于张某。B、至3个月之前,该牛生一头小牛,小牛在李某付清款项之前属于李某C、老牛交付后,尚未付款前,老牛被雷电击中死亡,风险由张某承担D、老牛交付后,尚未付款前,老牛被雷电击中死亡,风险由李某承担[答案]AD。《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于张某与李某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故小牛发球所有权保留状态,A项正确。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肯定D项。(三)交货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四)交货地点交货地点的确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首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货。2、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解释: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再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五)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于包装方式的确定,有以下几个递进的步骤:1、首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2、其次,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补缺规则确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再次,仍不能确定的,按照通用方式;4、最后,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足以保护的方式。(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品质、价值和功效。对于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首行,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其次,没有约定质量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补充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三、买受方的义务(一)付款数额。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二)付款地点。付款地点的确定,应当按照以下四个步骤:1、首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2、其次,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补充规则确定。3、再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4、若当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三)付款时间。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2、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3、如果按照以上两个步骤仍无法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四)买受人对多交部分的付款义务对于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买受人有以下权利义务:1、接收权: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负有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的义务。2、拒绝权:买受人对多交部分的标的物可以行使拒绝权,拒绝接受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同时负有及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五)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检验。检验是买受人的权利,但是一定时间内进行检验则是买受人的义务。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检验。2、当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检验。(六)通知义务买受人检验货物后,如果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挂帅有不符合约定的情形的,应当通知出卖人。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
本文标题:合同法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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